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规定推动追逃追赃工作

06.01.2017  09:33

  中国警察网北京1月5日电 记者付静报道: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规定。《规定》为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提供统一规范和法律依据。此《规定》自1月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五种适用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犯罪类型。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逃脱的”应当认定为“逃匿”;对“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的应当认定为“通缉”。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被放在突出位置,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去年1至11月,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

  随着追逃追赃工作的深入推进,外逃人员回国案件和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呈增长趋势。对此,《规定》明确,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