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实施 吸毒人员为主创的影视剧将禁播

07.04.2016  18:33

  上海市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上海市禁毒条例》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禁毒委、禁毒办等相关部门针对该《条例》制定的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经过多年创新探索,上海找到了诸多水土相符的禁毒工作经验、模式和做法,这次立法前我们展开了广泛调研,以便在立法中固化这些‘上海经验’,起到固化内涵的作用。”上海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总则突出了社工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市禁毒办主任王石平解释说,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上海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服务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为此,《条例》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相关专业服务。

  此外,《条例》还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病残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原则设定。比如针对戒毒人员解除毒瘾多年后依然“被报警”,明确对于具备三种情形的吸毒人员将不再实行动态管控;针对病残戒毒人员收戒、收治难的问题,明确了“应戒尽戒”和“应收尽收”的原则。

  近些年,娱乐圈明星吸毒事件频发,禁止吸毒明星参加电视节目和文艺演出一直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而上海则通过《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明确。

  《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禁播以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和吸毒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禁毒工作重在树正气、祛邪气、做表率。《条例》拓展了立法的外延。”沈志先说。

  《条例》还通过创设和完善多项制度和措施,有效遏制毒品的供应和需求。比如,为强化源头管理,创设了易制毒化学品全程监管和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规定;为完善毒品查缉规定,要求推动落实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实名登记制度;创设了互联网禁毒管理制度、禁止“毒驾”的管理制度等。

  “提升禁毒工作效能是缓解严峻形势的必由之路。我们要求从上海实际出发,通过丰富禁毒工作的保障措施,来提高禁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李余涛表示,“为此,《条例》专设一章(第五章)明确禁毒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我们明确了12项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以发挥法规对于禁毒工作的基础性作用,逐步破解制约禁毒工作发展的诸多瓶颈问题,有效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李余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