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后身亡妻子状告单位

23.09.2015  02:2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丈夫凌晨突然身亡,追究原因,妻子认为是丈夫在单位宴请他人时醉酒所致。于是,妻子将丈夫单位告上法庭,诉求50余万赔偿款。昨日,城关区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

    原告丈夫死亡与宴请有关

    2004年9月2日,李某与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此后,李某一直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

    2015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李某的妻子贾某某发现丈夫身体状况不对,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后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载明:对李某行心肺复苏等抢救50余分钟,患者呼吸循环未恢复而死亡。当日,城关公安分局皋兰路派出所刑警技术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走访调查后,综合分析认为李某属非正常死亡。

    对于李某的死亡,妻子贾某某认为,2015年1月28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丈夫李某单位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东方红广场综合执法队在百家姓土坛子民俗大酒楼宴请他人。聚餐期间,丈夫李某因饮酒过量导致醉酒,这是丈夫突然死亡的原因。事发后,贾某某多次找李某单位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双方未达成和解。于是,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2633.7元。

    被告

    宴请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案件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身为被告方的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辩称:一、原告贾某某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2015年1月28日,被告并没有安排李某宴请他人,被告与被宴请之人没有任何的业务往来,因此不属于工作职务行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二、被告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无论原告的

    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该通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来处理,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审理。三、李某因个人事务与他人聚餐饮酒,即使发生人身伤害,应该由一起饮酒的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应该将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作为被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定

    先劳动仲裁再民事诉讼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与被告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贾某某主张丈夫李某是在被告单位宴请他人期间醉酒后死亡的,在赔偿问题上与李某的用人单位产生了纠纷,该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向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