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处置“僵尸企业”应调整税收

11.03.2017  08:32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人民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历史税负进行必要的调整,事关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清理‘僵尸企业’、使企业恢复生机的关键因素。”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说。

  梁明远说,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运用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要素最优配置,做了积极的工作。但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进程中,也遇到不少障碍。其中,如何减免重整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通过重整尽快走出困境,已经成为制约破产重整进程的制度性“瓶颈”。

  梁明远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的条文中,针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税务处理制定针对性条款,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企业破产重整前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销的事项、范围及程序。二是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发生的债转股等经营行为,可以免征相关税收;对此间产生的其他税收债权,经相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一年予以缴纳,特殊情况下,可以再予延长。三是在企业重整过程中,赋予税务机关积极参与重整进程的相关权利,既有利于监督重整企业的财务状况,也能更好防止假借破产重整逃废国家税收。(记者 白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