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以甘人大常办发[2014]74号,下发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此办法,省人大将组织执法检查组,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人大常办发[2014]74号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14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司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从实际出发,研究几项与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就其贯彻实施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依据既定执法检查任务,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意见。安排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
(三)检查的方式方法;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安排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拟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印发实施。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安排本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成员一般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
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承担,由常委会相关副主任负责检查,结束后以常委会名义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
进行联动检查的具体方式,由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与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也可委托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受委托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相关执法检查组。
第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检查活动;
(三)针对检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做好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检查重点和要求。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等方式,必要时进行明察暗访,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机关或单位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报告。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需向常委会提交的,应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经常委会联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以办公厅函件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有关办理情况,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或相关诉求,既可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也可以转相关机关或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交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对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应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