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下发文件 各级政府须适度规范融资

05.01.2015  10:57

  原标题: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政府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建楼堂馆所

   中国甘肃网1月5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1月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全省实施。

  《意见》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据此,我省将赋予各级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意见》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事业单位的债务要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全省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和化解机制,向债务高风险地区发布风险预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