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啃老”入法绝难见“孝”

25.08.2014  04:44

    杭州市法制办拟定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

    看到这条新闻,人们自然会想到已然列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常回家看看”。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入法”并没有改变很多独居老人的生存状况,不常来的儿女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变孝顺,该来的还是依旧不来。而司法界人士也普遍表示,“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就面临界定难:怎样叫“”?怎么算“”?监督难:大多数父母不忍状告儿女。惩罚难:有法无罚的条文难以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法律的可操作性差而带来的一些消极因素,事实上已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赖。

    前车已有明鉴,后车为何还要装作看不见,一味步其后尘,难道不怕又是一次对法律尊严的损害和立法资源的浪费吗?

    啃老现象如此普遍,即便找原因也不能简单地从孝道沦丧上来找,“治病”更不能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来治。客观来看,啃老现象的出现,是多重社会原因综合造就,其中包括失业率高,社会人员就业难度大、学校教育与社会需要脱节、物价上涨造成年轻人购房压力增大等等。如果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以及必要的缓解、解决之道,啃老现象绝不可能因为你这一“立法”就成为过往。

    近年来因为啃老引发的多起道德事件甚至刑事案件是有很多,但从根本上看,都是媒体的传播对于个体极端事例的一种放大。更多时候,子女啃老少涉道德,多属无奈,而被子女“”的爹妈,也多属心甘情愿、鼎力相助。地方政府借“立法”粗暴介入家庭亲情关系,只可能解释为无聊,其效果也只可能是让法律成为空文和笑谈。

    另外,我们也知道:宪法早有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再立法杜绝啃老,和“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样,纯属多次一举。

    总之,与其急着立法杜绝啃老,不若想想办法解决一下就业难的问题,解决一下高房价低收入的问题,解决一下基本社会保障如何跟进的问题……只要这些问题还在那里严峻地摆着,啃老就必然普遍,立法也未必见“”蔡宁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