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钱也违纪中纪委条例新解释放啥信号?

22.03.2016  12:28

    3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进行了解读,并通过模拟案例,作了深入阐释。

    “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长久以来在社会中形成的一种司空见惯的“潜规则”。但随着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形成国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在党风政风明显好转的同时也带动了社会风气的良好转变。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在官场,明目张胆收钱办事的官员已经大大减少。但需要警惕的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为权力、人情、关系所困,充当只办事不收钱的“雷锋”。具体表现有三:

    一是投桃报李型。少数领导干部将权力当成了交易的货币,不再以金钱作为替人办事的劳务费,而是大搞权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帮互助的政治同盟,这样的好处远远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

    二是隐形投资型。少数领导干部将替人办事当成了一项隐形投资,替人办事不收钱,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大公无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一方面堵住了舆论的悠悠之口,另一方面又为适当时机收取回报埋下了伏笔,让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从容进退,平安着陆。

    三是暗度陈仓型。少数领导干部从无数落马的腐败分子身上吸取了“惨痛”教训,但是贪婪之心不改,侥幸之心不死,以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于是在“收钱人”身上下功夫,将心思花在了父母妻儿乃至情人身上,于是就形成了自己在前面替人办事,父母妻儿乃至情人在后面收钱的模式。

    只是,无论是上述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其本质都没有改变,那就是以权谋私的本质没有改变,不论是在其中获得的权、钱,还是其他利益,都是从权力本身衍生出来的“负能量”。现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无疑正是看到了这样的本质,本着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予以规范,为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使他们不敢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所欲为,也不敢让自己的身边人从中获益。当然,正本尚须清源,正风还得肃纪,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那些不收手、不收敛,肆意妄为,顶风作案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各级有关部门本着“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问责到底,才能形成广泛的强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