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不服处罚向法院递诉状 交警不能提供证据罚单被撤销

26.11.2015  09:04

  原标题:司机不服处罚向法院递诉状,交警不能提供证据,罚单被撤销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大型客车与小型客车碰撞,交警现场勘查后认为,大客车司机违反规定,对事故负全责。面对罚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大客车司机傅某不服,拿着事发现场的照片,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公布终审判决:撤销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大队(简称:城关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今年4月29日11时20分,兰州公交集团第二客运公司第二车队驾驶员傅某驾驶的大型客车,沿张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政府门前时,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城关交警大队民警经勘验事故现场后认定:傅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负全责,遂适用简易程序于当日作出了编号为 6201021701306590 的《处罚决定书》,对傅某处以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罚决定。傅某对此不服,上诉至法院。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关交警大队在对事发现场经过勘查后认为,傅某违反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规定,作出傅某负全责的认定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傅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兰州市交警支队城关大队明明持有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原审中只举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提供任何傅某违法事实的证据。从傅某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是小客车从后撞向其所驾驶的车辆尾部。兰州市交警支队城关大队不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据此,兰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七里河区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记者李辉 实习生张爱菲)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