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设立7个生态环境审判示范基地

03.03.2016  11:46

福建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会议日前在漳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高院设立“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务研究基地”的批复并为研究基地授牌,福建省高院授予永泰、东山、永春、永安、松溪、长汀、霞浦等7个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示范基地”,发挥其以点带面的环境审判示范带头作用。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打造生态司法“福建样本”升级版。

据悉,2008年以来,福建高院共出台20余份指导性司法文件,全省法院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1.9万余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机构队伍逐步加强,设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庭67个、专门合议庭17个,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