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

18.11.2016  17:37

    原标题:《兰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出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

    11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强对全市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最大限度发挥各项功能,该局近日制订出台《兰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

    据了解,《管理办法》确定市民政局为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协调指导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由各县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各高校和市属各单位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由各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平时由各管理单位使用,灾时交由市民政局统一安排使用。各管理单位应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功能完好、随时可用。

    《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局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日常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生自然灾害后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市民政局提请市政府发布启用公告。启用公告发布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须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违反《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