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甘肃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3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甘肃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坚决整改,截至2017年12月底,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梳理出的62项具体整改问题中,计划2017年完成的46项基本完成整改任务,2018年应完成的6项和2020年应完成的10项整改任务正在按进度要求积极推进,并取得阶段性进展。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予以公开。
一、主要做法
甘肃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责任,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甘肃绿色崛起发展的重大机遇,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全省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大事,始终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 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后,甘肃省委立即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整改工作动员视频会议,组织学习《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中央环境保护第七督察组负责同志在反馈会上的讲话,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甘肃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和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推进组,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持续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在整改过程中,甘肃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推进组会议等专题推进会议22次,主要领导作出批示27次,统筹研究、协调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甘肃省政府主要领导对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展严重滞后后的7个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降反升的市州负责同志也进行了约谈。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纪委监委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整改工作不力、环境监管责任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严肃问责追责。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均成立了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双组长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成立了调查问责机构,形成了省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总、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省市联动的整改落实工作机制。
(二)制定整改方案,靠实工作责任。 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3大类19个方面问题,按照“目标一致、应改尽改、科学分类、严格时限、有据可依”的原则,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细化分解整改任务62项,列出了270项整改措施的清单,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和督导单位,特别突出地方党委和政府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并按要求将方案报送国务院,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承担的整改任务,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整改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省委宣传部印发了《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宣传报道方案》,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及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调查问责工作方案》,指导市州党委宣传和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制定了宣传报道和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以下简称中办国办《通报》)、《国务院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国务院《会议纪要》)和《中办督查室〈祁连山生态环境整治取得进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尚需攻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甘肃、青海专题回访调研报告〉》,省委、省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全面做好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和《中办祁连山生态环境整治回访调研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方案》,对严格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抓紧清理关停违法违规项目、着力强化开发利用监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动态监测和监督执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8个方面31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措施,压实了工作责任。
(三)加强工作督导,推动整改落实。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和厂矿村社等基层一线现场检查调研,协调解决问题,推动整改落实。2017年,结合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的总体安排,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祁连山专项督查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2017年度重点督查计划,由省委、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先后组织开展12次暗访和督查。从2017年9月份和2018年3月份开始,分别由3位省级领导带队,先后对9个市州开展了为期15天的省级环保督察。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印发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抽调专人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了全覆盖联合督导检查。结合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和省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导检查,于2017年11月中旬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进行了为期10天的专项督查。组织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清单销号工作进行了2次集中培训,指导整改工作有序推进,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实行整改工作月调度制度,每月对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题报告,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预警。在省市党报开辟专栏,通过政府和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截至2017年底,全省在中央和省市媒体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1161篇(条)。
(四)坚持立行立改,严肃追责问责。 及时查处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交办的1984个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省共办结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1966个,占总数的99.1%,其中立案处罚772家,责令整改1400家,停产359家,查封扣押180家,关闭取缔498家,行政处罚约3318.48万元,刑事拘留7人,行政约谈820人,责任追究882人。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对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梳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执纪问责相关规定,提出了对126人的问责处理意见,目前正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期间,各市州主动作为,先后对整改责任不落实、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156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五)注重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 在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环境风险隐患、规划水利项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等方面的自查整改工作。坚持整改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完成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编制上报了《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已经中央批复,并制定印发了《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水利项目调整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强化源头治理,巩固整改成效,加快建立依法依规治理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进展情况
省市县党委、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标对表,综合施策,不折不扣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实。通过半年时间的集中整改,全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权责明晰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重点地区生态功能得到提升,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在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范围以内,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年度任务全面完成,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
(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 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全会和省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层层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办国办《通报》及国务院《会议纪要》,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牢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甘肃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把构建生态产业体系、实现绿色发展崛起作为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路径,提出大力发展生态产业,探索发展“戈壁农业”,广泛开展全域无垃圾示范区创建活动,走绿色发展的路子,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各级党委、政府及时调整中心组学习计划,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学习专题。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以“扛起生态文明的政治责任”和“当好生态环境的保洁员”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首个专题,邀请中科院专家进行辅导讲座,省里还先后在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举办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主体培训班、“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培训班、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专题研讨班,对省市有关部门和86个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政府分管负责同志200余人进行了集中培训。制定和实施了《甘肃省“十三五”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平台和载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绿色学校和社区建设,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建设山川秀美新甘肃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历史使命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了涵盖市州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42个省直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实行量化评价,按一定权重纳入对各单位的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评定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和大气、水环境质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各级政府抓好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加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的考评,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通报批评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制定了《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办法》,将绿色发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并在2017年度考核中加大权重。指导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对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实施细则,每半年对市州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追责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有力推动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加快实施《甘肃省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甘肃省“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和《甘肃定西渭河源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稳步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水土流失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编制了山水林田湖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国家审核,争取和安排项目资金33亿元,指导武威、张掖和金昌市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印发了《甘肃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甘肃省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建设方案(2017年—2020年)》,进一步加强耕地草原河湖利用和保护。加快推进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建设、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和黑河流域综合治理。实施腾格里沙漠和毛乌素沙漠甘肃片沙地综合治理,加大河西走廊地区地下水保护力度。截至2017年底,全省“三化”草原治理率为49%,湿地面积持续稳定在169.39万公顷左右,可治理的沙化土地治理率为5.07%,水土流失治理率为28.65%,新增造林面积350万亩,森林覆盖率为12.14%,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2.2%,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得到提升。二是进一步强化生态管控。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时审查、同步实施和社会公示制度,全面完成2017年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及实地核查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明确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36个县(市、区)严禁发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按时限启动禁止类产业退出工作。全面停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及水库项目审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内新建水电项目。将全省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全部纳入矿产资源禁止勘查、开采区,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一律实行协查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各市州编制了采砂规划,对不在规划内的采砂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在规划内的重新报批相关手续,审核同意后依法依规作业。有序推进尕海则岔湿地生态补偿、沙化土地封禁等生态补偿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试点森林、草原、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四)产业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一是着力构建生态产业体系。制定《关于构建绿色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决定》和《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十大绿色发展产业,谋划实施一批重大绿色生态示范工程。出台了《关于河西戈壁农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河西戈壁农业产业发展。印发了《甘肃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十三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指导市州超额完成2016年国家下达节能降碳指标,有效推动产业和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三产占比首次突破50%;六大高耗能行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下降12.4个百分点。截至2017年底,全省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提升6%达到5162元/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预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比2015年下降2.6%为116.5亿立方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2.6%和11.5%。二是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了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全面完成了钢铁、电解铝、新能源汽车、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对确认的15家“地条钢”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集中进行清理整顿,未审批新增电解铝、水泥、玻璃产能的项目。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10处、产能240万吨的目标任务,已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三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我省确定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和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省,并批准敦煌市创建国家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制定了《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水电发电量达到268.38亿千瓦时,风电136.44亿千瓦时,光伏53.78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省总发电量的47.5%,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省总发电量的19.7%。
(五)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 一是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并实行空气质量黄、橙、红“三级预警”机制,按月分解空气质量指标,对PM10、PM2.5同比不降反升的7个市州启动了黄色预警并进行通报,对PM10和PM2.5单月浓度值超出当月控制值的4个市州启动橙色预警并进行约谈。实行旬调度、月通报、季督导,先后开展11轮次的督查检查,实现了14个市州全覆盖。集中开展“冬病夏治”和“百日冬防”攻坚战,加强民用散煤销售燃用管控,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拆并进程,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淘汰整治燃煤锅炉6097台20434蒸吨,建成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25个、配送网点670个,淘汰7723辆黄标车和46031辆老旧车。截至2017年12月底,剔除沙尘影响后,全省14个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76μg/m3,同比下降7.3%,与2013年同期比下降17.4%;参与国家考核的12个地级市PM10浓度均值为76μg/m3,同比下降8.4%,与2013年同期比下降19.1%;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33μg/m3,同比下降10.8%,与2015年同期相比下降21.4%。二是稳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水环境质量按季度预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市、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公布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启动渭河流域定西——天水段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促进跨界河流流域水质改善。狠抓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取缔关停“十小”企业,不断深化有色金属、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等重点涉水行业企业专项整治,督促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了省、市、县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加快推动第二(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入河排污口使用前须安装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省38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2.1%,无劣V类断面,18个国家重点监管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地表水(地下水)Ⅲ类,地表水、饮用水水质均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三是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印发了《甘肃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指导市州政府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疑似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土壤详查加密布点监测区域,完成2652家重点行业企业地理位置信息和基础数据核实工作。加快实施白银市东大沟重金属污染整治等7个重点项目,11个市州的16个修复试点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已完成全省确定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相关土壤样品采集工作和分析检测任务,基本建成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四是规范固体危废的管理处置。以电解铝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危废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完善重点产废单位(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了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企业)的环境监管,开展了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和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
(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 印发了《全省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17年—2020年)》,将全省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颁布实施《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养殖粪污综合治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和农业绿色发展宣传等七项行动。截至2017年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2.2%,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1%,尾菜处理利用率达到39.5%。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2017年建成了200个“美丽乡村”省级示范村,552个市县级示范村,1748个“万村整洁”村。
(七)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加强。 抓紧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优先开展祁连山地区6市27县区红线划定工作。截至2017年底,已完成张掖、金昌、武威3市12个县域红线划定方案。印发了《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和《关于严格规范全省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项目审批监管。认真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各类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摸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编制了水利前期工作三年滚动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中央和省级投资。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24个项目调出省级“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不再实施。深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对2013年以来非法采砂造成的河道生态破坏进行了整改。
(八)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有力推进。 一是扎实开展整治工作。环保部、国家林业局约谈和自查发现的346个项目,已完成和即将完成整改的330个。坚决关停探采矿项目,保护区内144宗矿业权,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分类制定清理退出方案和时间计划,144宗矿业权已关停143宗,并完成封堵探洞、回填废弃矿洞以及覆土种草等矿山恢复治理。剩余1宗为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矿,已完成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分类推进水电项目整改,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中9座在建水电站退出7座、保留2座,33座已建成水电站中关停退出3座、规范运营30座,已安装生态流量无障碍下泄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和预警管理。差别化整改旅游设施,保护区内25处旅游设施已整改完成21个,并实施了生态环境修复,剩余4个经专家评估,建议保留、规范管理运营。二是全面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规划实施,已累计完成投资22.8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51%。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开工建设祁连山黑河流域、石羊河流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项目。加强动态监管,安排专项资金1.3亿元,启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草畜平衡,保护区内8县1场草原均纳入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今年已减畜9.69万羊单位。稳步推进核心区和缓冲区居民搬迁,2017年基本完成核心区农牧民搬迁,原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进行了平整覆土。三是积极规范祁连山生态保护法治建设。修订印发了《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四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组织金昌、张掖和武威市对草原证、林权证重叠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正在开展确权工作,计划2018年完成。保护区内111个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有关市县政府已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九)环境安全保障能力逐步提升。 集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重点对位于河流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区和各类保护区域的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制造、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企业及所属尾矿库(工业渣场)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一库一策”的要求,制定了《甘肃省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市州完成2016年排查出的91座病库隐患治理。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目前整改完成率达到87.48%,确保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十)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 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决策辅助系统,推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痕迹化、模版化、流程化、智能化、分类化和执法计划编制管理“6+1”监管模式。建立了“全面覆盖、依法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尽职免责”网格管理模式,形成了环境执法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监督的工作机制。组织对全省1800余名环境监察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并进行了考核。先后选派400余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参加中央环保督察、京津冀“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大练兵活动,通过实战演练,有效提升了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水平。目前,全省80%以上环境监察人员配备了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省级和部分市州购置无人机用于日常环境监察执法。印发实施了《甘肃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22起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联合开展查办祁连山地区环境资源破坏案件执法活动。采取交叉执法、专项督查等方式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一)环保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推进。 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意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1+6”生态文明改革配套实施方案和政策文件。张掖市加快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能力与科技支撑项目建设,并向全省推广。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完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摸底调查工作,目前正在编制实施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成了祁连山地区重点市(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2018年将在全省全面实施。印发了《甘肃省疏勒河水流产权试点实施方案》,计划通过两年时间,探索开展水流产权确权、水权确权,划定水域岸线,实行水生态空间管控。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步办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基本完成“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了监管执法事项和环保行政执法事项抽查全覆盖。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对环境保护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2017年,有3户企业因环保违法问题,被取消了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使违法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二)持续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201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推进组先后10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2017年度个别整改任务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安排部署2018年和2020年整改任务。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就持续做好整改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动员。省整改办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回头看”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对2017年度已完成整改任务和交办信访问题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省直相关部门成立了7个督导组对各地“回头看”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并形成督导检查报告,省整改办在梳理汇总后,以通报和督办函形式下发各地、各部门进行整改。省整改办抽调工作人员对部分市州办理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问题进行了实地核查,并以督察意见形式交被督查县区进行查办。2月28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再次组织14个省直部门对各市州和14个省直部门整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并汇总各督查组发现的问题下发了通报。从3月份开始启动了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工作,以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重点,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3名省级领导带队对嘉峪关、金昌、武威、天水、平凉、甘南6个市州开展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计划下半年对兰州、白银、张掖、定西、临夏5个市州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力争年底前完成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
(十三)生态环境部现场抽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 3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商请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函》(国环督察函〔2018〕22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严肃要求各有关市州和省直部门负起责任、狠抓落实、持续督办、跟踪问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限期完成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通知》(甘办发电〔2018〕44号),要求对反馈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发现一起、问责一起。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整改办负责同志会同有关部门赴6个市州对反馈问题整改进行了现场督办。定于4月24日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调度会,对现场抽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截至目前,现场抽查反馈的16个具体问题中已完成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整改、再生水利用、在线监控设施验收等8个问题,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等污染防治基础设施改造等8个问题正在加紧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整改力度,坚决彻底完成整改任务,着力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的新成效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新发展。
(一)树牢“四个意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方略,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底线性任务,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转变发展方式,真正把绿色发展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把生态环境、清洁能源培育成新的发展优势,努力提升甘肃省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群众生活质量。
(二)持续推进整改,巩固环保督察成果。 坚持治理和保护修复并重、整改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在巩固前一段集中整改成果的基础上,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对已经完成需要持续加强、长期坚持的各项整改任务,及时组织“回头看”,防止认识“弱化”、思想“疲化”、问题“反弹”;对正在着手整改、需要在2020年以前完成的16项整改任务,继续实行台账管理、清单销号,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加快建立完善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水平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能力,着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环境问题存量,遏制增量,全面提升质量。
(三)强化督导检查,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继续实行调度预警、通报公告和清单销号制度,采取领导包抓、部门盯办、挂牌督办的方式,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销号,对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启动问责程序。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2018年底完成第一轮省级环保督察,实现14个市州全覆盖,促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面落实,推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到位,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总体方案,继续推进排污许可、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污染源监管等各项环保领域改革任务。有序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力争如期完成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概要为基础,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情况,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等方式,持续跟踪报道、公开发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11类主要措施落实情况清单
2.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62项具体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清单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附件1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方案11类主要措施落实情况清单
(共11类44个方面)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计划,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培训班、主体班次培训和公务员岗位培训学习内容,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逐年度安排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知识,不断强化绿色发展理念。
认真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指示精神,并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中明确将“八个着力”作为甘肃省今后发展方向和重点,统揽全局工作,特别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及中央关于祁连山专项督查通报精神,提出大力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认真汲取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深刻教训,严格履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决有力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部署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党委、政府及时调整中心组学习计划,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内容。采取向下安排,省委党校和甘肃行政学院分别举办了2期“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专题研讨班”和“全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每期5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全省市县环保局长约400人参加了培训。同时积极向上争取,选派1名省级领导和2名厅级干部参加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低碳发展研讨班。协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统筹教学内容,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秋季学期举办的主体班次,进一步强化干部的环保意识。印发实施了《2017年甘肃省公务员培训工作安排意见》,将环境保护纳入专门业务培训。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公务员远程网络培训的通知》,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纳入必修课程。
(二)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每季度要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市州政府在定期的经济形势分析中,要与省政府一致,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趋势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坚持生态优先,以构建生态产业体系作为未来发展主攻方向,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守牢底线积极探索绿色崛起新路。
各级党委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省市级、县区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每季度、每月分析经济形势同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印发了《关于抓好当前“三重”任务落实促进经济趋稳向好工作方案》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工作方案》,坚持创新驱动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守牢底线探索绿色崛起新路,着力抓生态环保绿色、有质量有效益的大项目、大工业、大企业、大招商,加快项目联审联批,分类指导促进企业摆脱困境,推动重大产业培育、重点项目落地、重要政策落实,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省级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宣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部署新要求,普及环保知识,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责任意识。
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十三五”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7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甘肃省绿色示范学校(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深入宣传国家、省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部署新要求,各市州制定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办法》、《2017年度环境宣传教育计划》、《绿色示范学校(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而告之,通过深入开展传统宣传活动,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做好阶段专项宣传工作,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等措施,组织开展省级绿色示范学校(社区)创建工作,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环保科普知识等,引导和培养全社会环境责任意识。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严格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了环境保护责任,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42家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各市州细化制定了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厘清环境保护职责分工。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与各市州党委、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包括约束性目标、党政同责指标、环境质量目标、主要工作目标和其他工作等五个方面,涉及总量减排、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评工作、核与辐射等24块100项具体指标。与各部门(单位)签订的环保责任书除签订了生态保护内容外,还结合各部门(单位)职责,对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环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提出了具体的考核标准。
(二)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对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围绕9方面的工作编制清单,形成的初稿正在征集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多次召开会议,组织担负综合监管、经济工作、社会事业、政法建设四大项职能共四十个单位,围绕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执法和其他方面共9项工作内容,逐项编制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正在收集汇总,进一步梳理确定清单后,按时限和程序上报审议。
(三)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 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在《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强化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作用,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对绿色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设置了37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其中16项为约束性指标,主要集中在资源环境、生态改善、节能减排等方面。围绕约束性指标和任务,从规划落实、指标落实、项目落实、改革落实、政策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并分解到各市州及部门,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作为市州和部门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的依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同时,开展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四)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每年与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向人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将环境保护目标的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接受人大监督,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各市州、各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解到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部门相关处室。省政府与14个市州政府和40个省直部门逐一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强了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完成市州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双约束”指标,集中排查整治环境隐患和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环境宣教和环保普法,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水、气、土三大污染防治计划方案工作任务,依法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情况纳入市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2017年6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各市州政府于上半年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本地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各级政府贯彻落实。
(五)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 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加大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权重,在森林、草原、水资源领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提高资源环保领域税收优惠力度,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加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推进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落实,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根据《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每年制定考核方案、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考核指标权重。环境监测机构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提供技术支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应有效益。2017年,甘州区、高台县、临泽县、凉州区四县区纳入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祁连山地区的张掖市、武威市实现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全覆盖。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率先开展森林生态补偿。制定实施了《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建立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继续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增5个县区开展市级改革试点,加强了对各市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督导,试点县区水价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严格按照《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部分地区提高了征收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2017年前三季度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企业减免税收4.57亿元,支持企业利用废渣等废弃物生产环保型产品,促进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
(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 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将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实行终身追责。
突出对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和生态效益等指标的考核。对限制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按保持在合理区间进行考核,突出对扶贫开发、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态保护的考核,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的考核力度。将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森林和草原植被覆盖率等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并在2017年度考核中加大权重。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42个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按一定权重纳入各单位2016年度政绩考核得分。按照《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办法》,将绿色发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耕地保有量、万元GDP用水量下降、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森林草原保护、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的考核。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记入各市州各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作为评定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三、切实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继续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甘肃“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甘肃定西渭河源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加快“四屏一廊”建设,以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及哈尔腾苏干湖水系为重点,构建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以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甘南高原地区为重点,构建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泾河、渭河等黄河支流上游地区为重点,构建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以中部沿黄河地区为重点,构建生态走廊。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取得成效,生态文明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序时进度推进,把生态保护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狠抓各项任务落实。
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战略部署和《甘肃省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贯彻落实,把生态保护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狠抓各项任务落实。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持续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造林总面积达到1632万亩,实现了7000多万亩国有天然林全面禁伐和封山禁牧。森林抚育面积605万亩,1.23亿亩森林纳入森林管护和生态效益补偿。湿地面积稳定在2535万亩以上,荒漠化土地面积年均递减0.19%,沙化土地面积年均递减0.12%,荒漠化和土地沙化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2.06%,县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16.15%。引洮二期、兰州第二水源地、黄河甘肃段防洪治理、引黄济临等工程有序推进,全省水资源工程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取得成效。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快实施,向黄河补水量稳定在每年65.9亿立方米。黑河调水工程有效保证下泄水量,较同期均值多67.58%,使居延海水域面积达到42.8平方公里左右。石羊河流域青土湖季节性水面达到26.6平方公里左右。2017年,落实投资4.6亿多元,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0平方公里,全省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28.65%。生态文明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尕海则岔湿地生态补偿、沙化土地封禁等生态补偿机制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渭河流域探索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落实与宁夏、青海、陕西签订的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框架协议等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机制。全省国有林场改革稳步推进,土地流转、集体林权改革和水权水利改革等有关生态文明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
四、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
(一)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 各地、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到2020年底,压减生铁产能160万吨、粗钢产能174万吨,落后煤炭产能991万吨。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列入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本年度落实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化解工作,完成了年度生铁、粗钢、煤炭的产能化解任务,加大了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序时进度推进,严格执行产能化解的各项政策措施。
按照《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要求,各市州、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截至2017年底,已完成压减生铁产能160万吨、粗钢产能144万吨,关闭煤矿56处,压减产能649万吨的任务,达到国家下达的《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目标责任书》年度任务。制定印发了《甘肃省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实产能退出工作要点的通知》,与各市州签订了《甘肃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对26家水泥、1家平板玻璃落后产能采取断水断电、设备封存等措施予以淘汰,对发现的15家“地条钢”企业已全部取缔拆除。
(二)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 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发展风光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加大新能源基地的开发建设,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稳步提升,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逐步建立新能源消纳的责任体系和政策体系。
以河西新能源基地开发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新能源电力外送能力,加快金昌武威张掖千万千瓦级风光互补基地和通渭、庆阳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依托甘肃自然能源研究所等5家科研机构和高校,推进国家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扩大新能源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范围和规模。印发实施《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基本建立起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责任体系和政策体系。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量分别达138.68和52.9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74%和10.7%;弃风弃光率同比分别降低12.47和9.51个百分点,新能源实现“双升双降”。
(三)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持续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严把环境准入关,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通过联合惩戒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通过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了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了一批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淘汰了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重点用水工业行业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改造和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底已完成54家“十小”企业取缔工作。严把环境准入关,严禁审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促进了环境保护与调结构和稳增长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过“一考双评”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同时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积极与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企业自觉守法。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力推进“六张清单”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今后将持续加强,不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
切块下达环保专项资金1.01亿元,重点支持各市州用于集中联片供热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印发实施《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紧盯大气污染防治“六张清单”重点任务,做好燃煤锅炉污染整治收尾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加快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建设,严格落实煤炭管控卡口措施,依法查处劣质煤;定期对煤炭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煤质情况进行检验和检查,对经营、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频次,加快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对破损路面及时进行维护;严格落实禁烧规定,坚决杜绝垃圾、秸秆、枯枝落叶和烧荒“四烧”行为,将禁止“四烧”监管任务层层落实到相关职责部门及负责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加强移动源污染监管,加大对主城区内渣土车、黄标车的管控,严格落实城区道路禁限行管理规定,禁绝“冒黑烟”车辆、黄标车上路行驶。
1.加大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省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加快提标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对每小时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全面开展了现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今后将持续加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市州对辖区内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目前正在加快完成部分受供暖期影响的提标改造工程。
2.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油改气”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完成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有计划的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进行淘汰。2017年,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完成了所有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工作,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和优质煤炭集中配送网络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
各市州在2016年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任务清单基础上,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各类燃煤锅炉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摸底,完成了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工作。按照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区)完成任务清单75%以上整治任务的要求,截至2017年底,全省累计淘汰整治燃煤锅炉6097台20434蒸吨,建成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25个、配送网点670个。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强化煤质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各市州、县(市、区)辖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加强煤炭煤质的监督检查,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煤的行为。
根据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综合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煤炭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煤质管控的监管责任,严格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民用散煤。各地工信、商务、质监、环保联合在城区各交通道路设置固定煤炭质量检查卡口,实行24小时驻守,对过往各型运煤车辆煤质进行抽检,严控劣质煤炭流入销售市场和用户。把煤炭产品纳入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销售、使用劣质煤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二)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 有力推动《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区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继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不断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印发实施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严格实施预警通报和环保约谈制度,加强“水十条”调度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助力水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以抓好水环境质量改善管控为核心,全面排查整治考核断面、点位超标和存在超标隐患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提高用水效率、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湖库湿地环境保护、水环境质量管理、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等11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有效确保完成了年度主要水污染总量减排任务。2017年1月至9月,全省68个考核断面中65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开展监测的27个地级、99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分别为100%、97.9%;81个地下水考核点位达标比例为95.1%;17段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中,有11段已完成整治任务并达到“无黑臭”等级。2017年16项重点工作任务已落实5项,22项量化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已落实6项,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不断完善防控体系,加强对河流沿线重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河道排污口的清理整治,河道环境卫生的清理整顿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管理及治污工程建设,加大水质监管力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1.加大区域水环境治理。针对山丹河、葫芦河、马莲河、祖厉河等河流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张掖市、平凉市、天水市、庆阳市、定西市、白银市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制定了整治方案,加大了资金投入,开展了区域综合治理,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河流水质不断改善。
张掖市印发了《山丹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方案》,将山丹河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流域县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重点。甘州区结合山水林田湖修复项目,投资1.59亿元,重点实施了山丹河(甘州段)截污纳管、河渠底泥清淤、张掖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提标改造、27个农村住宅小区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山丹县总投资1亿元,基本建成总长2.1公里的山丹河城区段河道治理与景观提升工程。
平凉市印发了《葫芦河及水洛河不达标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了整治葫芦河、水洛河及其支流沿岸排污口,逐个制定了整治方案,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要求、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治理;推进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庄浪县建成南、北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静宁县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开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完成了庄浪县永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废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全面落实造纸、有色金属开采、农副产品加工、屠宰、制药等耗水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全部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制定并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计划,2017年底已全部关闭搬迁到位;初步确定了生态基流,为流域水量调度提供了依据。
庆阳市制定了《马莲河宁县桥头蒲河马头坡断面达标控源减污整治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马莲河流域污染源排查工作的通知》,全面排查马莲河流域重点乡镇生活污染、沿线涉水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并对沿线非法排污口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研究制定了《庆阳市马莲河污染问题近期整改方案》,明确提出了2017年底整治目标,确保马莲河宁县桥头国考断面全年水质综合评价结果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四类标准,并提出了8条整改措施。2017年底,宁县和盛镇生活污水截流处置项目已完成,合水县板桥镇等7个乡镇生活污水前期治理项目已编制实施方案,西峰东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已开工建设,西峰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置项目正在实施“三通一平”。
白银市、定西市分别制定了祖厉河(关川河)《水体达标综合整治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时限、责任。定西市先后投资2000万元实施了定西城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及附属工程,将城区河道排污口全部接入污水管网。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实施《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由92%、83%提升至95%、85%。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缺水城市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完成缺水城市年度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黑臭水体整治,拓宽再生水利用范围,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
制定下发了《关于分解落实〈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对突破行动提出的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下达,同时指导各市州制定印发了本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建立落实了“月调度、月报告、月通报、季督查”机制,对负荷率较低的市州,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棚户区改造,加大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污水收集率和设施运行负荷率。2017年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实现了92%和83%的目标。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每季度下发全省黑臭水体整治情况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各市州制定辖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实现了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的目标。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州统筹制定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结合实施2017年城市节水工作及节水宣传周活动,督促6个缺水城市拓宽再生水利用范围,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截至2017年底,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3.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园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进行了排查整治,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按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印发了《关于做好采掘和石油行业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集中2次组织各市州对辖区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进行了排查整治,并上报了整治取缔清单和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截至2017年底,全省35个省级和国家级工业集聚区,有22个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含依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为13个。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未建成备用水源的市州政府积极开展第二水源地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强化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完善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州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了排查清理,进一步规范了界碑、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设置;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道路交通穿越问题逐一进行了核查,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防护设施的配套建设,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完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各类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理选线,必须避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加快第二(备用)水源地建设。截至2017年底,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和兰州新区均已实现“双水源”,2个市第二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正在报批,4个市州正在建设。
(三)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 按照《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争取国家土壤专项资金,开展基础数据核实和农用地详查点位设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
争取国家土壤专项资金8.01亿元,大力实施土壤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完成2652家重点行业企业地理位置信息和基础数据核实,制定全省9354个农用地详查点位布设方案。环保部重点支持实施的白银东大沟河道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已完成前三期共10.45公里河道整治工作,第四期4.6公里河道整治工程和历史遗留铬污染土壤治理工程进展顺利。制定实施《甘肃省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工作方案》,完成疑似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排查工作,初步建立了土壤污染源地理位置清单。2家检测实验室和1家质控实验室达到国家要求,纳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编制完成《甘肃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方案》,已通过国家三部委技术审核。依法实施《甘肃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流程,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 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加大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强化了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考核工作,今后将持续加强,加大危险废物的执法检查力度,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固体废物申报、转移、贮存、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延伸拓展产业链,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严格落实《“十三五”甘肃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稳定达到90%和95%以上。组织召开了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培训会议,启动了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了每月通过网络传输上报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数据。组织开展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废包装桶利用行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六、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一)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 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启动实施了全省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对陈年垃圾进行排查清理,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强化垃圾分类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置体系。
印发了《全省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17—2020年)》,建立了专项治理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全域无垃圾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统筹安排,全面梳理提出治理目标,制定了本地区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三年工作计划。组织各市州、县区对辖区陈年垃圾进行摸排,以县为单位确定了不同区域垃圾处理模式,全面启动清理处置工作。在乡镇、村庄配备保洁员开展清扫保洁。按照“户分类、村收集”的要求,配备垃圾清扫、分类和集中收集的密闭式容器,对已有收集容器进行密闭化改造。按照距离远近、垃圾收集处理模式、经济条件,完善城乡垃圾运输体系。印发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5个市州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截至2017年10月底,全省1246个乡镇有1139个建立了环卫机构,达到91.4%,全省16030个行政村,有14212个村组建了保洁队伍、13679个村对生活垃圾进行了收集处理、14960个村完成了陈年垃圾清理。
(二)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强化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回收加工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深入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目标,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深入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扩大配方肥使用范围,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加快集成推广农药减量增效综合技术模式,加快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开展耕地休耕制度试点,恢复耕地生产能力;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沼气工程建设,推广“果沼畜”“菜沼畜”等循环生产模式;加快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监管与服务,示范推广可降解地膜,严禁超薄地膜生产和使用,健全完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2.2%,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1%,尾菜处理利用率达到39.5%。83个县区均已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11个市州制定上报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并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
(三)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行动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个以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6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基本实现安全饮水,村庄绿化率达到50%以上。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大力实施农村环境整洁“三清三有”工程和“四化四改”行动,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以促进农村环境整洁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突破口,实施了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和村有垃圾场、组有垃圾池、户有垃圾箱“三清三有”整治措施和道路硬化、房屋亮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和改厕、改圈、改灶、改庭院“四化四改”行动。2017年建成了200个“美丽乡村”省级示范村,552个市县级示范村,1748个“万村整洁”村,整合项目资金38.04亿元。贫困地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建成农村公路1万公里,建制村沥青(水泥)路通畅率达到100%,D级危房改造率达到100%。81个县市区正在编制《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将未来三年建设任务一次安排设计,分年度实施。截至2017年11月20日,全省累计完成投资13.62亿元,建成集中供水工程437处,巩固提升了98万人的饮水安全。印发实施《甘肃省农村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突出农村学校、饮水、房屋、道路、电力设施等重点部位,逐项开展拉网式排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农村设施安全事故发生。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修订完善《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2017年度开展全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在河西6市率先启动划定工作,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
根据《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指导各市州统筹考虑辖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情况,衔接现行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水资源利用等区划和规划,编制《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采取地面调查与卫星图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边界,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河西6市开展了划定工作,已完成第一阶段张掖、武威、金昌3市12县划定技术方案和相关成果图件,组织省级技术组赴相关县(区)开展意见征求、对接等工作。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工作,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出台《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严格自然保护区区划范围调整。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在2017年底前清理完毕。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严格了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程序,开展了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更加规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完毕。
各相关省直部门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区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各自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加大问题整改力度。起草了《关于调整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建议》,对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提出了初步方案。出台了《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生态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通报批评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将祁连山地区生态环保列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值提高1.5倍。印发了《关于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暨“绿盾2017”专项行动督查方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全面督查,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重点抽查。印发了《关于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审批管理规则》、《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旅游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全省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项目审批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意见》、《关于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将各类保护区范围全部纳入禁止勘察、开采区,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强化规划管控。进一步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自查整改要求,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检查方案和验收标准,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情况摸底排查和整顿的通知》、《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旅游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祁连山保护区草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行动方案》、《关于加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自查整改力度的通知》、《关于印发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暨“绿盾2017”专项行动督察方案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绿盾2017”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甘肃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验收办法(试行)》和《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技术标准》。按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对1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2次常规遥感监测工作,对3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1次遥感监测,同时下发《关于协助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和问题查处工作的函》,开展了位置核查、情况调查、影像资料收集和违法违规活动查处,并形成专门调查报告。组织对部分确界工作未完成、范围和功能区尚不明确、本底数据不详的自然保护区启动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工作。组织开展了部分动植物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资源普查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
(三)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矿区实施了治理工程,组织开展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实施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省32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矿区实施了治理工程,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282.79平方公里,矿区土地复垦面积189.87平方公里。印发了《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报告制度,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恢复、责任追究”的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作用,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重要矿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9个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区。编制了《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0年)》,组织各市州召开了编制部署会议,指导编制辖区《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
(四)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 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省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各市州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对全省水电项目进行了摸排,分类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对全省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落实水电项目处理意见和河道采砂各项管理措施。
印发了《关于开展对全省水电项目摸底排查的通知》,组织对全省涉自然保护区水电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整改台账,通过复核筛查,进一步明确了关停、退出、停建和不予受理等处理意见。印发了《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水利项目调整意见的通知》,梳理统计项目中,属省级“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或相关实施方案的规划水利项目共91项,结合实际,调出23个项目不再实施;对67个项目保留在相关规划内继续论证;对同时涉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项目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内容,不再实施,对实验区建设内容继续论证。严格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律禁止审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印发了《关于报送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情况的紧急通知》,共计摸排调查采砂河道202条,采砂场931家,其中自然保护区内砂厂13家。2017年底,全省共关停采砂场699家,其中:自然保护区内13处砂场已全部关停,对符合条件的253家砂场换发了采砂许可证。指导各市州编制了辖区河道采砂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除17个县(区)因砂石资源枯竭或环保等原因全面禁采不需要编制外,全省已有70个县(区)、3个流域机构完成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其中有68个县(区)、2个流域机构已批复实施,2个县(区)、1个流域机构已上会审查,正在等待批复。印发了《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并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规范河湖采砂管理、确保河道生态基流和用水等任务指标,加强了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
八、抓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
进一步摸排梳理祁连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逐个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整改班子,动态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位于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水电开发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全面复核排查评估,坚决依法整改,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结合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利用专业力量强化科技支撑,建立祁连山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对关闭退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山、水电企业所需补偿资金,分类处置补偿退出方案和生态移民搬迁等相关事项,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衔接,进一步争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予以实施。结合实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山水林田湖修复工程,规划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任务。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各市州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内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各项整改任务措施,对违法问题依法进行了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进行了问责,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印发实施《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全面做好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和《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方案》,明确了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任务要求和责任时限。先后3次组织对祁连山保护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省级专项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解决重难点问题整改落实。经市县政府反复摸排,涉及祁连山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共346项。截至2017年底,除16个项目正在整改,其余已完成集中整治,等待验收销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指出的祁连山保护区内144宗矿业权已关停143宗;剩余1宗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中办回访调研报告》中“支持甘肃窑街煤电天祝煤矿扣除式退出”意见和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完成了扣除式退出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288个历史遗留无主矿山中,位于保护区三区范围内的111个已基本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位于外围保护地带的177个已纳入《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8年—2020年)》,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至2020年底前治理完毕。完成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制定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设施专项行动方案》,编制完成《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开发项目关停退出整治方案》,提出了分类处置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祁连山保护区内在建水电站一律停建退出;31座水电站建立完善了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各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无障碍下泄工程措施,建立了下泄生态流量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和预警管理。祁连山保护区内25个旅游项目,完成整改21个,保留的4个项目正在整改。成立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甘肃祁连山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底已完成祁连山地区11个县区红线划定技术方案、意见征求和对接工作。制定了天然草原减畜行动计划,3年减畜21.97万羊单位,2016年已完成8.3万羊单位的减畜任务,2017年已累计完成减畜9.69万羊单位,完成年度计划的129%,2018年度减畜任务力争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会同青海省农牧厅、中农发山丹马场,对祁连山传统共牧区草场超载问题进行了现场调研,研究制定了行动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大对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的暗查检查和执法力度,将祁连山片区522家重点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全部录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信息平台——企业档案系统》;针对张掖巨龙铁合金公司直排烟尘、石庙二级水电站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对企业6名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分别处以33.95万元、13.96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按程序对92名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通过高分遥感影像目视判读,对保护区内工矿用地、旅游设施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布设点位160余处,对保护区实验区、缓冲区和核心区内人类活动现状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场核查运用无人机对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点位进行垂直拍摄和全景拍摄,并通过GPS实地坐标对相关点位经纬度进行更正。
九、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一)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 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强化项目的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产业布局得到优化,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制定印发了《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及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将环评、能评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要求确定安全间距。
(二)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市州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一库一策”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明确了尾矿库监督管理责任,对病库开展了安全隐患综合治理,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
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按照“一库一策”的要求,制定了《甘肃省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市州完成2016年排查出的91座病库安全隐患治理,均达到正常库,全省暂时消除了病库安全隐患。
(三)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环境风险高的市(州)政府组织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甘肃稀土公司3号尾液库重大环境风险源的日常监控;督促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拆除调节池,对池内污泥清理并规范处置。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继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管理体系,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化,降低环境风险。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市州、县区严格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督促风险源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组成5个督导组分2轮对14个市州辖区隐患自查、预案编制准备、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均制定了方案,正在按计划推进。印发《关于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涉危废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涉危废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排查出来的新纳入危废目录的固体废物,督促企业落实危废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安全处置方案,按要求进行安全贮存和无害化处置。
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一)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升级服务器。2017年8月编制“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2017年底,初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全面完成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落实了执法经费财政保障,配备了执法装备,拓展了执法监管手段,今后将持续加强。
按照《全省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了三期环境监察执法岗位培训。截至2017年底,全省1800多名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完成业务和职业操守培训教育,并通过考试。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省级环境污染减排与监测监管专项经费3.55亿元,并加大向环境监管监测倾斜。结合省以下环境监管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向环境监察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调研论证,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维护。编制“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和部分市州已购置无人机,并在环境监管执法中应用。
(二)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15%以上的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加大了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恶意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开展了环境监察稽查,规范了环境执法行为,今后将持续加强。
积极开展明查暗访督查和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中央环保督察和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查问题整改、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办理和水、大气、固废等多项专项督查,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州和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制定印发《甘肃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作方案》,对钢铁、火电等8个行业共计328家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评估,已完成行业达标评估工作。通过严格执法不断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依法查处个别企业偷排偷放违法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守法企业权益。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立案查处案件1140件,处罚金额7543.89万元。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9件,查封扣押389件,限产和停产整治218件,移送行政拘留8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0件。依法办理环境信访案件,省级直接受理查处环境信访投诉155件,结案率为100%;办理重点信访案件37件,办结率为100%。下发实施《2017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对5个市州11个县区环境执法工作进行了稽查,并向所在市州政府通报了稽查情况,及时纠正了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984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联合督查和后督查,截至2017年12月底,1966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已办结,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
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问题办理情况联合督查的函》和《关于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问题查处情况后督查的通知》,组织联合督查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掌握了工作进展底数。督促指导各市州、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对环境违法企业查处到位,对涉及多部门的案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移送,对缠访、多次上访、集体上访的环境问题制定了专门方案,做到底数清、责任明、措施实。加强调度督办,要求各市州、各相关部门在上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时,一并上报联合督查情况,并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做到整改情况和证据材料完备,处理依据充分,处理结果公开到位。
(四)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 2017年底,制定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制定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细则,对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在全省开展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活动,建立健全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机构,今后将持续加强。
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环保部门具体衔接机构,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日常工作;完善了案件移送、联合调查、证据使用、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建立了提前介入制度、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印发《关于对2017年第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予以挂牌督办的通知》,对确定的22家单位采取联合督导调研和联合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各地集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对各市州列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线索摸排,并提出意见建议,做好案件诉讼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部门抽调40名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天祝片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联合调查工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建立健全专门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审判机构,对现有环境资源保护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随着白龙江林区法院的挂牌成立,全省实现了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审判机构全覆盖。
(五)开展八大行业达标计划。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院所、科研机构完成8个行业的达标评估工作,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完成对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排查评估工作,今后将持续加强。
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对市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骨干开展了达标计划专项培训;督促指导各市州开展辖区内8个行业318家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了全覆盖;组织省环科院完成了8个行业达标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
十一、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一)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进展情况:已立行立改,2017年度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和祁连山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在对相关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中加以应用,开展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今后将持续加强。
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环保工作的有力抓手,省监察委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指导督促市州对照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健全追责体制。建立长效机制,每半年对市州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追责情况进行梳理,督促市县组织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中涉及的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评定2016年度考核等次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从严从实研究提出了考核等次意见,提请省委常委会进行了研究审定。已将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列入2017年度国土资源约束性指标考评之中,并开展了祁连山地区部分市县试点工作,2018年将全面实施。
(二)启动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并有序推进我省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框架大纲,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6月,2017年度开展了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的前期工作,摸清了底数,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垂改工作任务。
转发了《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环保及有关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履职尽责、严肃纪律,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平稳过渡,认真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情况调查的通知》,对全省环保系统,特别是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负债、能力建设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分别赴陕西、河北、山东等省学习调研,借鉴试点省份在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拓展我省“垂改”工作思路。同时对天水、庆阳等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在全省环保局长座谈会上,听取了各地环保部门对“垂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困难。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市县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判,初步起草了“垂改”工作实施方案框架大纲。组织制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保证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三)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建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增设地表水跨市州界断面,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并开展联合监测;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预警监测试点,对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2017年度分解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任务,建成了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时序进度推进,确保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组织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系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成立了领导机构,按省级和市州两个层面分年度提出了具体工作计划,将54项具体任务分解到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州环保部门。协调争取省级财政预算投资1.2亿元,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统一布局、覆盖县级以上城市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全网包括119个自动站,其中新建站100个,市州原有自建站19个。截至2017年底,除6个区域站正在进行选址论证外,其余94个新建站已全部完成站房建设、设备安装和技术验收,实现了六项参数、能见度等项目的连续监测和数据实时传输,市州自建的19个站点已纳入省网管理。2017年7月1日开始,全省87个县区已开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及排名。同步建成了全省颗粒物手工比对滤膜称重中心、省级颗粒物自动监测质量审核网络和省级臭氧量值溯源传递实验室。完成了甘肃省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利用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实现城市或区域污染物值预报。每日分析未来三天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完成未来三天全省5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每周一分析未来一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遇有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编制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报告。每日按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西北片区预报中心、省站网站发布未来三天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对市州环境监测系统技术人员进行了空气质量预报技术培训,启动和开展市州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积极谋划并启动祁连山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全覆盖项目。
(四)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参照中央做法,理顺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推动全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实现对所有市州党委、政府环保督察的全覆盖。2017年适时启动省级环保督察,按规定对市州党委、政府开展环境保护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靠实各地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切实推动全省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长期坚持,2017年度完成了对3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了督察意见,今后将持续加强,按照要求落实督察工作全覆盖。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从多部门选调人员组成3个督察组,分别由3名省级领导带队对陇南、庆阳、酒泉3市各开展了为期15天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作为重点督察内容,做到立查立改、查实问责,有力推动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各督察组报告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被督察市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后向被督察市进行了反馈,被督察市州已按制定的整改方案开展整改。2018年,按照3年全省督察一遍的要求,对其余11个市州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省级环保督察。
附件2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62项具体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清单
(共62项问题270项措施)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各级党委、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时调整中心组学习计划,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内容。采取向下安排,省委党校和甘肃行政学院分别举办了2期“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专题研讨班”和2期“全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每期5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全省市县环保局长约400人参加了培训。同时积极向上争取,选派1名省级领导和2名厅级干部参加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低碳发展研讨班。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统筹教学内容,把环境保护纳入秋季学期举办的主体班次,进一步强化干部的环保意识。印发实施了《2017年甘肃省公务员培训工作安排意见》,将环境保护纳入专门业务培训。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公务员远程网络培训的通知》,将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纳入必修课程。
(二)各级党委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省市级、县区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分别每季度、每月分析经济形势,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印发了《关于抓好当前“三重”任务落实促进经济趋稳向好工作方案》《“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工作方案》,坚持创新驱动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守牢底线探索绿色崛起新路,着力抓生态环保绿色、有质量有效益的大项目、大工业、大企业、大招商,加快项目联审联批,分类指导促进企业摆脱困境,推动重大产业培育、重点项目落地、重要政策落实,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十三五”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及《2017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甘肃省绿色示范学校(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深入宣传国家、省上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部署新要求,各市州制定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办法》《2017年度环境宣传教育计划》《绿色示范学校(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而告之,通过深入开展传统宣传活动,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做好阶段专项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等措施,组织开展省市级绿色示范学校(社区)创建工作,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环保科普知识等,引导和培养全社会环境责任意识。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各级党委、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指导各市州制定了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了涵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42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二)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设置了37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其中16项为约束性指标,主要集中在资源环境、生态改善、节能减排等方面。围绕约束性指标和任务,从规划落实、指标落实、项目落实、改革落实、政策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并分解到各市州及部门,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作为市州和部门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的依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同时,开展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三)根据《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每年制定考核方案、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考核指标权重。环境监测机构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提供技术支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应有效益。2017年,甘州区、高台县、临泽县、凉州区4县区纳入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祁连山地区的张掖市、武威市实现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全覆盖。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率先开展森林生态补偿。制定实施了《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建立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部分地区提高了征收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2017年前三季度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企业减免税收4.57亿元,支持企业利用废渣等废弃物生产环保型产品,促进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
(四)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各市州、各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解到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部门相关处室。省政府与14个市州政府和40个省直部门逐一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强了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完成市州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双约束”指标,集中排查整治环境隐患和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环境宣教和环保普法,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水、气、土三大污染防治计划方案工作任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情况纳入市州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2017年6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各市州政府于上半年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本地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各级政府贯彻落实。
(五)坚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对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和生态效益等指标的考核。对限制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按保持在合理区间进行考核,突出对扶贫开发、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态保护的考核,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的考核力度。强化对违反科学发展行为的刚性约束。将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森林和草原植被覆盖率等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并在2017年度考核中加大权重。强化对省直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考核。对42个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按一定权重纳入各单位2016年度政绩考核得分。强化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情况的考核。按照《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办法》,将绿色发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耕地保有量、万元GDP用水量下降、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森林草原保护、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的考核。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记入各地各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作为评定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三、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各级党委、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我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环保工作的有力抓手,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指导督促市州对照《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健全追责体制。建立长效机制,每半年对市州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追责情况进行梳理,督促市县组织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二)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中涉及的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评定2016年度考核等次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从严从实研究提出了考核等次意见,省委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研究审定。
(三)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对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梳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执纪问责相关规定,区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负责任,明晰相关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多次与国家督察办沟通衔接,向省委专题汇报,根据指示要求,不断修改完善前期调查报告,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条,提出了对126人的问责处理意见。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中期检查和后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污染反弹。先后对整改责任不落实、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156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从多部门选调人员组成3个督察组,分别由3名省级领导带队对陇南、庆阳、酒泉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作为重点督察内容,做到立查立改、即查即纠、查实问责,有力推动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12月12日,各督察组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按程序向被督察市进行了反馈,目前被督察市正在按编制的整改方案开展整改。2018年,按照3年全省督察一遍的要求,对其余11个市州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省级环保督察。
四、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按照《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各相关省直部门组织各市州全面摸排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
(二)各相关部门组织市州根据摸排情况,建立了问题台账,采取“一事一策”的方式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中坚持对已作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展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
(三)印发了《关于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审批管理规则》《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旅游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全省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项目审批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意见》《关于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将各类保护区范围全部纳入禁止勘察、开采区,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强化规划管控。
五、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印发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和调整申报程序。
(二)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本底调查、基础信息和数据完善、自然保区范围及功能区勘界核定,省林业厅对批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向省政府重新报批;对四至范围不清、功能区划不明的9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督促编制范围和功能区划报告,按有关程序要求报批。
(三)对已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开展了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的核查,林业部门所属自然保护区未发现“瘦身”问题。省农牧厅对4个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了核查,除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外,未发现“瘦身”问题。
六、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国土资源厅编制了《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0年)》,组织各市州召开了编制部署会议,指导编制辖区《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实施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全省32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矿区实施了治理工程。
(二)将采矿权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纳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由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实地核查,对公示情况与实际不符、不落实治理恢复要求的,列入异常名录进行监管。
(三)印发了《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报告制度,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恢复、责任追究”的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四)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按照实事求是、协调配合、分类梳理分析的原则,对全省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出台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明确各类矿业权退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甘肃省虽然针对问题开展了整改,但由于长期不合理的开发建设,以及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措施不够坚决,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8月,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直相关部门和涉祁连山地区的市全面停止了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整改以来,未在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未在实验区内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截至2017年底,涉及祁连山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共346项,其中:330项已完成集中整治,等待验收销号;16项正在整改中。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省委、省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祁连山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为重点,实施祁连山(黑河流域)生态修复、水环境保护治理、湿地保护治理、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重点区域生态治理5个方面31项建设项目,总投资52.6亿元的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和总投资29.93亿元《张掖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两转四退四增强”治理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启动。
(三)加大对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的明查暗访和执法力度,将祁连山片区522家重点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全部录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信息平台——企业档案系统》;针对张掖巨龙铁合金公司直排烟尘、石庙二级水电站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对企业6名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分别处以33.95万元、13.96万元的罚款。根据两办《祁连山通报》精神,按程序对92名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
八、2013年修订出台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限制勘查和开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规定。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2017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全省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地方性法规4件:《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地方性法规10件:《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改政府规章1件:《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甘肃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2017年9月6日,《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经修订印发实施。
九、2011年以来,为了给开发建设项目让路,先后两次调整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共将5000公顷面积调出保护区范围,占到保护区总面积的50%。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针对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进行了资源本底调查、基础信息和数据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勘界核定。经重新确认,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已调整的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的核查。通过甘肃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和甘肃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对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进行野生资源调查并形成《甘肃省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大鲵资源现状调查报告》,通过设置样带法捕捉野生大鲵,测算保护区野生大鲵资源数量为4600余尾,从历史动态来看,康县野生大鲵资源量相比上世纪有较大增加。调整后虽然保护区面积有所减少,但未发现保护区生态功能发生改变,也未发现生态系统完整性受到影响。
(二)在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保护区重点区域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改,下发非法采砂整改通知书11家,查处8家,处罚6家,关停取缔采砂点5处。
(三)用于保护区巡护管理及检查执法的50万元保护区管理经费已由康县政府下拨落实。
十、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按照《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全省民用散煤燃用调查工作,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拆并进程;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城市各交通要道出入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加密抽查检查频次,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严格落实《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全省开展了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检查督促施工场地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加大餐饮业油烟整治,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内餐饮经营场所完成了清洁能源改造,并加装集气罩、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其他县市区餐饮业正在逐步实施;淘汰7723辆黄标车和46031辆老旧车。
(二)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重要内容,会同省明查暗访督查组集中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11轮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三)上半年完成了对各市州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经同意后向各市州进行了公开通报。
十一、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2017年4月25日印发实施了《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市州政府按时印发了本地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5月底前,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印发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实行空气质量“黄、橙、红”三级预警,2017年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难度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州分别启动了黄、橙色预警,按月、季、半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分别于7月20日、10月24日先后约谈了6个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三)组织召开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推进会、调度会、“冬防”动员部署会,坚持问题导向,周密安排部署,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措施落实。2016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值剔除沙尘影响后为83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1.7%,超额完成国家要求下降7.2%的目标任务;2017年截至10月底,全省PM10浓度值剔除沙尘影响后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1%,较2013年同期比下降19.3%。
十二、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5月底,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甘肃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市州政府按时印发本地区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5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二)截至2017年底,全省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2.1%,无劣五类水体,达到国家下达的2017年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组织11个省直牵头部门、14个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召开“全省水污染工作视频通报会”,对水环境质量恶化和重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部门进行预警。
十三、《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在2017年度全省建设系统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中,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指标做出了明确要求。结合城市节水工作及节水宣传周等契机,加大缺水城市现场督导检查,对2个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中水利用工程进行了现场指导。
(二)各缺水城市促进再生水利用,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并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
(三)截至10月底,嘉峪关市年再生水回用量为642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67%;金昌市再生水回用量952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79.8%;张掖市再生水利用量400.68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19.01%;酒泉市再生水利用量762万吨,再生水利用率25%;庆阳市再生水利用量88.1万吨,再生水利用率18.75%;定西市城区再生水利用量53.3万吨,再生水利用率18.9%。
十四、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情况调查的通知》,对全省环保系统,特别是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负债、能力建设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市县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判,初步起草了“垂改”工作实施方案框架大纲。
(二)在全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为环保领域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优秀人才。2017年为省环保厅招录公务员11名,为省环保监测中心站、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5人。
(三)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省级环境污染减排与监测监管专项3.55亿元,并加大向环境监管监测倾斜。
(四)省人社厅从省直、县市区环保领域公务员队伍中选派50名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赴云南进行专题培训,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祁连山综合试验区管护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邀请50名环保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围绕环保理念、生态规划、涵养补偿等方面开展专题研修。省环保厅按照《全省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了3期环境监察执法岗位培训。截至目前,全省1800多名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完成业务和职业操守培训教育,并通过考试。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采矿和探矿项目。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在《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为禁止勘查开采区,强化规划管控,在探、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过程中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进行审批;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设探、采矿权,已设置的探、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停止各类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全面停止各类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及矿产资源审核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建立了协查制度。定期组织督察,坚决杜绝违规审批事项发生。
十六、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准调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保护区内审批和延续采矿权9宗、探矿权5宗。其中,涉及核心区3宗、缓冲区4宗,共涉及保护区面积约58平方公里。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14宗违规延续矿业权中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了扣除式退出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民乐县小石壁沟金矿详查探矿权、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房沟矿井采矿权已注销;其余12宗正在推进退出清理工作,已拟定了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意见,正在组织实施;除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13宗矿权已全部停止一切探采活动,并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二)印发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整改的总体要求、原则、措施、具体任务等。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历史上设置的大量矿业权,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清理退出方案,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全面停止保护区探采矿活动,清理退出所有探矿权、采矿权,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退出工作。
(三)对祁连山现有探矿采矿项目进行深入排查、逐一复核评估,督促矿业权所在县区政府监督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做到关停一个、退出一个、恢复治理一个,对拒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不能完全恢复治理的,经评估后从其退出补偿款中扣除相应部分,通过招标由第三方实施恢复治理,对现有矿业权所致地质环境问题做到逐个恢复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彻底解决保护区内所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十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未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监管不到位。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发展改革委
截至目前,已完成化解生铁产能160万吨、粗钢产能144万吨的任务;兰鑫钢铁公司违规项目整改基本完成,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受到处理;对钢铁、电解铝、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开展了违法违规项目摸底清理,打击取缔15家地条钢企业,建立了网格化监管机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煤矿已实体关闭退出8处(待省级验收),正在实施关闭退出3处,拟采取“扣除式”退出3处,其中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公司“扣除式”退出方案经不断完善并多次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正稳步有序推进。
(二)省工信委
1.印发实施《甘肃省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要点的通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印发了《省工信委原材料领域核准项目服务指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甘肃省石化行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甘肃省冶金产业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对原材料领域的项目进行规范,有效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以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通过落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格局。
2.印发实施了《甘肃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由分管副省长与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订了责任书,要求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实行属地化监管,落实党政同责,实行问责机制,市州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承诺。
3.印发了《关于督促关闭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或设备的通知》,指导各市州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现状,落实淘汰工作任务。通过排查摸底,全省存在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水泥落后产能,涉及8个市州的24户企业,落后的机立窑14座、中空窑2座、磨机48台。针对上述问题,由当地县级政府对淘汰类水泥生产线或设备下发关停通知,责成有关单位对企业立即断电断水,对拆除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截至6月30日,我省已经完成了2017年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4.根据印发的《甘肃省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红黄牌”惩罚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明确了2017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的目标任务等。
十八、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质监局
1.印发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市州质监局彻底查清各地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功率)等情况,并将排查情况报告同级政府,通报地方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局。目前各市州质监部门已排查摸清了辖区燃煤锅炉情况,并按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报送了排查结果。依据各市州质监局向省质监局上报的文件,统计出全省2014年以来新登记10蒸吨以下在册燃煤锅炉共868台。
2.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印发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切实做好全省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市州严把新装燃煤锅炉准入关,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对明令淘汰、关闭或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立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目前,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已就上述规定,结合辖区政府要求制定了相关措施,并按当地政府的燃煤锅炉整治计划依法有序推进淘汰整治工作,自省质监局4月20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发文之日起,再未出现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燃煤锅炉登记情况。
3.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函》,督促各市州政府及早制定不符合要求燃煤锅炉淘汰整治计划,逐台确定时间表,加快推进淘汰工作。并与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商品煤煤质管控和新增燃煤锅炉注册整改工作的通知》,就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质监部门也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密切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已于2017年10月底完成了辖区燃煤锅炉整治情况的核查工作,进一步奠定了燃煤锅炉整治的工作基础。
(二)省工商局
以法人库为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了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九、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把煤炭产品纳入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指导各市州制定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和数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将检测报告及时抄送工信、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
(二)各市州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合理确定了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置和数量,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已基本建成煤炭配送中心,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配送管控体系,规范建设煤炭专营市场和已确定的城区、农村二级优质煤配送网点。
(三)监督市场及经营户建立进销货管理台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查“一照一单一票”,严禁煤质不符合标准的运煤车及煤炭商品进出市场,对购进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煤炭的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省商务、安监等部门未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研究部署,落实责任分工,文件仅在班子成员间进行传阅。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省商务厅、省安监局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商务厅
1.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省商务厅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分解任务整改落实工作。
2.制定印发《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3.厅属相关部门、处室结合各自职责,根据厅党组和《实施方案》要求,针对梳理的9类17条问题,共制定具体整改措施38条,逐一落实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制定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贯彻落实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4.指导各市州商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改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市州商务局与县区及相关部门签订整改责任书,确保压力传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施策,细化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
5.成品油监管方面:把好准入许可关,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及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坚决不予许可,对未安装的要求市州商务局暂扣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并不予年检;联合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环保条件不达标的加油站,要求各部门依据职责依法查处;有条件的加油站全部销售车用尿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引导车主主动加注柴油车车用尿素;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升级工作全面完成。报废汽车拆解方面:印发《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回收拆解工作和提升环境建设标准提出明确要求。绿色餐饮和环保材料推广方面:在举办各类会展活动中,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推动餐饮行业深入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等宣传工作,在全省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面:落实商务发展“13105”行动计划,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召开全省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座谈会,推动“互联网+回收”的新模式;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高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率,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外资企业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方面: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当期实际完成的环保指标数据核对统计,对于数据不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文件及数据。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入口关方面:加强前期审核,严格推介项目准入制度,编制《2017年全省重点招商项目册》,涉及10个行业、206个项目,投资总额2116亿元,与发展改革、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审,确保签约项目质量,并符合环保要求。
(二)省安监局
1.将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与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安监局落实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落实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细化安监部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2.从严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及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将环评、能评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全省共有各类石油库23座,已全部完成防渗漏改造。汽车加油站共1040座,完成油气回收1036座,其余的防渗改造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3.按照《甘肃省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第一批关闭退出的10处煤矿(产能240万吨)已全面完成企业关闭和市县两级公告工作。
4.对排查出的91座尾矿库病库按照“一库一策”的要求,制定了《甘肃省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采取挂牌督办、督导检查、调度通报、约谈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方式,靠实尾矿库隐患治理责任。全省91座病库已全部完成隐患治理,达到正常库标准。全省暂时消除了病库安全隐患。
二十一、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水电站150余座,其中42座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水利厅
1.印发《关于对祁连山地区水电站进行摸查的通知》,对祁连山地区水电站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经排查,祁连山地区共有水电站159座(其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42座),要求全部安装生态流量无障碍泄放设施和计量监控设备。印发《关于对全省水电建设项目摸底排查的通知》,对全省已建、在建水电站进行了摸底排查。
2.印发《关于开展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的通知》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方案》,对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42座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全面复评,5月底形成复评成果,6月初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论证,向省政府上报《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的意见》,提出了6条意见建议。根据复评结论,7月21日会同省环保厅印发《关于严格落实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通知》,明确要求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分枯水期、丰水期两个时段下泄生态流量,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印发《关于开展祁连山地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的通知》,对祁连山地区的所有水电站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相关市县9月底提交了复评成果,省水利厅已完成复审工作。
3.印发《关于对祁连山地区水电站引水泄水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组织有关市县水务部门督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设置永久性、无障碍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引水泄水计量监控设备,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控平台。祁连山自然保护区24座引水式水电站全部安装了闸门限位桩、泄水底管、倒虹吸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全部实现了在线监控。
4.经省政府研究同意,8月3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要求祁连山自然保护区9座在建水电站一律停建退出。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张掖市、金昌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向水电站业主下发了停建通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已编制完成,提出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7座在建水电站停建退出、3座已建成水电站关停退出、1座已建水电站封停违规机组、18座违规建设运行水电站处理处罚的差别化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省发展改革委
向有关市县和项目单位下发了《关于研究提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整改退出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水电站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协调推进整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所有在建水电站一律关停退出,按照谁审批、谁下发停建令的原则,9座在建水电站已全部停建。印发了《关于全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修编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目前《甘肃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修编报告已完成并通过评审会。
(三)金昌市
严格按照祁连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扎实开展了生态环境整治整改工作。截至目前,境内有下泄流量的水电站按要求完成了无障碍泄水设施的计量安装,涉及生态水下泄的6处水电站均安装了生态水下泄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确保了生态水下泄流量,并建立完善了生态水下泄台账。叫停了自然保护区内在建的西大河二级水电站项目,制定了退出方案,完成了地面临建设施设备的全面拆除,封堵了隧道,清运渣料3.6万方,渣场已平整并覆土。军马二号水电站已完成现状评估和水资源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工作。
(四)酒泉市
1.全面排查了境内祁连山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项目基本情况,酒泉市水电站项目均不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全市河道引水式水电站共43座(停建1座,停止运行1座),41座已全部安装了生态流量无障碍下泄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已传输至各县市区水务局监管平台。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
2.开展了专项整治,督促严格落实水电站各项环保措施。
3.全面叫停自然保护区内在建水电站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进行整改。
(五)张掖市
1.组织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和“回头看”活动,集中核查祁连山区域黑河等流域水电开发项目。经核查,张掖市共建成和在建水电站82座,装机125.04万千瓦,其中建成71座,装机93.49万千瓦;在建11座,装机31.55万千瓦。将保护区内的水电项目全部纳入整改范围,全面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临建设施已全部拆除,施工弃渣场及废弃场地已清理平整、覆土绿化,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设施全部配套到位。
2.张掖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坚决停止一切生态破坏行为和违法违规开发经营活动的决定》,保护区内一律不再批建新的水电开发项目,在建7座水电站全部停建退出。根据《张掖市非主要河流规划》,将位于保护区内已规划未批准建设的16座水电站从张掖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剔除,取消开发建设权限。
3.保护区内17座引水式电站全部安装了不受人为控制的保障生态基流下泄设施和生态流量下泄视频监控、流量计量设施,建立生态流量下泄记录台账,制定水电站生态水下泄流量驻点监控方案,安排专人定期定点开展巡查,建成24小时不间断记录的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市级在线监控平台,对保护区内水电站生态基流实行全天候动态监管,确保生态基流足额下泄。
4.逐步建立生态奖补政策,鼓励实验区内现有水电企业自愿退出。7座在建水电站逐一编制停建退出“一站一策”处置方案,审核通过后全面落实退出处置措施。
5.研究制定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和水电项目整改实施意见。与水电开发企业签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水电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制定河道巡查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台账。
(六)武威市
按照《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武威段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方案》,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的13个水电项目全部纳入整改方案,目前13个水电项目已整改12个,其中:拆除恢复治理2座,未开工不再建设1座,已完成生态环境问题整改9座。正在整改的神树水电站监理和工程项目部已拆除,对拆除区域进行了覆土和播撒草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大坝左岸滑坡山体已完成加固处理,停建退出工作方案和“一站一策”处置意见正在进一步完善。不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已全部完成生态环保问题整改,环评、水保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措施已落实到位,生活垃圾、污水和危险废物规范处理处置。甘肃电投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停止了建设。
二十二、2015年9月由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等问题,张掖市及有关部门被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约谈后,整改工作仍然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列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整治方案的部分项目整改不彻底,一些设施未清除到位,一些植被破坏点未得到及时修复。部分生态破坏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林业厅
《甘肃省关于落实环保部、国家林业局约谈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整治方案》中确定和自查摸排“回头看”查找的346个整改项目,330个已完成整改,整改率为95.4%,其中:完成生态恢复155个,生态修复完成率47%;其余项目正在进行生态修复。
(二)省国土资源厅
144宗矿业权已全部停产停工并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88个历史遗留无主矿山中,111个位于保护区三区的均已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其余处于外围保护地带的177个矿山纳入正在编制的《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0年)》,计划分3年治理完毕。
(三)张掖市
1.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张掖段117宗探采项目,集中开展了关闭退出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前,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已无矿山探采活动。
2.对33个水利水电项目进行了全面治理和环境修复,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设施全部配套到位。建成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市级在线监控平台,实现了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全过程监控。7座在建水电站编制完成停建退出“一站一策”处置方案。
3.对不符合保护区功能的旅游项目全部关停退出,并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拆除违规建设的旅游设施,整治景区环境卫生,逐一进行覆土绿化,使景区环境与保护区生态环境相协调。
4.对已经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交通等其它项目,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生态恢复;对涉及外市的道路建设项目,积极协调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恢复治理措施。
5.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无主矿生态恢复工程统筹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恢复工程进行治理。
6.委托第三方对生态移民搬迁农牧民房屋、棚圈等设施进行了评估,组织处于核心区的农牧民正在逐步搬出。
7.在完成2016年减畜验收的基础上,2017年完成减畜任务16.77万羊单位,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张掖段超载率已由2015年底的24%降至4.5%。
8.积极稳妥解决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林草“一地两证”问题,专门研究起草政策建议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结合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不动产登记,对林地、草地、耕地、水流、荒地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四)金昌市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金昌段共有22处建设项目,其中18处采矿类项目(煤矿项目10处、非煤矿项目8处)矿点生产生活设施目前已全部拆除,井口已全部填埋封闭,完成覆土12.6万方,栽植各类树木6.6万株,移植草坪0.2519万平方米、芨芨草2.2384万平方米,播撒草籽3169公斤,设置围栏22.2公里,矿区植被恢复明显。水电项目2处,军马二号水电站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西大河二级水电站已停建,临建设施全部拆除,渣场已平整覆土,弃渣已清运。水利设施1处,为西大河渠首水利枢纽,上世纪70年代建成运行至今未进行改扩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旅游开发项目1处,为豹子头省级森林公园,未实施建设。永昌县于2017年6月14日发布了《关于国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基本草原退出的公告》,将自然保护区内30.5万亩基本草原全部退出,解决了林草“一地两证”问题。退出牧户10户,牛155头,羊1122只。结合易地扶贫,于2017年11月中旬完成了祁连山保护区外围永昌县新城子镇94户328名农牧民的整体搬迁。
(五)武威市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武威段自查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共150个,截至目前,已整改139个,占92.7%;正在整改11个,占7.3%。
1.采矿项目21个,已整改15个,正在整改的6个中,天祝县同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甘肃天祝裕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天祝天源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半阳河萤石矿正在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协调扣除式退出相关事宜并委托省煤炭设计院开展年产90万吨生产线环评;天祝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大滩煤矿已制定关闭退出方案,拟报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呈报省政府将原整改方案中的“扣除式退出”变更为“关闭退出”,由天祝县政府做出关闭退出决定,落实关闭退出措施,治理矿区生态环境;千马龙煤矿已完成3万吨矿区房屋拆除及环境整治工作,正在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井下设备拆除方案,待方案批准后拆除。
2.探矿项目34个,已整改32个,正在整改的2个中,天祝县花龙沟煤炭详查项目和响水顶地区萤石及铜多金属矿普查项目正在申请变更矿区范围。
3.水电项目13个,已整改12个,神树水电站项目已停建,完成相关治理工作,正在协调退出方案。
4.水利设施项目7个,已全部完成整治工作。
5.旅游项目14个,已整改13个,全部关闭退出,正在整改的天祝冰沟河生态文化旅游景区已拆除临建设施,平整了6400平方米的规划停车场。
6.交通项目9个,已全部完成整治工作。
7.输电项目6个,已全部完成整治工作。
8.其他人为活动点14个,已整改13个,正在整改的天祝腾达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拆除物清运。
9.建设项目外环境遥感监测点30个,已全部完成整改。
10.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交办的3个涉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信访投诉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治工作。
二十三、2013年以来全省还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样存在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问题。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兰州市、张掖市、武威市、陇南市、平凉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发展改革委
向涉及兴隆山、民勤连古城、太统——崆峒山、张掖黑河湿地、小陇山和白水江这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兰州市、武威市、平凉市、张掖市和陇南市发展改革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对照,对号入座,逐项核查保护区内水电项目,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的水电站项目一律依法关闭或停止建设,并追究违法责任;对违规的水电站先关闭或先停建。经核查,除太统——崆峒山、小陇山和白水江保护区,其他3个保护区内没有水电站项目。太统——崆峒山保护区内有1座水电站名为崆峒水电站,该电站于1984年建成。小陇山保护区实验区内共有3座水电站,于2013年以前建成发电,其中:两当县店子水电站1979年12月建成;两当县观音峡水电站1990年4月建成;徽县东沟峡水电站2006年7月建成。白水江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建设3座水电站,分别是文县丹堡河的古坪沟、韩家沟和让水河深沟水电站。这3座水电站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已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处以了合计约8.29万元的罚款。按照《关于抓紧开展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新建水电站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陇南市制定了整改方案,积极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整改。目前,3家电站企业已全部自行拆除了输水管道索和架杆、输水管道制作设备和剩余管材,土建工程部分拆除了架杆、卷扬机、搅拌设施,并对周边工程弃渣进行了清运整理。
(二)省林业厅
印发实施了《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实施方案》,组织了3次“回头看”和8次专项督查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指导各市州建立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要求做到除国家、省上重大工程建设和民生项目外,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省林业厅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或批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按规定建设前须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作出的林业行政许可手续、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的答复函件等重新审核认定,凡与相关法规和现行政策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重新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不按规定重新审核报批的一律按违法项目进行查处。
(三)省国土资源厅
下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停止各类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紧急通知》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各类保护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组织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6个保护区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了实地督查,持有采矿或勘查许可证企业已关停,违法采矿点已整改到位,遏制了非法采矿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扰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省水利厅
1.根据《关于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措施的通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规划水利项目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组织各地水务、水保局和厅属有关单位、省引大入秦工程管理局对列入各级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相关实施方案的规划水利项目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
2.根据摸排发现的问题,印发了《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水利项目调整意见》,梳理统计项目中,属省级“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或相关实施方案的规划水利项目共91项。依据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将甘南州碌曲县干旱草场节水灌溉项目等23个项目调出省级“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和相关实施方案,不再实施;对大通河兰州市永登段防洪治理工程等67个项目,保留在相关规划内继续论证;对同时涉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碌曲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内容,不再实施,对实验区建设内容继续论证。
3.梳理统计项目中,非省级“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或相关实施方案的水利项目共94项,要求各市州依据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研究后提出调整意见(省属项目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并将调整结果报水利厅备案。
4.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水土保持法》责令停止、依法处罚,并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五)兰州市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自2016年以来,兰州市没有审批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内暂未发现非法采矿和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问题。
(六)张掖市
1.对2016年省环保厅反馈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测发现的178处人类活动设施点,经实地核查,确认甄别销号48处,实有人类活动设施点130处,已完成整改177处,正在整改1处,整改率99.4%。对2017年省环保厅反馈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测发现的81处人类活动设施点,经实地核查,确认甄别销号9处,实有人类活动设施点72处,已完成整改80处,正在整改1处,整改率98.7%,整改情况均已向社会进行公示。
2.经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核查出保护区黑河河道内采砂场(点)8处,全部予以取缔,恢复开采作业区地貌。
3.严格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要求,坚持以自然修复为主、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水系、土壤、植被等因素,综合施策,科学修复,重建湿地生态原貌。累计完成人工造林3250亩,种植各类苗木5.3万株,退田还湿130亩,自然恢复926亩,新增湿地面积526.7公顷。
4.对长期监管的52处遥感监测点逐点制定监管方案,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夯实措施,责任到人,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进一步修编完善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出台《关于建立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逐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区管护长效机制和执法监管机制。
(七)武威市
1.民勤县就上级交办的涉及连古城自然保护区的31个问题制定印发《连古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改标准、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注销产权证、采矿证、拆除设施设备、清理废物垃圾、平整场地、封闭道路以及围栏封育、恢复植被、加强监管等综合整治措施,进行全面整改。31个问题已完成整改30个,1个正在整改中。
2.对民勤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排查清理。经排查,发现5类62个问题,2017年8月8日,民勤县就自查发现的62个问题制定印发《连古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查问题整改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改标准、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面整改。6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56个,6个正在整改中。
(八)陇南市
1.对白水江保护区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发现保护区内有非法采矿点6处,探矿点1处,违规建设电站3座。其中,6处非法采矿点已全部清理关停;1处探矿点已向省国土资源厅报请撤销探矿权,同时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已立案查处;目前该探矿企业已撤离保护区范围;3座水电站已全面停止建设。
2.对两当县境内小陇山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4处非法采矿问题进行了整改。
3.编制了《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徽县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封堵了矿硐,清理了生产生活垃圾,对历年堆存的矿池、矿堆、废渣等进行环境监测后做了无害化处理,对破坏区域进行了覆土。
(九)平凉市
印发实施《甘肃省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经核查,保护区内无水电开发项目,清理出的45个违法违规项目,目前整改到位42个,其余3个正在整改中。
二十四、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分解了任务指标,并建立了月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力度,重点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收集支管及小街巷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完善干、支管网,污水管网收集能力与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相匹配。截至2017年10月底,全省各地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已全面开展,已建成污水处理配套管网862.44公里,全省污水处理量为4003.25万立方米。
(二)对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截至目前,金昌市永昌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临夏州临夏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定西市岷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均已开工建设。
(三)每月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涉嫌超标名单的公告》,对涉嫌超标的废水国控重点源工业企业进行公告。
二十五、2013年以来,全省黄河流域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04起。非法采砂活动造成河道严重破坏,群众反映强烈。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水利厅
1.印发《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报送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情况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印发《关于开展河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集中整治,依法查处非法采砂活动,从严管理和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并特别针对黄河流域非法采砂活动进行专项执法督查,先后分11批次对白银、定西、天水、武威、临夏、甘南等6市州进行了执法督查,通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全省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目前,全省共关停采砂场699家,其中自然保护区内13家砂场已全部关停。
2.印发《关于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举办了全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培训班,对市县在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审查审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辅导和疑难解答。印发《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数据填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做了再安排、再督促。印发《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的通报》,并抄送各市州政府。目前,全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已全面完成,除有17个县区因砂石资源枯竭或环保等原因全面禁采不需要编制外,全省已有嘉峪关市和69个县区、3个流域机构完成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3.省水利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督促各市州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自查工作,组织对2013年以来非法采砂案件进行了整改。下发了《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执法重点检查调研的通知》《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执法督查的通知》《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定西市、临夏州、甘南州河道采砂进行督导的通知》《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执法督查的通知》等,先后5次组成督查组,采取联合督查、专项督查的方式,对白银、武威、临夏、定西、甘南、天水等非法采砂案件较多或整改任务较重的市州开展了河道采砂执法督查,促进了河道采砂整改工作的落实。截至2017年9月底,省水利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抽查砂场96家,其中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的有69家(60家砂场在黄河流域,9家在古浪河),抽查砂场数量占2013年以来各市州查处的河道非法采砂案件的六成以上,同时以点带面抽查其它砂场27家。从各市州上报及省上抽查情况看,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中点名的104家砂场的整改工作已到位。
4.制作了《依法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生态健康》的普法公告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宣传片,先后集中14天分别在甘肃卫视、甘肃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紧紧围绕河道采砂整改情况、典型案例、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方面,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河道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河道、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
(二)省国土资源厅
下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各类保护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开展了黄河流域联合执法督查。目前,104起砂场的查处整改工作已到位。通过集中整治、严格监管和执法,促进了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河道非法采砂和乱采滥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障了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十六、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下发了《关于加快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函》,组织各市州全面排查梳理2015年以来辖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
(二)对5个市州本级和11个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了稽查,向市州政府通报了2017年各市州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三)按照《全省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了3期环境监察执法岗位培训。截至2017年底,全省1800多名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完成业务和职业操守培训教育,并通过考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和《甘肃省百万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中国技能大赛——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暨岗位业务能力竞赛工种(项目)的通知》要求,从全省环境执法人员中选拔出15个代表队、60名业务尖子开展了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评选出6个集体一、二、三等奖和10名大练兵先进标兵。
二十七、2015年、2016年全省共有21起环境违法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定西市、庆阳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组织相关市州对21起未移交案件进行了审核,经核实,2015和2016年全省未移交案件为20件。
(二)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案件移送程序,强化了立案监督。
(三)通过省检察院调查核实,20起未移交案件中15起已按程序进行了移交,其中8起因事实不清、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或超过行政处罚时效,退回环保部门;2起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决定不予执行;5起符合条件已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其余5起因环保部门认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二十八、2016年有20起大气污染案件未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和临夏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组织相关市州对20起未适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进行了审核,经核实,4起因执行时效原因,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5起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已撤销处罚决定,重新立案查处;11起案件因被处罚主体灭失,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二十九、水电资源无序过度开发问题严重。对水资源掠夺式的开发活动,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近岸陆生生态系统已出现明显退化。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省发展改革委
完成《甘肃省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规划》修编报告,并通过审查,今后在自然保护区(包括实验区)内不再布局建设水电站项目,不再审批保护区内水电站和水库项目,没有水电规划的河流不得开展流域水电建设工作。
(二)省水利厅
1.认真总结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审批、建设及运行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制定并印发实施《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的意见》,以祁连山环保专项督促整改为契机,加大对全省范围内水电站的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对已建水电项目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责令水电站管理单位尽快补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水电建设项目不予取水许可,并依法处置。通过规范管理,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合理合法、生态流量明确、监控设施到位、管理过程痕迹化和日常监管常态化。明确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水电站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整改以来,省水利厅未受理和审批水电站取水许可申请,今后也将对引水式水电站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控制。
2.加快《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规划》项目实施,推进敦煌城市水源置换工程建设,压减开采敦煌盆地地下水,恢复与归束河道79.63公里。实施疏勒河生态调度,2016年从双塔水库下泄生态水量1.56亿立方米,到达西湖乡北河口断面6583万立方米,到达柳敦公路断面2900万立方米,提前超额实现了规划确定的目标。通过生态输水,疏勒河中下游胡杨林、红柳等天然植被得到有效保护,流域内地下水得到了一定补充,河道自然生态得到一定修复,生态恶化趋势得到了缓解。组织张掖、酒泉严格执行黑河水量调度指令,按时按量引水用水,集中下泄确保全流域生态用水,截至2017年10月22日,莺落峡实测来水量22.72亿立方米,正义峡下泄水量15.56亿立方米,哨马营下泄水量11.72亿立方米,狼心山下泄水量10.40亿立方米。依据《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开展流域中游凉州区向下游民勤调水工作,2017年3月至10月26日,下游民勤蔡旗断面累计过水3.7亿立方米,其中西营河专用输水渠调水量1.4亿立方米,改善了石羊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严格落实黄河水量调度计划,按时按量引水,完成黄河干流水量调度任务。
3.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截至2017年10月23日,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已经建立,14个市州及兰州新区、86个县市区和1309个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全部出台;共确定省级河流9条(段)、市级河流111条(段)、县级河流1477条(段)、乡级河流3432条(含渠道和洪水沟道);确定省级总河长2名、河长9名,市级总河长28名、河长97名,县级河长1325名,乡级河长4154名。在推行河长制中,结合环保督察整改,新增“规范河湖采砂管理”和“确保河道生态基流和用水”等任务。加强河道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要分枯水期、丰水期两个时段下泄生态流量,其他地区水电站严格按照批复的环评报告下泄生态流量。同时,通过现场随机检查和“明察暗访”活动,督促发电企业遵守“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做到发电生产计划服从取用水计划。坚决杜绝发电企业在枯水期或极端水文条件下,不执行调度指令和生态流量下泄要求,无序引水泄水。
4.根据批复的《甘肃省疏勒河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计划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与玉门市交界的疏勒河干流河段至干流下游瓜州县北河口段的天然河道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水域岸线水生态空间范围、开展水生态空间所有权确权登记。目前,已成立了省、市两级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了试点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基本完成了水资源确权任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筹措省级资金,支持酒泉市开展洪水调查、河道测绘、权籍调查等工作,试点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2016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目标责任考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甘肃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甘肃省落实“双控”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向各市州分解下达了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4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整改期间,督导各市州将“双控指标”进一步分解下达到县区。积极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单位确定泾河、渭河、黄河干流等省内重要河流断面生态流量和水位。
三十、白银市未充分考虑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未落实甘肃省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要求,对甘肃稀土公司继续使用已闭库的2号尾矿库等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没有责令企业关闭2号尾矿库,而且要求企业办理继续使用的相关手续,该企业目前已累计向2号尾矿库违法倾倒含汞、铅等重金属水浸矿渣3.6万吨,风险隐患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白银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甘肃稀土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5日停止向2号尾矿库倾倒水浸矿渣。委托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2号尾矿库进行了全方位勘探,编制完成了整治方案,对库内原倾倒的矿渣用黄土覆盖碾压。2016年11月初完成2号尾矿库地下水监测井施工,按照要求开展相应的日常监测工作;2017年9月26日,完成原2号尾矿库截渗坝建设和工程验收。10月28日,组织对2号尾矿库闭库工程进行了环保验收。
(二)甘肃稀土公司委托兰州有色建筑设计院完成了利用原2号库剩余库区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设计图,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施工,2017年10月18日开始施工。11月3日,组织相关专家及市县环保局、安监局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施工设计图》最终版进行评审。目前,坝间排水渠和拦洪坝已于2017年11月6日全部完成。
(三)已建成水浸渣临时堆场,服务年限为一年,总堆积容积为37333.48m3,堆场设计、施工及日常运行管理相关材料已报市、县环保局备案。固体废物贮存场建成投用后,稀土公司将临时渣场的水浸渣转移至新建贮存场。
三十一、定西、武威、平凉、天水四市2015年PM10浓度较2013年分别上升41.7%、37.8%、20.2%、17.9%,陇南、酒泉两市2016年二氧化硫浓度较2015年分别上升12%、7.1%。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定西市、武威市、平凉市、天水市、陇南市、酒泉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天水市
1.不断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全力推进大气防治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先后投入1.25亿元,拉动社会投资3亿余元,有力支持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开展。
2.全市已新建燃气管网73.86公里,新增居民用户4.2万户,非居民27户。各县区全面启动了土炕、土灶、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即“三改一补”工作,已完成6500户改造任务。全市共启动建设煤炭一级配送市场8个,目前秦州、麦积区已经建成投运,甘谷、武山县已基本建成,秦安、清水、张家川县正在建设。二级网点的布局和选点工作正在开展。各县区共排摸小砖瓦、小石灰等“土小企业”306家,目前已全部关停。市工信委联合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水务部门对各县区“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两区政府会同交警、运管部门制定了大型车辆绕行方案,并对渣土车全部安装了GPS定位装置,所有渣土车覆盖后上路。市大气办加强对建筑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的监管,要求渣土车加强车轮胎的冲洗,杜绝带泥上路。督促环卫部门提高城市机扫及湿法清扫率,城区机扫道路面积达到80%以上,路面保洁率达到95%,有效降低了对空气环境的影响。结合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加大城市裸露地块的绿化。截至2017年底,城市各类绿地面积1892.82公顷,绿化覆盖面积达2133.60公顷,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3.8%,绿化覆盖率达到38.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5平方米。全市餐饮门店完成清洁能源改造2561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948家。秦州区餐饮门店清洁能源使用率和油烟处理设施安装率基本完成,麦积区达到90%,五县达到75%。
3.秦州热源厂3台锅炉已安装投运,11月7日开始供暖。今年市政府下拨4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秦州、麦积两区加快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作,截至目前,两区已完成燃煤锅炉并网改造262台,建成区基本实现“清零”。五县燃煤锅炉已完成整治274台,预计年内整治完成率将达到79%。天水市列入全省404台20蒸吨以上提标改造的4家供热公司燃煤锅炉已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共淘汰老旧车6722辆,黄标车305辆。
4.召开全市大气污染“冬防”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冬防”工作。市大气办组织召开网格监督员“冬防”工作推进会,对网格化监督工作进行了安排。制定印发了《天水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区也相继召开了“冬防”工作动员会、推进会,确保“冬防”各项管控措施顺利实施。为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控制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冬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了控制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的督查考核要求,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压力传导格局。市大气办专门制定出台《天水市2017年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督查方案》《天水市2017年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抽调了全市环保系统100名执法人员,组成强化督查组,对各县区煤炭一级、二级市场建设情况和建筑施工工地、供热管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燃煤锅炉改造、土小企业清理取缔等工作进行为期4个月的强化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交办,并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数量、整改完成量以及空气质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按照量化问责规定对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环保局制定出台《天水市2017年大气污染“冬防”驻厂监察方案》,抽调全市环保系统有关执法人员对供热公司、燃煤电厂、水泥企业等重点涉气企业进行驻厂监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10月下旬,市环保局组织各县区环保局采取“背靠背”的方式相互开展了交叉执法检查,重点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八项机制”和污染治理“十大工程”进展情况特别是燃煤锅炉整治、煤炭市场管理、扬尘管控、“三改一补”等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推动“冬防”各项举措深入开展。
5.市政府在秦州区、麦积区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5县政府也分别在各自辖区内划分了禁燃区,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各类高污染燃料。强化禁燃区的环境监管,各县区网格员对禁燃区内“四烧”问题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解决。为了促使网格化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大气办聘请了20名网格监督员,对“三员一长”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禁燃区内“四烧”问题得到了明显的好转。
(二)酒泉市
1.对335辆黄标车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截止2017年底,全市共淘汰黄标车335辆,已完成任务数的500%;淘汰老旧车辆1361辆,已完成任务数的160%。
2.开展化解过剩产能联合排查“回头看”行动;市能源局制定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责任分工,确保按期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市工信委按照全省公告,严格执行水泥行业产能置换计划,限期拆除列入退出计划或属于淘汰范围的水泥机立窑等生产设施;市发改委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3.已对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建燃煤锅炉进行了停止安装、注册登记及安装监督检验告知,全面禁止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三)武威市
紧盯“PM10、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数比例”一套目标,扎实开展空气质量日分析周评估月调度,加强重点治理任务“6张清单”调度管理,以全面清理整治燃煤锅炉、强化扬尘污染防治、集中整治小煤炉和土炕等低空面源污染、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健全完善抓长抓常工作机制、落实“一票否决”目标考核责任制为重点,强化网格化精细管理,精准调度,精准施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十数次督查调度调研,以交(督)办、预警、约谈推进防治措施落实落地。至2017年10月31日,剔除沙尘影响后PM10平均浓度80微克/立方米、低于考核目标1微克/立方米,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
1.甘肃电投2×350MW热电联产项目,1号机组已投产,2号机组已点火,热电厂至1号、2号中继泵站主管网已全线贯通,1号、2号中继泵站已建成投运,1号机组已于10月30日向城区供暖,2号机组已于11月25日点火试运行。完成凉州城区建成区51台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其中:35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取缔淘汰;荣华公司锅炉房1台20蒸吨锅炉已淘汰,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金厦源供热公司1台15蒸吨锅炉、天昶热力公司2台20蒸吨和1台65蒸吨锅炉并网改造工程已全面完成;城南热源厂4台、城北热源厂5台80蒸吨锅炉作为调峰锅炉并入甘电投2×350MW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市医院2台20蒸吨燃煤锅炉,现已全面完成脱硫、除尘、脱硝改造,稳定达标运行。
2.实施工业废气全面达标行动,完成水泥、污水处理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核查、检测和评估,强化对重点行业环境监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武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6—2017年)》,开展包装印刷业企业、工业涂装行业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对相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开展全市砖瓦工业企业治理,制定印发《武威市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对全市96家砖瓦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建成脱硫除尘设施73家,关闭退出和停产23家。
3.城区城郊159处建筑和拆迁工地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和“6个100%”抑尘措施,120处已安装了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督促57个规模以上建筑拆迁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2017年全年,处罚施工企业13家,罚款79万元。加大城市道路扬尘防治,投资1406万元购置环卫绿化车辆47辆,购置150辆电动小型洒水车,制定城区城郊小型洒水车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洒水频次,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对渣土车、商砼运输车进行备案,划定运输路线、时段、时速,加大夜间检查力度,严惩未有效落实清洁运输措施的车辆,累计检查各类工程运输车15510辆,扣押并处罚违规车辆271辆,罚款37.3万元。加快城区及周边乡镇绿化、道路硬化,减少地表裸露面积,累计覆盖抑尘网6330亩,维修破损路面3.43万平方米、人行道0.56万平方米,新增城区绿化面积8.785万平方米。
4.加快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2017年1—10月共注销报废老旧机动车4210辆,完成任务的124%;注销黄标车455辆,完成省上下达目标任务的91%。以城区为重点控制区域,采取机动车限行、禁行、劝返等措施,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在城区通行。实行城区机动车强制性清洗车轮和车体,城区1家公交公司、4家出租车公司和2个客运车站、8家班线客运企业均建立车辆清洗平台,实现营运车辆清洗常态化。凉州城区原有公交车378辆,其中:燃气公交车166辆,柴油公交车212辆。212辆柴油公交车中116辆已淘汰更换为纯电动公交车,66辆停用,30辆正常运行,且每月监测一次,现市公交公司已招标购置50辆纯电动公交车,待投入运营后运行的30辆柴油公交车全部下线,停止运营。
5.全面开展饮食油烟治理检查,截至目前,累计检查餐饮单位16114户次,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7件。全市城区及城郊3719户餐饮单位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的3632户餐饮单位已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并建立了档案和清洗台账。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对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进行处罚,2017年凉州区共立案查处违法经营单位23户,罚款7.1万元。督促125户餐饮服务单位(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49户)安装在线设备。关闭凉州植物园、西郊公园所有餐饮摊点。累计清理取缔露天烧烤摊点468个。
6.计划2017年建成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系统、沙尘背景源监测点建设项目,包括各类监测点83个、移动监测车1辆、监控平台设备1套。目前,83台监测设备已安装到位,开始调试运营,对各监测站点数据进行预警调度,实现网格化精细管理。1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取缔凉州区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商铺小煤炉的通告》,集中开展商铺小煤炉清收行动,截至目前,累计检查商铺3208户,清收小煤炉1064个,清收煤炭24455公斤。完成城区10个市场和沿街商铺供暖改造。坚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7年以来城区共查处28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行政处罚28人;在禁放区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5起,治安拘留4人,罚款2人。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烧,自实施“五禁”决定以来,累计查处相关案件2296起,其中: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21人,行政罚款1017人,警告258人;2017年查处案件437件,罚款270人,行政拘留36人,警告131人。从严管控燃煤煤质,发布《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管控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将煤炭市场内摊位规范为独立经营实体,建立了市场进销货台账和煤炭经营户台账,建立了煤炭质量追溯机制;在原有70个优质煤配送网点的基础上,在农村各乡镇新增设50个优质煤配送网点,进一步扩大优质煤覆盖范围;开展集中打击销售劣质煤专项行动,成立煤质管控巡查组,在城区、入城道路设置卡口,严厉打击销售散煤、劣质煤行为。
(四)定西市
1.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把市区集中供热改造作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加快热源厂建设和供热管网铺设进度,同步淘汰并网市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3.按计划建成煤供中心和煤制粉项目,实现用煤统一配送,确保市场上供应硫份小于1%、灰份小于16%的优质燃煤。
4.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放及土方覆盖、施工场地砂化硬化、出入工地车辆冲洗、现场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6个100%”的防尘措施;落实城区道路机械湿法清扫措施;加强执法监管,严查冒顶装载、沿路遗撒、无覆盖措施等违法运输行为。
5.加强油烟净化监管力度,采取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强制措施,督促市区502家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全部安装了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规范运行。
6.加强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实行日分析、周评估、月调度、季通报制度。
7.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气专项督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写信或约谈,亲自督促问题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坚持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并转报组织部门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依据。
8.截至2017年10月8日,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PM10年均浓度为61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4.7%,达到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五)平凉市
1.按照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市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印发了《平凉市2017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在8月5日召开的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上与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平凉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2017年和“十三五”期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要求。
2.严格落实省上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管控措施和市上“三个必须”要求,7县区城市建成区及平凉工业园区纳入清单管理的各类施工场地219处,全部落实了抑尘措施;对中心城区主干道路、主要街区全面落实湿法清扫、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3.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清理取缔非法煤炭经销点294处;质监部门对辖区煤炭生产企业逐一开展了质量状况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回访,监督煤炭生产企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等,确保出厂燃煤质量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整合公安、城市执法力量,在平凉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入口设立煤质管控检查检测点35个,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劣质煤一律限制入城;抽检生产环节煤炭59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100%,流通环节煤质抽样91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达到86.8%;平凉中心城区和6县城区建成了优质煤配送中心,城区街道和重点乡镇建成了二级配送网点。
4.列入平凉中心城区整治清单的138台(733蒸吨)燃煤锅炉,已完成综合整治113台(608蒸吨),剩余25台(125蒸吨)计划2018年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后拆除;列入6县建成区整治清单的158台(1450.2蒸吨)燃煤锅炉,已完成综合整治136台(1269.6蒸吨),整治率为86.1%,已达到省政府75%的目标要求;全市55台(2165蒸吨)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灵台县1台计划2018年县城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后拆除,其余54台已全部落实整治措施。
5.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对平凉中心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无标车禁行,加大现有运营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3280辆,完成年度任务2500辆的131.2%。
6.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全市3961户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均达到100%。依法取缔平凉城区9个重点路段露天烧烤摊点186处,完成清洁能源及油烟净化装置改造70户。
7.巩固工业企业废气治理成果,全市纳入清单管理的64家涉气工业企业完成提标改造的26户,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的60户,占93.7%,基本做到了设施配套、运行正常。
8.市政府制定了《平凉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综合督查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专项督查组长的9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组,分别对平凉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工业烟粉尘、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散煤管控、秸秆禁烧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督查,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在环保系统建立了督察抽查、驻点监管、公开曝光、排位通报、分析研判、轮流值守6项工作制度,成立7个督查组,由市环保局7名副县级领导分别任组长,按月对平凉中心城区建筑扬尘、道路扬尘、餐饮油烟、燃煤锅炉、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和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每月对平凉中心城区和各县建成区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对六张清单落实情况发布通报,对空气质量进行考核排名。
(六)陇南市
通过重点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煤炭质量管控、企业稳定达标、扬尘污染防控、面源污染管控、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任务和落实“网格化”监管等措施,大气污染防治稳步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7年1月至11月,武都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二氧化硫平均值19ug/m3,同比下降29.6%;二氧化氮平均值23ug/m3,同比下降4.2%;可吸入颗粒物平均值55ug/m3,同比下降1.8%;细颗粒物平均值27ug/m3,同比下降18.2%;优良天数296天,优良天数达标率95.5%。
三十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印发了《关于做好采掘和石油行业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州对涉及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
(二)根据清查情况,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和石油行业项目整改清单,制定了整改措施。截至2017年底,5个市已完成取缔整治工作,1个市经排查不存在此项问题,其他市州正在开展。
(三)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定期巡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十三、列入省政府2014年淘汰任务的白银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生产线至今未拆除到位。兰鑫钢铁有限公司2013年未批先建一台40吨转炉;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年产10万吨电解铝项目后,又于2014年违法开工建设年产50万吨电解铝项目。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8月底,白银市、兰州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白银市
1.白银区政府组织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公安分局8个部门对佳隆萃取分离生产线拆除情况进行了验收。
2.对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于2016年9月进行了处罚,罚金共计27万元,2016年12月对其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对企业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2017年6月29日,省环保厅下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铝合金产业链项目(一期工程)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完成了10万吨电解铝项目的环评批复,目前正在根据批复完善环保设施建设。二期50万吨电解铝项目已全面停建,正在积极落实产能置换,完善相关审批手续。靖远县已设立了电解铝行业举报电话,建立了举报机制。
(二)兰州市
针对兰鑫钢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40吨转炉问题,省、市纪委先后对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等13名相关负责领导和监管责任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目前该企业已完成“确保关停措施到位”“实施生产线评估”“落实新增产能置换指标”三阶段工作任务,并与云南玉昆钢铁和河北霸州新利钢铁分别签订55万吨、17万吨生铁产能购买协议,粗钢、生铁产能已全部落实,云南省政府和河北省政府均已同意将各自产能转让至兰鑫钢铁,2017年8月24日省工信委已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企业也已完成项目的备案并获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9月19日,兰州新区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9月27日兰州新区环保局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核批复。能评报告省发改委已批复。
三十四、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市州对全省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制定提标改造工作方案,完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目前正在加快完成部分受供暖期影响的提标改造工程。
(二)督促各市州组织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十五、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平凉市、庆阳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平凉市
1.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取缔煤炭市场无照经营及劣质煤销售的督办通知》,对全市散煤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检查经营户195户,整改6户,取缔无照经营户9户,发放市场预警通知书120份。
2.整合公安、城市执法力量,在平凉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入口设立煤质管控检查检测点14个,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劣质煤一律限制入城。
3.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煤炭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组织对全市煤炭生产企业开展了2批40批次煤炭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合格率均为100%,流通环节煤质抽样91批次,抽检合格率达到83.5%。
4.建成了中心城区及6县8处优质煤配送中心,城区街道和重点乡镇建成了二级配送网点。
(二)庆阳市
1.印发了《庆阳市优质商品煤建议名录》,将第一批进入名录的3个煤矿企业6个煤炭产品的煤质情况进行公布。2017年6月9日,印发了《关于发布优质燃煤生产企业环保煤种建议名录的通知》,将第二批进入名录的7个煤矿企业生产的大、中、小三类块煤的煤质情况进行公布,列入第二批优质煤源建议名录,作为优质煤炭的主要来源,为煤炭销售和使用单位就近采购优质煤炭提供方向。
2.制定了《庆阳市质监局大气污染冬防煤质检测方案》《庆阳市质监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清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县区质监局培训抽样人员,开展煤炭委托检验,指导县区质监部门开展煤炭检验工作。2017年全市下达监督抽检计划216批次,市县区质监、环保、工商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煤炭检验227批次,全市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做到应抽尽抽,应检尽检,实现了用煤单位抽检全覆盖。截至目前,已完成煤炭产品抽检187批次,质量合格162批次,抽检合格率为86.63%。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向工商、环保部门移送不合格煤炭后处理22起25批次,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工商、环保、能源等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煤炭经营户建立了预警名单,对新增煤炭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暂停城区煤炭经营户注册登记,部分县区城区煤炭经营户按县区政府要求停止储煤,限期处理存煤。截至目前,庆城、合水、宁县三县城区煤炭经营户存煤已经清零,等候优质煤配送中心建成后督促搬迁,不能搬迁的一律清理取缔。
三十六、平凉新世纪城市供热有限公司3台锅炉均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烟气不能达标排放。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10月底,平凉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2017年3月,市区两级政府指导督促新世纪集中供热公司编制了《平凉新世纪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组织进行了技术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要求项目10月底前全部建成。鉴于该供热公司供暖涉及经济适用房和城市拆迁户的安置楼,属于公益性民生项目,且改造资金缺口大,市区两级政府各补贴750万元,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烟气达标治理项目。该项目拆除了原有的水浴除尘器,采用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脱硫+低氮燃烧技术,新建三台布袋除尘器、两台脱硫塔、两个水泵房及其土建附属配套和安装工程,一栋三层工艺楼,一个事故池及其配套安装工程,安装DCS中央控制系统和CEMS在线监测系统,实现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与平凉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目前该烟气达标治理改造项目已通过平凉市竣工环保验收。
三十七、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设置探、采矿权144宗。大规模无序采探矿活动,造成祁连山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地表塌陷等地质灾害问题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金昌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金昌市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在永昌县境内共有采矿类项目18处,均在保护区成立之前已建成,保护区成立后无新建项目。按照“一个问题制定一个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整改班子、一个问题整理一套档案资料”的要求,严格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单位牵头,相关乡镇、部门配合的包抓责任制,18处矿点生产生活设施已全部拆除,井口已全部填埋封闭,地形地貌已恢复,草籽撒播已全部完成,完成覆土12.6万方,播撒披肩草、藜麦、冰草、波斯菊、马兰花等7种草籽3169公斤,治理面积1280亩,设置围栏22.2公里,设立警示牌59块,提示牌25块,矿区植被恢复效果明显。
(二)张掖市
1.张掖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坚决停止一切生态破坏行为和违法违规开发经营活动的决定》,全面停止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探采矿活动,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中将保护区“三区”全部列为禁止勘查开采区,全面停止新设立探采矿权,依法、分类推进矿权退出和补偿。
2.严格落实矿业权人的治理责任,督促各项目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批复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张掖段内117项探采矿项目,采取平整覆土、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加固护坡、河道清淤等措施,全面推进设施设备拆除、现场清理整治和植被修复治理,并将无主矿点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项目同步进行治理,截至目前,117项探采矿矿区生态环境全部完成恢复治理工作。同时,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反复开展“回头看”,对标准不高的进一步提标提质,因雨水冲毁的持续完善提高。
3.按照矿权注销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分头推进的办法,在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同时,加大探采矿项目关停退出力度。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张掖段117项探采矿项目中,已关闭退出并注销矿权61个(采矿权45个、探矿权16个);未注销矿权的56个项目,确定不予补偿的16个、通过缩减面积扣除式退出的14个、需补偿退出的26个。目前,对不予补偿的项目和扣除式退出的项目,正在按政策法规程序办理矿权注销手续;对确需补偿退出的项目,全面梳理、逐矿分析,持续深入做好沟通对接,摸清实情实底,积极稳妥开展好补偿工作。
4.在县区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张掖市制定严格的验收标准方案,由市级领导带队,责任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同配合,邀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专家参加,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在张掖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对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三)武威市
印发实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武威段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方案》,将排查发现的涉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武威段55个探采矿项目全部纳入整改范围,对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截至目前,21个采矿项目,已整改15个,正在整改的6个中,天祝县同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甘肃天祝裕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天源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半阳河萤石矿正在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天祝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大滩煤矿已制定关闭退出方案;千马龙煤矿已完成3万吨矿区房屋拆除及环境整治工作,正在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井下设备拆除方案,待方案批准后进行拆除。探矿项目34个,已整改32个,正在整改的2个中,天祝县花龙沟煤炭详查项目和响水顶地区萤石及铜多金属矿普查项目正在申请变更矿区范围。
三十八、肃南县凯博煤炭公司马蹄煤矿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自2008年以来,开采共形成煤炭堆场10余处,致使近2平方公里的地表植被遭到破坏。肃南县青羊铁矿于2014年5月获得省国土资源厅延续探矿权后,在实验区内进行大规模探矿活动,破坏植被面积3.34公顷。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8月底,张掖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张掖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坚决停止一切生态破坏行为和违法违规开发经营活动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坚决关停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探采矿项目。截至目前,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张掖段117项探采矿项目中,已关闭退出并注销61个矿权(采矿权45个、探矿权16个)。对肃南县凯博煤炭公司马蹄煤矿证照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省政府研究制定出台的退出办法清退该项目,对肃南县九个青羊铁矿探矿项目关停后向发证机关上报注销探矿证报告。
(二)对保护区内117个探采矿项目,采取平整覆土、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加固护坡、河道清淤等措施,全面推进设施设备拆除、现场清理整治和植被修复治理,完成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其中对肃南县凯博煤炭公司马蹄煤矿,共完成作业区内13处井口的回填,拆除房屋77间(占地面积1540平方米),平整场地5000平方米,覆土16400立方米,构筑铅丝笼坝420米,封育围栏3.2公里,封育面积205亩、植树3600株。对肃南县九个青羊铁矿,回填探槽668立方米,清理弃渣33600立方米,平整场地24250平方米,覆土180立方米,整治矿区道路5.9公里,人工种草36.4亩,封育面积36亩,并逐级签订了监管责任书。
(三)对上述项目整治成效,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整治效果反弹,确保矿山环境问题得到真正解决。遵循“整改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销号一批”的原则,在县区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张掖市制定标准严格的验收方案,由市级领导带队,责任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同配合,邀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专家参加,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对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三十九、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天祝县千马龙煤矿自2011年投产至今,开采煤碳约60万吨,目前已造成部分地表塌陷、办公楼倾斜和墙体开裂,现场督察时仍在生产。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底,武威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采矿许可证注销进展情况:天祝县国土资源局向武威市国土资源局上报了《关于申请注销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千马龙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报告》,2017年8月8日,天祝县国土资源局再次上报《关于申请注销祁连山保护区矿业权的报告》,8月16日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批复核销进展情况:8月8日,天祝县发展改革局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了《关于申请核销〈省计委关于天祝藏族自治县千马龙煤矿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请示》,市发展改革委于8月9日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了《关于申请核销〈甘肃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天祝藏族自治县千马龙煤矿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请示》。8月22日,天祝县发展改革局向省发改委煤炭石油处进行了汇报,省发展改革委煤炭石油处答复,在煤矿关闭后,2017年底前省上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全省所有关闭煤矿统一在省政府网站公布核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进展情况:2017年8月12日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8月13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分局下发《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千马龙煤矿停止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8月29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注销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千马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销进展情况:2017年7月19日,天祝县工商局对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办理注销登记通知书》,通知其向省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但公司负责人拒绝签收,7月21日邮寄送达了《办理注销登记通知书》。7月20日,天祝县工商局提请武威市工商局转省工商局对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者吊销。7月26日,省工商局向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甘肃省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委托天祝县工商局予以送达。8月4日,天祝县工商局向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天祝县工商局责令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通知书》,责令其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组织生产。省工商局就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管局、武威市政府进行函询。9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函复省工商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天祝县千马龙煤矿纳入去产能范围,关闭退出,依法吊销、注销相关证照,上报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我省去产能工作由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国土资源厅配合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根据《甘肃省2018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该矿为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天祝县千马龙煤矿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整改时限,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将在2018年底前全面退出。9月15日,武威市政府函复省工商局,现已完成3万吨矿区房屋拆除及环境整治工作,正在对9万吨矿区地面设施设备进行拆除。目前,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事宜已由省工商局立案调查处理中。
(二)开展矿区环境整治。目前该公司3万吨矿区房屋拆除及环境整治工作已完成,累计拆除房屋162间(其中3万吨矿区127间,9万吨矿区周边35间),8间彩钢棚,清理填埋垃圾约11500立方米,覆土约3.2万立方米,清理渣堆13.6万立方米,拆除拦挡墙230米、输电线路580米、电杆8根,拆除铁轨150米,清理矿车4节,拆除变压器2台,恢复治理面积约10.82公顷,除种草复绿外,基本完成3万吨矿区环境整治任务。9万吨厂区累计拉运木头3497根,防尘网1100平米,拆除钢架20副48根,拆除防尘网固定架10副,钢丝网300卷,金属栅栏50米,拆除电杆5根,电线1400米,现正在积极协调拆除9万吨矿区生产设备,相关证照正在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吊销、注销。
(三)建立整治整改长效机制。为确保千马龙煤矿整改整治到位,天祝县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了《千马龙煤矿回撤设备设计方案》,并于2017年11月9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待评审通过后组织开展回撤工作。
四十、黑河上游100公里河段上就有8座引水式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流量考虑不足,导致80%河段出现减水甚至断流现象。尤其是大孤山、寺大隆一级水电站设计引水量远高于所在河流多年平均径流,宝瓶水电站未按要求建设保证下泄流量设施和监控计量装置,在运行中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态流量。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张掖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监控设施安装进度的紧急通知》,督促保护区内各引水式水电站(包括黑河干流的宝瓶河、三道湾、二龙山、大孤山、小孤山、龙首二级、龙汇等7座水电站)于2017年1月23日前安装生态流量视频监控设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水电站生态流量计量设施安装及生态下泄流量水情报告制度,从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方案、履行生态流量监管职责、区域水环境预警制度、建立长效监控体系、从严执法等6个方面作出具体安排,督促各水电站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建设不受人为控制的生态下泄设施及流量计量设施。
(二)制定下发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生态基流驻点监控和联合巡查工作方案》,由水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巡查,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开展多次巡查,建立巡查档案,及时反馈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市、县区签订生态监管协议,加大生态环境整改力度,逐项落实监管责任,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及时足额下泄。同时,建成保护区水电站生态流量市级监控平台,实现全时段全覆盖生态流量监控,全力确保生态基流足额下泄,保障河流生态安全。
(三)对因水电站发电导致下泄生态流量不足等问题,依法严格监管、从重处罚。对甘电投龙首二级水电站、小孤山水电站、宝瓶河水电站、寺大隆一级水电站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按有关法规分别对龙首二级、小孤山水电站处以10万元罚款;对寺大隆一级水电站落实停产放水措施,对位于缓冲区的寺大隆二级水电站实施关闭,彻底退出保护区。
(四)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各水电站临建设施已拆除,施工弃渣场及废弃场地已清理平整、覆土绿化,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设施全部配套到位。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设立专用储存室,分类储存,并明确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十一、部分水电水利项目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2014年,张掖市金源水电开发公司未经环评审批,违规在实验区内开工建设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扩容项目,并获得省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524万元;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观山河灌区引水工程改造项目,直接从水源涵养区引水,导致保护区内地表植被破坏,水系径流条件改变,部分天然海子干涸。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底,张掖市、酒泉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张掖市
1.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金源水电开发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7.29万元罚款。
2.省水利厅于2017年2月下发通知,责令马场1号水电站停产整顿。根据财政部通知,省财政厅已收回中央补助资金524万元。电站业主对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对扰动地表进行了平整、覆土、绿化,在电站尾水渠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
3.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委托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已申请环保部门核查备案。
(二)酒泉市
1.全方位排查2012年实施的观山河灌区饮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对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进行了修复。
2.严格控制用水量,在保证灌溉及人饮用水的前提下,其余水量全部下泄至观山海子,保障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涵养及地表植被的保护,全面禁止在灌区开荒和移民,控制灌区耕地数量和移民数量。推广节水技术,节约用水。
3.最大限度限制缓冲区内人员活动,减少人为扰动。对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垃圾及时集中回收,定时拉运出保护区进行统一处理。
四十二、甘肃省上报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整治方案中漏报了31个采探矿项目,位于保护区核心区的民乐县小石壁沟金矿探矿项目和位于缓冲区的肃南县三强煤矿等项目均未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张掖市
1.开展了全面排查整治,进行了4次“回头看”,对排查出的117个探采矿问题,全部纳入了整改计划,逐项制定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逐一实施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截至目前,117个探采项目已全部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整改率为100%;经过近期对恢复治理情况第四轮核查,整改完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与周边地貌相一致,植被生长茂密,恢复治理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目标。
2.小石壁沟金矿探矿权于2016年10月10日到期,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市县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一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恢复治理方案;二是按照方案要求,督促矿业权人对矿区开采坡面、矿硐、平台、场地等进行恢复治理,并对造成的破坏区进行了覆土种草、恢复植被、围栏封育;三是对治理区域制作了治理前后对比影像资料;四是建立了长效机制和巡查排查记录,加强巡查和后期管护,确保治理效果;五是督促矿业权人向登记发证机关上报了探矿权注销申请。2017年8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注销了该探矿权,6月底已全面完成了整改并通过市县验收。
3.肃南县三强煤矿于2018年11月到期,现已关闭,并已全面完成矿区生态环境整治任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定了恢复治理方案;加强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拆除临建房屋30间面积600平方米、彩钢房等建筑物5间面积200平方米,回填废弃矿硐6处面积1200立方米,平整渣堆(坡)9处面积11333平方米;对造成破坏的区域覆土1700立方米,采取种草、围栏封育等措施恢复植被12000平方米;签订了县、乡、村(牧户)三级管护责任书,建立了巡查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效果不反弹;整治工作通过县市两级验收。
(二)金昌市
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金昌境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18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全部关停整治,并已全部完成环境恢复治理,整改率为100%;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整治方案中漏报的31个采探矿项目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实,采探矿范围涉及到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金昌境内的有2宗探矿权(甘肃省永昌县小石门沟铜矿普查项目、甘肃省永昌县——肃南县罗圈崖一带金矿普查项目,探矿证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1年2月3日到期),在祁连山保护区金昌境内没有勘查设备和人员,也没有进行任何勘查活动,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2017年7月,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已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了核查情况,提请注销该勘查许可证。
(三)武威市
2015年9月祁连山保护区探采矿项目清理中,天祝藏族自治县同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甘肃天祝裕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裕安矿井、天祝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大滩煤矿和中色亿金(北京)矿业投资公司青分岭金矿等4个采矿权和天祝县北西雷公山附近铜矿普查、天祝县旦马地区金矿普查、武威市百大坂钨矿普查、武威市谷岔沟钨矿普查、武威市银洞沟钨矿普查和凉州区干沟一带金银多金属矿普查等6个探矿权,未列入2015年度整治方案。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武威段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方案》均将漏报探采矿项目全部纳入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措施、期限和责任人,确保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四十三、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新增违法采、选金矿点6处,造成山体大面积剥落和林地严重破坏。选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氰化物堆浸工艺,累计堆存含氰化物堆浸废渣5000多立方米,环境隐患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徽县、两当县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整治非法盗采行为,捣毁盗采设备,清理盗采窝点,安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对堆存废渣进行了清理,目前非法盗采破坏生态行为已从源头彻底根除。
(二)徽县、两当县分别制订了联席巡查制度,确定了定期巡查时间、巡查单位、责任领导,轮流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还聘请了专业人员,常驻盗采点进行看护,防止非法盗采事件再次发生。
(三)徽县、两当县编制完成了生态植被恢复治理方案,并且拨付专项资金共计290.78万元,用于盗采破坏现场的生态植被恢复,目前生态植被恢复治理工作已全面完成。
(四)县政府组织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司法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深入自然保护区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群众法制意识,教育群众不参与、不支持非法采矿活动,切断非法采矿分子信息渠道和物资运输线。
四十四、2014年以来,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新建古坪沟、深沟、韩家沟等3座水电站。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陇南市发展改革委、文县成立了违规电站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政府联系分管领导任组长,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整改工作。
(二)市、县分别组织联合督查组对3个电站的审批手续进行了检查。经核查,3个电站均未取得国土使用手续。目前文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对3个水电站进行了行政处罚,文县政府已责令3个电站全面停止建设,撤除了施工设施和机械,正在开展关闭退出的相关工作。
(三)文县政府已责令县环保、建设、国土、林业、水务、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水电站的监督管理。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区内水电站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十五、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有民族山庄和天韵避暑山庄等旅游设施,有关部门未按要求进行清理,至今仍在使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兰州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民族山庄已于2017年2月12日清理拆除,5月5日完成了生态恢复。天韵避暑山庄于2016年5月进行了关停,拆除了部分旅游设施,2017年2月12日全面完成了旅游设施拆除,2017年4月23日完成了生态恢复,营造云杉大苗43株,侧柏20株。目前,民族山庄、天韵避暑山庄的整改工作已全面完成,并经过了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验收。
四十六、太统山庄旅游公司于2016年在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建小木屋等旅游设施30余处,并获得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平凉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对太统山庄旅游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修建的31处小木屋逐个建立了档案,按照相关要求全部依法进行了拆除,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清运,对拆除后的场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同时对太统山庄旅游景点进行了摘牌处理,对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的3名责任人依法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十七、白银市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白银市涉重金属企业集中,治理和监管不够到位,由此带来的污染和风险问题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10月底,白银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印发了《白银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了涉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排查负面清单。对进一步推进白银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统计了2014年以来白银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和验收企业名单,并对12类涉水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月调度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县区环保局严格按照要求,督促辖区内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县区按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目前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4家,白银公司下属厂矿企业已全部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印发了《白银市2017年度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向企业转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辖区企业按照要求逐步建立企业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市级重点重金属排污企业编制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台账及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大重金属监督性监测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增设2个监测点位。
四十八、白银公司选矿公司由于环境管理粗放,2016年曾相继发生回水管道破裂、选矿矿浆泄露等两起污染事故,对周边河道及土地造成严重污染。东大沟作为黄河一级支流,沿线聚集了多家涉重金属企业。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将调节池直接建在东大沟河道内,池内目前存有含铅、砷、镉等重金属底泥约600立方米,环境隐患十分突出。监测数据显示,近三年东大沟入黄河口处砷浓度持续上升。甘肃稀土公司3号尾液库距黄河干流仅20公里,未进行防渗处理,目前存有含高浓度重金属和放射性尾液约130万立方米,严重威胁当地水环境安全。此外,重金属治理项目推进缓慢,2015年国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1.3亿元用于治理东大沟重金属污染和含铬土壤污染,资金到账一年有余,但项目至今仍未开工。
以上问题分为四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白银公司选矿公司由于环境管理粗放,2016年曾相继发生回水管道破裂、选矿矿浆泄露等两起污染事故,对周边河道及土地造成严重污染。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白银市政府、白银公司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白银有色集团选矿公司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修订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共计15个,完成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重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项于2016年11月完成。共计投资246.25万元,重新铺设325mm复合管代替原有破损回水管道,于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更换了尾砂输送管线3000米,于2016年8月10日完成。组织对东大沟河道尾砂进行彻底清理,采购并使用管壁探测仪对管壁厚度进行定期检测,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解决了尾砂和回水管线的环保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了管线周边的环境安全。
(二)东大沟作为黄河一级支流,沿线聚集了多家涉重金属企业。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将调节池直接建在东大沟河道内,池内目前存有含铅、砷、镉等重金属底泥约600立方米,环境隐患十分突出。监测数据显示,近三年东大沟入黄河口处砷浓度持续上升。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白银市政府、白银公司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白银有色集团第三冶炼厂投资188.83万元,在原污水预处理站北泵房北侧新建符合要求的废水调节池,本项目于2016年10月启动,2016年12月完成整改方案,2017年1月完成项目审批、设计,2017年3月23日开始土建施工,2017年5月26日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原东大沟内调节池内沉积的底泥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已按规范清理并返回生产系统,原有调节池于2017年5月底完成拆除,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市环境监测站加强东大沟重金属监测,每月对东大沟开展监测,并增加了监测点位。同时环境监察部门加大了对东大沟沿线涉重金属企业的监察力度,重点加大了砷排放监控。东大沟河道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按照年度计划有序推进,东大沟重金属污染状况逐步改善。
(三)甘肃稀土公司3号尾液库距黄河干流仅20公里,未进行防渗处理,目前存有含高浓度重金属和放射性尾液约130万立方米,严重威胁当地水环境安全。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立行立改,白银市政府、甘肃稀土公司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甘肃稀土公司投资2450万元,对3号尾液库主坝进行了提标加固,对拦洪坝进行了修缮,新增在线监测系统,隐患整治工程已完成。企业组织全面核查3号尾液库地质勘查报告及施工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对尾液库四周布点进行地质勘探,根据甘肃土木工程研究院和甘肃有色冶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地质情况说明》,该尾液库没有渗漏,防渗效果良好。3号尾液库环境隐患整治工程于2016年5月25日开始施工,9月30日按计划进度全面竣工,10月12日,稀土公司组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整体验收。2017年3月底至5月初委托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3号尾液库进行布置勘探,未发现库区尾液产生邻谷渗漏现象,结合2016年3月份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3号尾液库岩土勘探结果及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关于甘肃稀土3号尾液库是否渗漏的说明、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关于甘肃稀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号尾液库地质情况的说明,目前稀土公司3号尾液库的现状是安全无渗漏。稀土公司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和保障工作,建立尾矿库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巡视,确保当地水环境安全。
(四)重金属治理项目推进缓慢,2015年国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1.3亿元用于治理东大沟重金属污染和含铬土壤污染,资金到账一年有余,但项目至今仍未开工。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白银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成立了重金属(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主要职责,督促实施单位优化了施工方案,细化了工程进度,做到周周有目标、月月有进度,施工单位每周报送一次项目报表,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项目进展:一是白银市白银区东大沟河道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109国道—梁家窑段)已于2017年2月13日开工建设,目前填埋场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完成投资1300万元;完成轻度污染底泥固化稳定处理约19000立方,重度污染底泥清挖22000立方及其它配套工程,已完成工程量80%,完成投资2190万元。二是白银历史遗留含铬污染土壤治理工程自2017年4月25日施工单位入场以来,完成了项目部搭建、厂区污染土壤测量复核,1号、2号、3号、4号堆场防治地面浇筑,边坡、挡土墙、道路管直埋、道路620米及B区挖方3000立方,以及厂区配套管道、市政给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安装,并清挖、倒运及分类堆存B污染区重度、中轻度污染土壤2.8万立方;利用固化稳定化设备处置重污染土壤及中轻度污染土壤约2000立方;利用挖机进行化学还原处置B区中轻度污染土壤约2000立方;对B区厂房与污染区交界处进行了污染阻隔,完成土方量1000立方。工程完成投资2500多万元,实际已拨付项目单位1400余万元。
四十九、陇南市尾矿库环境风险较大。陇南市现有涉重金属尾矿库140座,存在安全和环境风险的110座,其中10座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涵养区,8座位于河流滩地,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经排查,全市共有69座病库,已于2017年6月20日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其中闭库治理24座、隐患治理45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聘请省、市尾矿库专家对全市142座尾矿库进行了全面体检,对69座病库制定了“一库一策”治理方案。国家和省上共拨付资金7100万元,市县政府和相关企业筹措资金4.7亿元,确保了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同时,市政府筹集资金1000万元,省上支持200万元,对全市23座在用库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尾矿库进行实时监测。安监部门督促拟闭库的企业制定了时间进度计划,加快推进闭库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闭库任务。同时,对全市尾矿库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二)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涵养区尾矿库有10座,位于磨坝峡水源涵养区内的6座尾矿库中,成县二郎乡店子村二郎庙无主尾矿库于2012年闭库,并通过市安监部门验收;二郎乡武坝村武坝社河滩尾矿库已于2015年彻底清运;中国黄金集团成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小沟里尾矿库及旧尾矿库、成县华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严河尾矿库、成县宏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尾矿库4座已于2017年4月15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治理,正在完善闭库手续。对疑似位于王磨镇王磨村水源地保护区的4座尾矿库经现场多次核实,王磨村水源地毛咀山支流流域与4座尾矿库所处支流流域相互平行且同属于黑鹰河支流,为各自不同的独立支流流域。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内容,经现场多次核实,以上4座尾矿库均不在毛咀山流域及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无上下游的关联性。治理情况:王磨村水源地位于王磨镇王磨村黑鹰河以南支流毛咀山流域,经现场核查,毛咀山支流与黑鹰河交汇点上游1.7公里、2.0公里处分别有成县恒泰矿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1号、2号两座尾矿库,1号尾矿库已于2009年闭库,2号尾矿库于2017年4月前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并通过监管复查;3.3公里处有成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纸坊沟尾矿库,已于2016年底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并通过监管复查;4.6公里处有成县驰腾矿业公司崖板沟尾矿库,已于4月前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并通过监管复查。
(三)8座河滩库分别为成县5座,西和县2座,康县1座。其中成县二郎乡武坝村武坝社河滩尾矿库(位于磨坝峡水源地涵养区)于2015年彻底清运;成县聚源矿业有限公司清水沟尾矿库于2014年完成闭库治理,2015年3月通过市安委会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成县王磨官店扶贫福利选厂河滩库、成县同谷实业公司河滩库、成县店村镇大寨村尾矿库于2016年底安全隐患治理,通过了安监部门监管复查。西和县2座河滩库情况,西和县兴运选矿厂洛峪尾矿库、西和县孙家沟浮选厂尾矿库已完成闭库治理。康县阳坝铜矿1号尾矿库2008年已将尾砂转运,该库原址已被其他企业用做建筑材料堆放场地,经现场多次核实,该尾矿库已不具备尾矿库功能特征,不再产生因尾矿库而引发的安全隐患,2017年9月27日康县政府公告注销。
(四)督促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委托有环保技术咨询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按照《陇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市所有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再次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尾矿库已经全部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修编备案。
五十、2010年成县改板沟铅锌尾矿库溃坝事故曾造成张庄河3公里河道淤塞,部分农田被冲毁,至今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10月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编制了《成县黄渚镇张庄沟沟道清淤工程实施方案》,先后清淤3次,共清淤5.36万立方米,投资54.99万元。对改板沟尾矿库初级坝及库内残余尾砂全部清运至石湾沟尾矿库并对石湾沟尾矿库进行了闭库,共清理尾砂及沙石约4000立方米,投资约99.5万元。对尾矿坝下游至成黄公路段沟道、张庄河进行彻底清淤。已完成改板沟尾矿库下游3公里区域内沟道清淤工作,改板沟共清淤3023平方米,清运沙石614立方米;已完成了张庄河河道、耕地及河道两侧清淤工作,清理河道长度为476米,拓宽河道150米工作,清淤面积约为12673平方米,清运9035立方米。已完成改板沟区域0.4公顷、张庄村沟道区域3.6公顷的覆土工程,改板沟尾矿库至张庄村3公里范围内水毁耕地覆土任务已完成。
五十一、陇南市重金属风险隐患整治工作进展相对缓慢。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陇南市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列入2017年完成任务的厂坝铅锌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张庄尾矿库废水处理系统工艺升级改造工程、新建矿井涌水和废石场淋溶液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已完成,并调试运行。累计投资45565.21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0900万元。
五十二、陇星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建设完成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和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环境风险隐患尚未消除。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9月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该企业已于2017年4月25日完成了尾矿库在线监控及流量计的安装;5月9日已全部完成雨污分流隧道建设,并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专家验收。
五十三、陇南市一些企业偷排漏排问题依然存在,2016年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宕昌县三昌矿业公司擅自排放矿洞水,造成龚家河近8公里河段锑污染。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8月底,陇南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宕昌县委、县政府督促企业先后邀请了兰州环保科技公司、江苏威晟环保股份公司、江苏霖夕环保科技公司专家,多次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企业委托西北矿冶研究院进行了现场勘察,编制了综合治理方案。截至目前,已建成了1号、2号矿洞上游溪水拦截坝工程、排水渠、矿台硬化、污水收集池等工程,恢复植被7000m2;新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已建成,并投入运行。
五十四、山丹河流域每天有4万余吨生活污水直排,2013年以来水质持续为劣Ⅴ类,饮马河河道、东环路芦苇池、黄水沟、东泉干渠水体黑臭问题突出。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底,张掖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印发《张掖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张掖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张掖市污水处理达标运营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张掖市老城区八大明渠水系联通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确保山丹河流域污染水体综合治理和城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一)实施山丹河流域污染水体综合治理项目,山丹河甘州段污染水体治理项目敷设污水管道5.4公里,清淤7.8万立方米,清理垃圾7.1万立方米,对山丹河桥和杨家闸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完成总工程量的90%。山丹河山丹县城区段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已纳入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程。对山丹县城山马公路以西三处地段污水进行全部收集。
(二)推进市区黑臭水体治理,饮马河河道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现已修建拦污坝1座,新建100立方米沉淀池1座,安装清水管道313米、污水管道2887米,清挖饮马河道淤泥850立方米,实现饮马河清污分流的目标。东环路芦苇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敷设排污管道627米,砌筑护坡750米,安装栏杆580米,将9个分散排污管道全部接入新建主管,芦苇池内已无污水排入;清淤、疏浚芦苇池4802平方米,生态修复4500平方米,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0%。对老城区八大明渠27个排污口进行截流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疏浚修补清淤明渠,敷设排污管道3.7公里,扩容改造污水管道6.6公里,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实施东环路芦苇池河道配套污水管网工程,敷设污水管道6.58公里,敷设清水管网310米,砌筑检查井87座,新建溢流井1座,建成溢流堰一座,修建闸口1处,完成工程量的95%。东泉干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敷设污水管道14.7公里,配套检查井435座,完成土方开挖4.9公里,拆除建筑物3座,清理基础1.8公里,夯填渠岸土方1.5公里,铺筑垫层3.8公里,浇筑混凝土渠道2.9公里,衬砌格宾笼500米,完成工程总量的86%。张掖市城区东北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敷设污水管道14.02公里,配套检查井330座,现已全面完成。黄水沟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敷设污水管道18.8公里,配套检查井510座,完成三座大车桥主体工程施工,河道清淤疏浚2.5公里,护岸开挖整理2.9公里,格宾笼衬砌3.7公里,钉设木桩2900根,预制防护栏底墩7927个,完成污水一体化泵站基础工程施工,累计完成工程总量的84%。城区清水补给工程敷设清水管道6.66公里,修建进水设施3座、闸室管理房1座,砌筑检查井18座、沉淀池1座,修建人行桥1座、车桥20座、过路涵洞3座,现已通水。
(三)做好污水处理厂提标技改及运行管理,甘州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技改项目已建成投入试运行。甘州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负荷率为100.12%、处理率为94.12%,山丹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负荷率为85.23%、处理率为88.72%。制定《张掖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由张掖市康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山丹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在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四)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配套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老城区敷设污水管网10.6公里,甘州区敷设污水管网70.7公里,山丹县敷设污水管网16.15公里。山丹河甘州段沿线村镇敷设污水管网16公里,安装完成污水处理设备23套,正在进行进水调试,安装安全围栏2680米,完成工程量的86%。山丹河山丹段沿线村镇已建成污水处理站9座。2018年计划完成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山丹河流域水体污染治理、城区生活污水截流任务,加快配套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切实解决好小城镇污水排放问题,避免污水直排,改善乡镇人居环境。
下一阶段,张掖市将继续加大水污染整治力度。一是2018年全面完成市区四条黑臭水体整治收尾工程,并完成工程验收,持续开展为期半年的水质监测和第三方评估。二是完成山丹河流域水体污染治理工程,2018年6月底前完成山丹河甘州段污染水体治理项目收尾工程,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山丹河山丹县城区段污染综合治理工程,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张掖市污水处理厂(Ⅳ类水)提标改造工程。三是全面完成剩余部分的污水汇集截流工程,2018年7月底前完成建设老城区八大明渠水系联通工程雨污管道4.3公里,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东北郊等区域剩余部分的支管工程建设。四是合理规划布局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切实解决好小城镇污水排放问题,避免污水直排,改善乡镇人居环境。
五十五、马莲河沿线23个乡镇每天有40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大量生活垃圾堆存在河道内,沿线29家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近两年水质急剧恶化,已由2014年的Ⅳ类下降为2016年的劣Ⅴ类。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庆阳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建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总河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马莲河河长,相关县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辖区段河长的监管责任体系。至目前,市级总河长先后赴马莲河调研3次,马莲河市级河长调研4次,现场研究解决各类问题23处,下发问题督办通知1份。
(二)组织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道垃圾清理整治等工作。相关县区成立了马莲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组织,县区水务、环保、住建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县城、乡镇、村组、企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细致排查,查清了排污口数量、位置、设置单位、排污形式、排污量、许可等情况,建立了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资料。
(三)针对直接进行污水排放和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采取了留、改、并、停等措施进行了处理整治。目前,马莲河流域已关停排污口16处,通过与城市污水管网合并处置的排污口19处,采取建污水收集池、将污水拉运至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方式处置的排污口63处,通过建设污水处理站整治的排污口20多处,采取其他处置措施的6处。
(四)结合全域无垃圾行动和美丽乡村建设,组织县区、乡镇、村组对河道陈年垃圾进行了集中处理。其中:环县投入100多万元,对环江、马坊川17.6公里河道集中进行垃圾清理和平整修复;华池县结合党员锤炼日活动,组织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各村组群众每周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清理多年堆积河道垃圾5000余吨,并在悦乐、南梁建成了标准化垃圾填埋场2处;宁县共组织清理垃圾2100多吨,县财政每年每村拨付垃圾专项清理费用2万元,建立了垃圾日常清理制度;庆城、合水组织对马莲河流域内垃圾进行了全面清理。
(五)先后4次对马莲河流域排污口整治、河道垃圾清理、河道采砂和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区及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反馈。已向县区、乡镇下发整改通知单43份,督办通知14份。
(六)印发了《庆阳市马莲河宁县桥头蒲河马头坡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和《庆阳市住建系统马莲河流域水污染问题整改方案》,协同推进控源截污措施落实和马莲河流域重点乡镇污水收集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站)建设。目前,马莲河流域生活污水直排涉及的21个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站2处,日处理能力60立方米,污水收集池44个,容积6981立方米;在建污水处理站9个,日处理能力4675立方米,污水收集池2个,容积60立方米;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6座、污水处理站11处,设计日处理能力9350立方米。华池县柔远镇、宁县新宁镇为县城所在地乡镇,产生污水已纳入县城污水处理范围。
五十六、泾河、葫芦河流域有35个重点乡镇尚未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每天有1.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葫芦河水质持续为劣Ⅴ类。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平凉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灵台县独店镇、泾川县王村镇、静宁县古城镇3个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华亭县安口镇,崇信县新窑镇,泾川县玉都镇、荔堡镇、窑店镇、高平镇、党原乡等7个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开工建设;威戎镇、什字镇、南湖镇3个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前期准备;其余22个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二)灵台县什字镇、独店镇,庄浪县南湖镇、朱店镇和崇信县新窑镇等5个垃圾填埋场已建成;泾川县高平镇、崇信县柏树镇等8个乡镇垃圾处理设施正在建设;泾川县玉都镇等9个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计划2018年底前建成;崆峒区安国镇和崆峒镇计划2018年建成垃圾收集转运站,依托平凉海螺水泥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理项目处理生活垃圾;其余11个重点乡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按照《平凉市泾河平镇桥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开工建设平凉天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加大对平凉中心城区“八沟一河”的排查整治力度,对沿河排污口实施精准排查整治。针对平凉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滞后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了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明确要求年内必须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市督查考核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督促平凉工业园区按年底建成工业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建成中控楼附属用房基础工程和混合池、生化池主体工程,累计开挖管沟3470米,铺装管道2979米,部分设备已进厂,预计年底前可建成投入试运行。平凉工业园区中水回用管网建设项目变更为平凉中心城区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目前编制了项目方案,正在积极筹措资金。
(四)泾川县按照《泾河拦洪坝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17个入河排污口,采取“一口一策”,全面进行整治。泾川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项目土建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可建成投运。
(五)静宁县按照《葫芦河及水洛河不达标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实施了总投资为1.05亿元的葫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成生态湿地、涵养林、氧化塘、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等治污设施。针对静宁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滞后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了静宁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要求年内必须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市督查考核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督促静宁工业园区按年底建成工业污水处理厂。目前,静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累计完成投资3200万元,已完成中控室、办公楼主体一层框架及粗细格栅、提升泵房、曝气沉沙池基础开挖,完成鼓风机房及配电室独立基础混凝土浇筑,敷设工业和生活污水主管网(双管网)8.4公里,预计年底可建成投入试运行。采取“一个厂址、两套处理设施”的办法,与工业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新的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制定了《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全面启动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加大了葫芦河沿岸涉水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十七、祖厉河流域每天有23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薯香园农业科技公司等3家淀粉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最高达1083mg/L,导致祖厉河污染严重,水质持续为劣Ⅴ类。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白银市、定西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白银市
1.委托西北市政设计院进行会宁县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和二期扩建工程的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作。为实现污水处理厂的规范运营,2017年8月1日县政府与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约,目前已全面完成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工作。实施会宁县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头寨镇、郭城驿镇、河畔镇及甘沟镇污水处理厂已完成申报。
2.督促祖厉河流域乡镇加快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头寨子镇计划新建日处理能力0.5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l座,配套敷设污水主管道6千米、次管道4千米,目前已完成项目选址,现正在进行项目申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郭城驿镇计划新建日处理能力0.4万立方米(近期)、0.8万立方米(远期)的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配套污水管网26.3千米,项目概算总投资6358.36万元,该项目已完成可研、能评、环评、用地批复、规划选址审查、稳评等前期准备工作,现正在等待省发改委列项批复;河畔镇结合苦水河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同步启动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现正进行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甘沟驿镇计划新建日处理能力0.5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1座,配套敷设污水管网10千米,现已完成项目选址,正在进行项目申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大力推进祖厉河沿线各乡镇建成区垃圾填埋处理及收运设施建设。其中:头寨子镇计划新建总库容30万立方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座,现已启动实施,预计2018年底投入使用;郭城驿镇累计投资1500万元,新建了总库容35万立方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座,现已投入使用;河畔镇计划新建日处理能力35吨、总库容27万立方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座,现已完成所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招投标将于近期启动;甘沟驿镇计划新建日处理能力50吨、总库容35万立方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座,现已完成项目选址,正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在祖厉河设置6个监测断面,每月开展水质监测。同时开展了祖厉河违法排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洗车场、屠宰点等开展了综合环境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下发改正通知书12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起,处罚金额2.26万元。
5.白银市、定西市签订了《祖厉河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安排部署开展跨界联合执法工作。
(二)定西市
1.投资2000万元实施了定西城区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及附属工程,对城区河道内所有排污口全部接入污水管网,共维修改造污水收集管网9176.5米,建设河道截污井382座,修复河道护坡3465.89立方米(其中石护坡3029.97立方米、混凝土435.92立方米);改造露天旱厕47座,建设化粪池27座,配套检查井133座,配套管网860.3米;新修踏步16处;对河道及沿岸的19453立方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集中清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40195立方米建筑渣土就地进行了填埋平整;回填平整河床637948.7平方米;开挖水渠13591米,开挖及弃置土方167765立方米。2017年10月,继续实施关川河一至四级翻板坝清淤工程,预计实际开挖淤泥10.22万立方米。
2.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监管,推进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完成了甘肃扶正药业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生产废水治理,针对马铃薯淀粉加工尾水超标排放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了“三个标准”和“四条途径”的深度治理措施,督促甘肃鼎盛淀粉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实施了增加蛋白提取、预处理和提高生化活性后处理的深度治理。加大执法力度,针对蓝天、鼎盛、薯峰、薯香园等4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并分别处以169879元、539276元、489758元、543793元罚款。
3.市政府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污染防治合作框架协议》,安定区政府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马铃薯淀粉加工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2017年3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编制了《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还林技术指南(试行)》。省政府致函环保部商请支持定西市开展马铃薯淀粉加工尾水还田还林试点,正在等待环保部批复。巉口马铃薯精深加工区鼎盛、薯峰、蓝天3家淀粉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通过采用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技术,实施马铃薯淀粉加工清洁生产,薯香园、圣大方舟2家淀粉制品企业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进入新市区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深度处理。河海大学设计院甘肃分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分别与鼎盛淀粉、薯峰淀粉公司、蓝天淀粉公司签订设计协议,并完成了设计施工方案。同时,采取边设计边测绘边施工的工作步骤,鼎盛淀粉、薯峰淀粉公司、蓝天淀粉公司已完成还田配套设施建设,分别流转土地约4000亩。鼎盛淀粉和薯峰淀粉公司已完成了15万方调节池的土方整理、防渗土工布铺设和2个输水泵站建设,铺设主管网12公里;蓝天淀粉公司已完成了1个2400方和1个1200方的调节池、3个输水泵站的建设,铺设主输送管道8公里、分支管网12公里,试点开展马铃薯汁水还田。
4.定西经济开发区下辖循环经济产业园、马铃薯产业园、安定工业园、现代物流园4个园区。其中城区部分包括安定工业园南川片、马铃薯产业园(南川综合物流区和西川种薯繁育区)、现代物流园,产生污水依托定西清源水务净化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城郊部分包括循环经济产业园、安定工业园巉北片、马铃薯精深加工区,产生污水依托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实现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5.积极实施祖厉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2004年建成运行了安定区城区污水处理厂、2013年完成了定西城区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2016年5月建成运行了内官营镇污水处理厂,2016年12月建成运行了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工程,实现定西市祖厉河流域城区和沿途乡镇基本建成运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目标。2016年底实施完成了20t石灰干化处理项目,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石灰干化处理后再进行卫生填埋,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等国家政策规范对污泥处置的相关要求。
6.印发《定西市安定区关川河水体达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关川河(祖厉河)流域工业排水、生活污水收集方案,推动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城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确保关川河水质逐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功能区划分要求。
五十八、全省目前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目前全省共有7个市州未建成备用水源。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20年底,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组织对辖区饮用水源地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了排查清理,进一步规范了界碑、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设置。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成了隔离防护设施。
(二)各市州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道路交通穿越问题逐一进行了核查,其中38个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的已按照规范要求开展了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防护设施的配套建设,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完善,建立了定期巡查制度,确保各类防护设施正常使用;9个水源地正在进行调整。
(三)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加快第二(备用)水源地建设。截至目前,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和兰州新区均已实现“双水源”,2个市第二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正在报批,4个市州正在建设。
五十九、庆阳市华池县鸭儿洼、柔远东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70余口采油井尚未取缔。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8年底,庆阳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庆阳市重大安全协调委员会将该问题列入2017年市级领导包抓重点环境问题,由市级领导包抓落实,明确了整改责任、目标、时限和要求。华池县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责成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石化办、国土局、水务局配合,联合第二采油厂、第十采油厂对涉及鸭儿洼、柔远东沟两个县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油田设施分布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核对。
(二)截至11月15日,华池县柔远东沟及鸭儿洼两个县级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已累计封堵油水井103口,占总封堵任务139口的74.1%(其中:采油二厂封堵47口,占总封堵任务54口的87%;采油十厂封堵56口,总共封堵任务85口的65.8%),剩余36口油水井已关停14口。
六十、平凉市景家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以来陆续违法建设了停车场、汽修店、餐饮等设施;泾川县王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16家养殖场和7家采砂场未依法关闭,2016年有关部门为上述采砂场换发了采砂许可证。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平凉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崆峒区对景家庄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监管责任缺失的5名工作人员查清事实,依法依规进行了责任追究;泾川县对王村水源地保护区违法项目违规审批的7名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了责任追究。
(二)崆峒区对景家庄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停车场(含5个汽修门店)和2户农家乐全部拆除,并进行了生态恢复;泾川县对王村水源地保护区内16户养殖场和7户采砂场己全部依法关停,并拆除了生产设备。
(三)市政府已向省政府上报王村水源地保护区划调整方案。泾川县城区第二水源地王村镇朱家涧水源地已经建成。
六十一、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各市州按照《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报送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情况的紧急通知》,对辖区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按照《关于开展河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集中整治,依法查处非法采砂活动,从严管理和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二)按照《关于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开展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并报政府审批。目前,全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已全面完成,除有17个县区因砂石资源枯竭或环保等原因全面禁采不需要编制外,全省已有嘉峪关市和69个县区、3个流域机构完成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三)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组织各市州开展辖区河道综合治理,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遗留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所在地政府修复整治河道,确保防洪安全。
(四)按照《关于严格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各类保护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开展了黄河流域联合执法督查。目前,104起砂场的查处整改工作已到位。通过集中整治、严格监管和执法,促进了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河道非法采砂和乱采滥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障了河道生态安全。
六十二、大夏河河道内5家无证采砂企业,占用滩涂186亩,形成27个采砂坑,对河床造成严重破坏;洮河河道内5家采砂企业在采砂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开展采砂活动,占用滩涂48亩,将2.4万余立方米砂石废料堆存在河道内,严重破坏河床生态结构。
进展情况:整改时限为2017年底,临夏州、定西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已完成整改,并经清单销号,今后将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一)临夏州
1.制定印发《临夏州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了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验收制度、河长巡查制度;即将出台乡村两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初步建立了州、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从2018年起对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对全州范围内非法采砂企业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辖区河道内的采砂情况,未发现“死灰复燃”问题。
3.按照州上制定印发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各县市有序推进矿业权设置工作。
4.大夏河5家采砂场共拆除生产砂台5座,拆除办公用房29间、变压器5台、输电线路1200米,查扣生产设备6台,行政处罚41万多元,清运生产的沙石料34900方,回填采挖形成的沙坑27个,回填土方168000多方,已全面完成生态恢复治理。
5.经过整改,全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了河道动态监管机制,实行州、县、乡、村四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河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非法采砂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取缔关闭拆除河道内非法采砂企业,未发现“死灰复燃”问题,全面开展了非法采砂场地恢复治理工作;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规范砂石矿开采秩序,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县市编制完成河道采砂规划并批复执行,严禁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河道生态逐步得到恢复治理;经过梳理,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定西市
1.依据《定西市采砂管理办法》,建立了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巡查管理台账、联合执法、黑名单、有奖举报等河道采砂监管长效机制制度。
2.按照《定西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落实了“河长制”、“警长制”,对全市河道实行定人、定段、定责。同时,在河道内设立公示牌,明确了该河段的河长和警长及举报电话。
3.2016年10月至12月,涉及洮河流域的临洮县、岷县开展了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临洮县对全县151家采砂企业开展了专项整治、岷县共取缔关闭非法采砂场和采砂点102处。据统计,环保督察期间,全市共受理河道采砂信访案件25件,涉及采砂企业全部整治恢复到位,信访案件均办结上报。临洮、岷县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开展了两次“回头看”工作,并将重点区域、重点采砂信访案件列入“明查暗访”督查工作内容,巩固河道采砂整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