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兜底解决欠薪难题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10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制定出台《兰州市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规定,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市本级按照300万元,县(区)按照50万—1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辖区范围内的欠薪问题。
市本级按照3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欠薪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临时生活费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对已缴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欠薪单位,应首先按相关规定支付保证金清欠。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市本级按照300万元,县(区)按照50-1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辖区范围内的欠薪问题。
欠薪垫付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
《办法》指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适用范围是按劳动保障监察管理范围受理并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案件。如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等,致使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垫付应急周转金等情形之一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生活费。
《办法》还指出,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欠薪垫付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或有其他原因的,垫付或发给临时生活费和路途费。生活费和路途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的标准计发;施工单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总额80%以上的,不在应急周转金支付之列。
《办法》规定,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原则在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
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还规定,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市劳动监察部门负责追缴,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欠薪垫付周转金垫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由法院安排先行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款项。用人单位破产的,欠薪应急周转金按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的次序在企业破产财产中偿还。凡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欠薪企业,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企业信息、欠薪情况按月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和市人民法院备案,欠薪企业再进入招投标中心竞标时,不予进行新的竞标;欠薪企业在清偿应急周转金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清偿证明后,由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和市法院备案,方可进行新的招投标。
另外,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的或无法全部收回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核销依据和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单复印件,经同级财政局审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欠薪应急周转金在核销后,由财政局按照规定额度负责补足次年的应急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