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公捕公判卷土重来

28.10.2014  13:11

     我国依然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时期,在遏制违法犯罪的社会动员和惩治违法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尤其应当注重严守法度和讲究政策

 

    南方某县日前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对二十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公开拘捕和宣判。该县四套班子领导和公检法司一把手悉数到会,有五千多人现场观看。为了取得宣传、震慑效果,当地有关部门还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挂上牌子、站在囚车上游街示众。此消息一出,即刻引来广泛的社会反响,人们对这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予以批评和谴责,认为这是一种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执法侵权行为,应当对活动的组织者予以严格追责,防止此类现象再度出现。

    应该说,在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行已有数年的今天,南方某县再度出现这种“传统执法方式”,不仅让人遗憾,更令人吃惊。这再一次说明,我们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观念和方式,依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水平上,并没有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入宪、入法及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发展而同步跟进。在具体执法中,片面追求宣传效应和崇尚杀鸡儆猴的理念,依然顽固地存在着。这种旧时代的公捕、公判方式,不仅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侵害其合法权利,也危及到了我国司法文明与人道的形象。

    我注意到,上述情况及照片被传送到网上后,网民广泛点击、相互转发,不少平面主流媒体也刊出了评论。人们不仅质疑这种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更对此类不文明执法行为可能对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表示了忧虑。

    十多年之前,中央有关部门就对执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游街示众等发出过多道禁令,三令五申地强调必须予以严格禁止、违者必究。应该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虽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齿,理应依法予以惩罚,但对他们的处罚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要采取文明、合法的方式,并依照法律的程序进行追诉和审判。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开拘捕和游街示众、广场式公判,都当纳入“严禁”之列。违反者,不仅是执法方式不合适的问题,更应视作为权力滥用的行为。

    应当看到,我国宪法早已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更明文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将其列入到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中。当前,我国已进入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样的形势和社会背景下,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依然开展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活动,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可想而知。

    当前,我国依然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时期,在遏制违法犯罪的社会动员和惩治违法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尤其应当注重严守法度和讲究政策,要坚定不移地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追求司法公正和执法文明。切不可为了“造声势”、“显威势”而置执法的文明、人道和刑事法治的原则于不顾,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宣传效果、轰动效应而牺牲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识到,人道、人性、公正是法治思想的基石,也是执法文明的重要基础。即便是对于已经被依法证实和判定有罪的人,我们的目标也始终应该是通过必要和适度的惩罚,去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之路,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因此,文明执法、人道司法、公正裁判,才是实现法律和社会治理良好效果的必由之路。

    要彰显公正、文明、人道的执法理念和司法公正形象,要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公捕、公判以及直接或者变相游街示众等不文明、非人道的执法方式明确归入违法和禁止的行为之列,并对滥用执法权力的有关责任人员启动查究程序,严肃追究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或者因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以达到教育、警示和惩戒的目的,真正体现我国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