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细则》

20.03.2017  11:14

    甘肃省工商局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细则》,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公示与异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细则明确,省工商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企业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十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公示。


    同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进行公示,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伏润之)


来源: 每日甘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