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不该在“内鬼”操纵下“裸奔”
日前,杭州的冯某因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官提醒,不法分子很可能通过银行、医院等机构收集和倒卖个人信息,此前就有房产公司职员将客户信息统统出售、江西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市民信息盗卖。对于各家拥有大量客户资料的单位来说,如何保管客户信息真的应该好好想一想了。(6月6日《钱江晚报》)
本以为在银行存款就能高枕无忧,本以为办理房产登记不会泄露信息,然而,当这些单位出现了像冯某一样的“内鬼”,个人信息就会变成“商品”,就会变得“裸奔”,由此引发的银行卡被刷、诈骗、骚扰等一系列“下游犯罪”更是防不胜防。由此可见,只有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消除“内鬼”,堵塞管理漏洞,公民个人信息和权益才能穿上“防护衣”。
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在当下的大数据、云计算时代,个人信息使用几率增加,泄露的可能和风险也大大增加。公民把自己的身份、职业、电话、住址等信息提交有关单位,这些单位就有义务依法管理好这些个人信息,严防外泄,更不能容许“内鬼”盗卖牟利。然而,遗憾的是个人信息被窃取、倒卖、非法利用的现象愈演愈烈,已呈现泄露渠道多、范围广、程度深,形成黑色产业链等特点。对受害者而言,不仅造成损失,还普遍存在维权难,几乎成了“刀俎下的鱼肉”。
毋庸置疑,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和盗卖的罪魁祸首,是某些单位的“内鬼”。号称“江南第一探”的私家侦探韩冰曾经指出:如果公安、卫生、教育、房管、车管等公职部门,银行、通信、航空、保险等商业服务机构内部没有“内鬼”,私家侦探们纵有再大能耐,要拿到公民的相关核心信息“几乎是天方夜谭”。可以说,正是“内鬼”的存在,使得个人信息极易被盗,公民隐私也会变得“赤身裸体”。
“内鬼”频频出现的背后,是相关单位的责任缺失和监管漏洞。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日益强烈以及黑色链条中各个环节的高额利润驱动,一些非正当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和渠道不断“升级”,相比之下相关单位的监管却没有“升级”,监管上的漏洞使“内鬼”有机可乘,客观上为盗卖个人信息创造了“宽松环境”。因此,整治盗卖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必须加强行业内部监管和员工自律,升级制度监管“防火墙”。
的确,制度预防上的未雨绸缪,远比事后处理的“亡羊补牢”更加重要。对于整治盗卖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比事后严惩“内鬼”更重要的是超前预防,从源头建立完善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对于掌握公民信息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要通过制度建设,提高接触个人信息者的门槛,缩小知晓个人信息者的范围,监控个人信息的流向等等。要建立一套“谁收集谁保护、谁泄露谁负责”的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及使用行为,扎牢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篱笆墙”,使“内鬼”无机可乘。
事实上,除了监管制度上的“补漏”,法律规定上的“补位”也很重要。在发达国家的成熟社会,个人信息的监管保护,一般是在健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而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相对滞后,现有规定法条零散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个人在发生信息泄露时,即便少数人进入诉讼维权,最终也会因程序的烦琐、时间的耗费、投入与回报的失衡而放弃。因此,要尽快出台详细、具体、可操作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便于公民在受到个人信息侵害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这是箭在弦上的大势,亦是迎合法治初衷的当务之急。
“内鬼”一时不除,公民就一时不安,而没有安全感,就没有幸福感。我们不希望公民登记个人信息时诚惶诚恐,心有余悸,而要避免这种心理上的不安,就必须以严惩“内鬼”为治标之策,以制度预防、法律完善为治本之策,通过标本兼治,保护个人信息和权益免受侵害,让群众幸福感回归“本位”。
文/吴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