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功能是什么
在主管部门相继挂牌成立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渐行渐近。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由国土资源部主导、多个相关部委参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日前已推开,多个城市被安排先行试点,明年有望全面推开。权威人士说,《条例》最快可能年内出台。(12月2日《中国证券报》)
这条新闻被有的门户网站标榜为:“打虎”添利器:不动产登记多城市先试点。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与用途,有着不同的理解与预期,尤其在反腐败问题上,或视为利器,或被认为“跑偏”。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制度功能与制度用途的概念性混淆,是对制度的主导价值与衍生价值的相互排斥甚至是对立,以至于意见双方针锋相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在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表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