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05.09.2014  11:01

  中国兰州网9月5日消息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自治区将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公开招标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新增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