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8个城市将试点轻微刑事案件“速裁”
28.06.2014 20:33
本文来源: 人民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根据授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速裁’,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实体公正又彰显了程序公正,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根据决定,试点地区定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地区。
决定对试点提出了要求: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根据决定,试点办法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两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决定还要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两高”开展试点还是第一次。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授权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体现了尊重法治的精神。 (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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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2014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