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随意喷洒农药

04.06.2014  11:22

  夏季来临,为了防虫除害、确保丰收,农民朋友大多会使用农药等化学品,但如果农药使用不当,或者被滥用,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养护树木本无错

  致人损失要补偿

  【案例】北京某养护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部分树木进行了农药喷洒,其中某路段距离王先生开办的养蜂场仅200余米。农药喷洒后,王先生发现自己饲养的蜜蜂开始大批死亡,因正值流蜜期间,该蜂场6、7月份蜂产品产量受到严重影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护公司在喷药时,未事先通知王某,造成蜜蜂大量死亡,养护公司应赔偿王某因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6.26万元。

  【说法】喷洒农药治理害虫是生产、生活或者城市管理的合理需要,但使用这些含有毒物质的农药的行为并非一般民事行为,其行为具有特定性。根据民法原理,特殊的民事行为负有特殊义务,喷洒人应当履行一些特殊义务,比如,喷洒农药之前,对周围居住人员、单位的提前告知义务;农药喷洒之后,在醒目位置挂牌提醒的义务等。

  喷药本意为防盗

  放任后果责任重

  【案例】张某发现自己家的西瓜地经常被人“光顾”,辛苦种出的西瓜常被人摘走。为了给偷瓜人一点“教训”,张某给西瓜喷上了高浓度的剧毒农药。第二天中午,村里的五个小学生溜到张某的瓜地里偷了两个西瓜分着吃,很快都出现了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三人均系农药钾氨磷中毒。很快,张某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在自家西瓜地里喷洒高浓度的剧毒农药可能会引起不特定人中毒甚至死亡,仍予投放,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造成五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我国法律中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故意前提,且指向不特定多数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农药被不当使用,一旦相应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当事人将会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