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为何拒绝“以人查房”?

23.12.2014  17:14

   作者:汪昌莲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12月22日 中国新闻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面世,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以人查房”未纳入其中,体现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不可否认,通过“以人查房”,查出了“房叔”“房婶”,更令一些“房官”闻风丧胆。然而,虽然“以人查房”在反腐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属于“以恶治恶”,因为公民的房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是什么人想查就可以查的。

  加强对个人住房信息的保护,除了公众平常应增强个人信息自我防范意识之外,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部门,特别是房产管理部门,也要自觉担负起替个人房产信息保密的社会之责。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包括房产信息在内的公众个人信息实施有效保护。可见,治理“以人查房”乱象,仅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拒绝纳入,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条例对于侵犯房产信息以外的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没有约束力。

  在我国,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不能付诸实施,而其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又过于繁杂和笼统,且只限于规范侵犯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震慑、打击力度不大,造成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现象屡禁不止。与我国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比较“发达”。比如,美国保护隐私权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过生效,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就源于美国。之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法》、《计算机对比和隐私权保护法》等不断补充进来,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

  可见,条例拒绝“以人查房”,仅是有限进步;保护个人信息,尚须统一立法。应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栓”。再者,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同时,完善举报机制,实行群防群治,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