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载司机不堪罚款服毒自杀”应从两方面来看

26.11.2014  12:25

   作者:乾 羽

  11月24日20时,维权货车司机王金伍在微博爆料称,9月27日,一货车因超限运输被扣,民权县超限站下达3万元罚单,期间多次交涉,罚款不能减免、车不放行。11月24日14时,张高兴夫妇(货车车主)同在超限站喝农药,现男方张高兴已死亡,其妻仍在抢救中。对此事件,有网友评论:”为何要罚3万这么多?”也有网友认为:“国人为何不能遵纪守法?如果超限车辆伤害你的家人,你会不会这么说?(11月25日 新民网)

  无论当事人的具体意图是什么,为维权而自杀,并付出生命代价,都是一场悲剧。面对这种个体悲剧,人们首先要表达便是惋惜和心痛。这是展开所有讨论的前提和基础。即便,要真诚地谴责这个维权的个体是多么糊涂,多么不负责任,也应该将这种观点和情绪,建立在表达了惋惜和心痛的基础上。在具体生命面前,价值讨论有时是虚空的,或者,至少应该向后放一放。只有在逝者得到了暂时的宁静与安息之后,人们才有资格去讨论生死的意义,去讨论事情的缘由。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对待死亡、对待生命、对待个体应有的态度。

  在表达了惋惜和心痛之后,个案的反思就应该继续。这种继续首先是事实判断:为何要选择以服毒自杀的方式维权?原因是当事人承受了不当的处罚,遭受了莫大的委屈,还是当事人过于莽撞和非理性,傻到连自己的生命也不当回事?情况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不同;情况不明,结论也就很难作出。而这其实是一个可以调查清楚的事实。例如,具体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具体的处罚力度是否合理,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了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困难是否被敏锐察觉,这些问题都属于事实层面的判断。在这些方面,作出处罚的部门表现如何,必须以详细的事实说清楚。只有弄些了这些事实,人们的判断才能有依据。

  另一个比较容易忽视的事实判断是,作为弱势群体,其维权的渠道是否通畅,其维权的习惯是否合理?这是一个超越个体层面的问题,但却是影响个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即便,在处罚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若有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的通道与习惯,也不至于出现以死维权的极端情形。此时,又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和追问:是否存在制度化的维权渠道,维权的成本是否过高?按照现有的制度设计,这样的渠道其实是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为什么没有选择这样的渠道?原因可能是成本过高,也可能是他们缺少制度化维权的信息和信心,这显然也是一个需要调查清楚的问题。从事实的层面看,维权的非理性对应的其实就是维权制度化的欠缺。

  在作出事实判断之后,还应该作出明确的价值判断。其实,之前所说的首先对死者表示惋惜和心痛,本身就是价值判断的内容,只不过这里的价值判断,指的是更具体的反思态度:是僵持于固有的价值观念,还是放弃争议达成共识?在新闻中,有一个冰冷的现象需要关注,人们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不愿做一点让步:有人说,处罚导致服毒自杀,这是重罚造成的误伤;有人却说,不能因为有人自杀而怀疑制度的刚性,如果超载造成交通事故,又怎么说,怎么衡量?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其实是在以对立的态度,对待需要交流的话题,结果只能是“鸡同鸭讲”,不可能达成共识。而且,固执于这样的价值判断,还可能对当事各方造成中伤。

  所以,在讨论时,应该放弃自己的刻板成见,放弃自己的僵化观点,去寻找可以达成共识的途径,尝试着在法律的刚性与法律的人情味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这个平衡点其实就是执法的人性化,执法者的人性化。所谓执法的人性化,一定是执法者的人性化——通过具体的人性化的执法行为,很好地贯彻法律的精神,又对法律作用的个体作出关照。这是一个法治时代常识,也是执法过程中应有的法治理念。如果不去谈论这个平衡点如何实现,只是非此即彼地强调法律的刚性,和法律的人情味,反而会模糊法律的边界,造成法律的异化。

  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我们都不希望类似悲剧再发生,我们期待的理想情形是:法律是完善的,执法是公正的,即便是弱势群体也可以轻易地实现权利救济;同时,法律又是被信任的,法律因其刚性和人性化,而获得人们的信任和敬畏。如此,类似的悲剧就会减少,而即便再有这样极端事件发生,人们也不会对那些生活中的常识和价值产生怀疑。(乾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