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下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

09.10.2015  11:26

  原标题:省政府下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

  明年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扩大到50种

  中国甘肃网10月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10月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全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

  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要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意见》提出,门诊救助的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要规范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额度。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材料,向住所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

  《意见》确定,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时,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革命老区救助标准提高3—5个百分点

  《意见》确定,要加大对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的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