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原标题:《甘肃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日前出台《甘肃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公立医院院长绩效工资可按照年薪制的方式实施。院长绩效工资年薪水平要保持与单位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合理的分配关系。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意见》指出,按照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以及不同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在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提高绩效工资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其中,绩效工资中用于激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注重医务人员长期激励。赋权试点医院,根据内部人员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对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多种模式。
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试点城市人社、财政部门依据公立医院和院长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经费收支情况,在调控范围内动态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良好以上的单位,其次年人均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按当地平均水平适当提高;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合格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提高;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其次年人均绩效工资总量要适当予以下降。
公立医院院长绩效工资可按照年薪制的方式实施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依据院长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公立医院院长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院院长绩效工资可按照年薪制的方式实施,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从2017年起,同步建立院长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或良好的,其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可适当提高;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原则上不得提高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对少数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应降低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长绩效考核工作的,不得提高其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院长绩效工资年薪水平要保持与单位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合理的分配关系。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公立医院根据自身特点,依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在制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时,可通过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科研津贴、医疗卫生职业津贴、延时加班补贴、值班补贴、夜班补贴等符合行业特点的项目,以充分体现行业和单位特点。在内部具体分配时,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风险度高和贡献突出等医务人员倾斜,保障医生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工资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