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
通知指出,《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于夯实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和党的各级工作机关要对照《条例》规定,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工作规则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中央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机关工作活力;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六)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同级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