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头班车”的二胎要生在北京城?

11.06.2014  13:42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浙江台州一对夫妇在当天生下的孩子,被计生局认定为“超生”,需缴纳20万元“罚款”。这对夫妇就此于今年6月9日上午诉至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要求认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属“超生”。据悉,法院已经接受了立案材料。(6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比预产期早了两个月出生的孩子,会不会是来赶“单独二孩”政策“头班车”的?但一个未见世面的胎儿,即使在现在流行的胎教中,也不可能听说过“政策不出中南海”。因此,这个孩子来的还不是时候。虽然孩子呱呱落地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但至少在“中南海”和浙江台州之间,这个政策也有待于“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于是,这个孩子被台州市黄岩区计生局认定为“超生”,向其父母征收2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如果真的“政策不出中南海”,也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但是,这次的“单独二孩”政策,不但出了“中南海”,而且很快在全国各大省市落地。那么,“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各省市落地前的所谓“过渡期”,究竟是让“单独二孩”政策在相关省市“怀胎”,还是对这个政策的“接生”?

  对此,长期关注计生政策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吴有水律师表示,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单独二孩”政策,应当在通过之日当天就有效。至于决议中提到各地应尽快修改地方政策,只是为了符合该决议要求,并不是说要等当地政策修改完才能执行。所谓“过渡期”,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显然,“单独二孩”政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与之前的“计生”政策一样,同属于国策。无论相关省市有没有做好政策落地工作,“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在法律上生效。那么,为何搭上了政策“头班车”的孩子,得不到政策的保障?原因可能在于,这已经是相关计生部门在“单独二孩”身上的最后“晚餐”了。

  把所谓的“社会抚养费”,说成计生部门的“盘中餐”是不是有点过分?说实话,这也是一种感觉而已。因为,计生部门对收取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明显比用于“计生”的其他工作热情更高;至于这笔所谓的用来补偿超生将消耗的“社会资源”的费用,却被有的地方却用来赞助当地派出所民警,难道超生的孩子,将来容易找派出所的麻烦?但无论“赞助”还是“分成”,都让“社会抚养费”变得更像是计生部门自由支配的劳务性创收。如此,对这份诱人的“油水”,计生部门必定恋恋不舍。

  怪不得已有网友抱怨:“不管你干啥的都只见罚不见奖,多生的罚20万,独生的一年只奖几十块,多生的天天追到你家要,独生的不知钱去哪里领。他问你要钱一张罚单,你问他要钱手续繁琐!”这应该就是相关计生部门在所谓的“过渡期”中,还不愿放过“社会抚养费”的原因所在。

  按理来说,计划生育政策好,“单独二孩”政策是好上加好。那么,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对好政策的落实,也应该是越快越好。如果其中没有对既得利益的考虑,为何要对新政策的实施打一个时间差,设一个“过渡期”?难道要让赶上“单独二孩”政策“头班车”的孩子,必须出生在北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