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酒驾重在提高执行力
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从而有效震慑了醉驾行为。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酒驾案件下降两年后,又出现上升趋势。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的数据是,2012年,全省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638起,饮酒驾驶2448起,2013年,全省查处醉酒驾驶977起,饮酒驾驶3444起,2014年,全省查处醉酒驾驶1735起,饮酒驾驶3881起。(详见《兰州日报》5月20日七版)
记得“醉驾入刑”刚实施时,媒体广泛报道、市民讨论,交警集中查处,犯案者还频频被媒体曝光,于是,酒桌上“喝酒驾车犯罪”的警语不断,被迫也罢主动也好,酒驾现象确实大为减少。但是,当轰轰烈烈整治的风头过后,在有些人心目中,“醉驾犯罪”的警钟就不再敲响,或者,侥幸心理作祟,以为查得松了,没啥大不了的,不少人便放松了对酒驾的警戒。同时,对醉驾入刑的量刑偏轻,也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令某些人把“醉驾入刑”并不真正当回事。
事实上众所周知,酒驾猛于虎,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酒驾入刑是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法律规定。然而公安方面不可能每天每夜都在严管酒驾醉驾,司法方面也常把酒驾醉驾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理,对以身试法者的法律处罚也在人道主义的幌子下温情脉脉起来,尤其对官员的酒驾醉驾处理时手下过分留情。但事情充分证明,对于遏制酒驾醉驾,仅仅靠思想教育是没有用的。而甘肃省近两年酒驾醉驾案件再次抬头,不仅仅是肇事者本身的素质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治理上的问题。法律惩罚没有到位,法律没有威慑力,酒驾醉驾者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预感不到自己给别人带来灾难后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因此提高严惩酒驾的执行力成为了刻不容缓的问题。
同时,鉴于酒驾危害性之大,不仅要让“酒驾”真正成为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也应该让“不劝酒”真正成为广大公众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在法律和执行层面对劝酒者的责任加以明确:其一,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附随义务”,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二,明知对方驾车,却仍然强劝,这就具有了教唆的故意,如果案发,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条件。可见,从“法理”上看,追究劝酒者之责合情合理,执法部门也无需再随意放过,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法律震慑力,最大程度减少酒驾发生的可能性。
虽然“醉驾入刑”已四年,但它远未真正深入人心,“喝酒不开车”也并未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准则。为此,一方面常态化查处的力度不可松懈,另一方面,“醉驾入刑”实施之后,从法律层面也需思考如何完善刑罚,提高法律的现实执行力及威慑力。所以,我们的交警部门一定要及时发现并严惩身边出现的酒后驾车现象。对于酒后驾车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就应该给点儿教训,让他们“长记性”。希望甘肃省能严加治理马路杀手,严加惩罚酒驾醉驾,还大众一个拥有安全感的行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