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啃老”入法何来争议
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
立法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在消除啃老问题上,还需多管齐下,在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营造“老吾老”的良好风气等方面,付出更多努力。
韩寒执导的电影《后会无期》热映,主题曲“平凡之路”让人们再度关注歌手朴树,他大学毕业后在家“啃老”的往事,也被再次挖掘出来。
明星啃老旧闻,固然可以成为轻松的谈资,而对于那些收入微薄的老年人群体,被子女啃老却并不好受。面对规模不小的啃老群体,《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稿拟规定,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该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却偏偏防啃老这条招来不少质疑。在一些人看来,用法律禁令约束家庭道德问题属于越界。即便“生米做成熟饭”,也会像之前“常回家看看”立法那样倡导意味大于法律权威。
然而我认为,啃老不完全等同于家务事。倘若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在共同家庭生活中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经济支撑,与父母一起生活无可厚非。而“啃老一族”是具有谋生能力,却不赡养扶助父母,还讨要经济资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显而易见,不尽义务的啃老行为,已违背了法律精神,需要立法来调整。
尽管现实生活中,出于对子女的爱,或溺爱,一些老年人心理上并不排斥子女啃老,但“啃老一族”未尽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老年人合法权益因此受损却是客观事实,而近来由啃老引发的多起血案,更敲响了立法警钟。
客观讲,地方立法亦有可行空间。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毕竟较抽象,像杭州市“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它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立法条文,则更具实操性。
当然,立法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在消除啃老问题上,还需多管齐下,在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营造“老吾老”的良好风气等方面,付出更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