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让广告创意与媚俗“同归于尽”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12月23日《新京报》)
与此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还包括“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将此与“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联系起来看,很明显,前二者是保护消费者的,而后者是保护“代言人”的。对于前二者很容易理解,而且社会呼声向来很高,而对于“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相关的解释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
对此,抑或可以这样理解:现在的广告费都一掷千金,代言人也报酬不菲,怕未成年人因此受到金钱的诱惑,从小染上拜金主义的不良习气。但事实上,这个“金”不是谁都能够“拜”的,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来看,这种现象的真正问题,一是广告公司对明星的崇拜;二是追星的媚俗在明星孩子身上的延伸。那么,这应该是现实社会中的追星媚俗在广告界的表现。
假如“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是出于遏制这种不良社会风气,那么,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让必要的广告创意与其“同归于尽”。
在广告中代言或取得的相应报酬,是成人社会的意识和规则。对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代言广告就如同一次开心的文艺演出。如果因为“名气”,就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那么,各种文艺演出或需要孩子露脸的节目中,今后还能不能让孩子出场?笔者实在想象不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演广告代言人,对他们的身心发展到底有什么影响?是金钱还是名誉?恰恰相反,这些在成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名利思想,以及以此形成的无度追名逐利,在孩子们的单纯意识中反而不会存在。
再说,广告用什么形象代言,涉及到相关宣传信息的内容。而儿童用品类广告,在所有广告中有很大的占比,这些有关儿童食品或用品的广告,如果不用相应年龄的孩子来代言,可能就只剩下使用说明书了。或者,本该形象生动的广告,只能是清一色的“都教授”了,还有让相关受众喜闻乐见的效果么?
毋容讳言,现在的广告代言人,已经几乎全部被明星霸占。广告创意早已不看商品看脸蛋了。一个国外当红明星,代言的商品已经囊括衣食住行。而“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所能针对的无非是某些明星的子女。所谓的“代言”,既是明星光环的辐射,也是追星媚俗的延伸。这不但让广告文化缺乏内涵,也让公告创意失去灵魂。这种现象确实到了需要整改的时候了。
然而,“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就明显是因噎废食。相比之下,人们既没看到因公款吃喝而对食客“验明正身”,更没发现因醉驾而禁止有驾照的人喝酒。假如在一个优秀的广告创意中,因无法让10岁以下的孩子出演而放弃,无疑是不公平的。而诣在遏制广告业某些不良风气的法规,如果让正常艺术范畴的广告创意与其“同归于尽”,不说是管理上的懒政,也是一种愚昧无知。
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