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社保缴费基数应辅以减税

06.01.2015  04:27

    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上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认为,社保缴费基数提高幅度过大,势必会加大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

    社保缴费基数提高,意味着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提高,也即意味着企业的保费缴纳负担更重、职工到手的可支配收入更少。一方面社保缴费基数提高幅度过大会加重企业与职工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维持社保体系正常运行又需提高社保缴费基数,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减税举措,达到一定程度上消解企业与职工缴费负担的效用。国家对企业与个人实施减税,提高的保险费就等于可用国家减免的税收缴纳,这样也就可以避免企业与职工缴费负担因为社保缴纳费提高而被加重,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发展与民生福祉改善。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确定之后,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缴纳保险费导致收入水平降低,目前已经在酝酿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涨工资。而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普遍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低。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社保缴费基数出现较大幅度提高情形下,国家通过实施减税减轻企业职工的缴费负担,使其生活水平不因缴费提高而降低,实际上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