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单位被警告两家被责令整改

02.03.2016  02:37

监督人员现场抽查

洗浴中心摆放的烟灰缸

卫生监督员张贴禁烟标识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孙建荣见习记者申亮实习生彭旭嘉文/图)3月1日,兰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邀请新闻媒体,对我市部分星级酒店和洗浴中心禁烟制度建立、落实及标识的张贴等进行了专项抽查,发现个别单位对禁烟工作不够重视,楼道禁烟标识不明显、不规范,电梯口垃圾桶有烟头和烟蒂。当天,两家单位被警告,另两家单位被限期整改。

    现场一

    星级宾馆垃圾桶内随处可见烟头

    当天上午9时40分,记者跟随监督员来到双城门一家星级宾馆,发现该宾馆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前厅禁烟标识不明显,门口也没有设禁烟标识,而本该是“禁烟劝导员”字样的臂章,却写成了“文明劝导员”,并不符合控烟相关规定。其次,宾馆楼层走廊内,禁烟标识不醒目。在该宾馆12层的公共休息室,虽然没有发现烟灰缸,随机抽查的几间客房也无明显烟味,但监督员在楼道电梯口的垃圾桶中发现不少烟头烟蒂,13层的垃圾桶内依然有不少烟头。之后,监督员对该宾馆下发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员在附近另一家大酒店抽查时,同样发现了很多问题。大厅内禁烟劝导员人数过少,就在监督员对酒店进行检查时,一楼大厅休息区内,一名来自上海的客人正在吸烟。在监督员的劝阻下,他才将香烟熄灭。5层楼道内几乎没有任何禁烟标志,楼道垃圾桶内也有熄灭的烟头,6层楼道同样没有禁烟标志。针对这些问题,监督员现场进行了指导,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出警告,同时将在后期组织“回头看”。

    现场二

    洗浴中心大厅摆着18个烟灰缸

    监督员在甘肃国际大酒店检查时,一楼大厅内有两名控烟劝导员,但就在一名客人拿着一盒香烟径直进入电梯时,劝导员并未作出任何警告或制止行为。该酒店电梯内张贴的禁烟标示也不规范,并不具备三要素:罚款金额、禁烟符号、举报电话。在该酒店9层楼道内,执法人员也没有发现任何禁烟标识。

    随后,监督员在七里河区南滨河路一家洗浴中心抽查发现,一楼休息区8个茶几上摆放了18个烟灰缸,并且每个烟灰缸内都有烟渍和烟灰,电梯和楼道内也没有任何禁烟标识。3楼足疗专区也摆放有烟灰缸,推开301房间客房门,一阵浓烈的烟味扑鼻而来,令人作呕。在12楼1217号房间,记者发现所有麻将桌上都配备了烟灰缸。当记者问为什么不见禁烟劝导员时,工作人员称禁烟劝导员正在倒班。

    监督员告诉记者,该洗浴中心也参加了控烟法规专题培训会,但领导对禁烟制度重视不够。检查中还发现,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向洗浴中心下发了监督意见书,并提出警告。

    监管部门

    逾期不改正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天抽查中,对存在问题的两家下发了限期整改书,对情节严重的甘肃国际大酒店和洗浴中心提出了警告,如果逾期不改正,将会按照《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根据《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1月1日起,所有限制吸烟场所一律取消吸烟室(吸烟区),4类限制吸烟场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机场的室内区域)要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相关新闻

    全市将开展控烟专项检查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孙建荣)从3月1日起,兰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控烟专项检查,并向各县区监督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控烟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组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控烟法规专题培训,动员各公共场所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控烟专项检查。当天上午,城关区卫生监督所召开了辖区公共场所负责人培训会。

    ■职责划分

    根据《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部门监管与执法职责划分为: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宣传,负责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三)机关单位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管宣传;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五)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棋牌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控烟的监管宣传;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星级以下提供住宿的旅馆、旅店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管宣传;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厅、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及工作场所的控烟联合执法工作;

    (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管宣传;

    (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及星级以上提供住宿的宾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宣传;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管宣传;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场所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十二)县(区)政府的街道办、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各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管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