嘉峪关中盛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01.08.2015  12:10

  原标题:中盛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7被告人获刑被告单位被处罚金

   中国甘肃网8月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王继禄) 备受关注的被告单位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特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盛公司)及被告人王银安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昨日一审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罚金50万元;7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均受到应有的惩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近1.37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银安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总揽全局,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等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等人为完成融资任务,其本人或配偶分别在被告单位存入钱款,在案发时尚有部分或全部未获归还,上述被告人作为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实施者,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范畴,故对该部分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王银安虽将非法募集资金用于归还被告单位中特公司经营所借欠款,但无证据证明其有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资金,恶意占有的故意和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因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被告人王银安系主犯,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不予从轻判处。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等人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罚金各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银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春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建璞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孙建录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保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韩洪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