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发布,政府定价项目缩减约八成

30.10.2015  12:56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1日对外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9号令),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21日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指出,重新修订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它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目录修订严格遵循“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基本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建立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及时调整有关定价项目及其管理方式。
      胡祖才指出,此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的力度非常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缩减了定价范围。由以前的13种类减少到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等7种类,定价具体项目由以前的约100种减少为20种,约减少了80%,最大幅度进行了精简。
      第二,定价目录清单化。保留下来的定价项目都是用清单的形式列明具体项目和内容,便于社会监督。
      第三,修改目录名称。以前叫“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根据《价格法》十九、二十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即中央政府管的价格。
      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到目前为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剩下的1个省近期也将完成。截至9月底,已经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公布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其他省份近期也陆续公布。“地方定价目录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55%。”胡祖才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政府定价作出了非常清晰、完整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措施:首先,定价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其次,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最后,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