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在值班室 妻子奔走讨赔偿

06.01.2015  04:2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丈夫心脏病发,深夜死在值班室。妻子多方奔走,想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丈夫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却因为缺少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工作身份证明的证据,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昨日,记者从七里河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林某生前与兰州西北中学不存在劳动关系”。

    A

    丈夫死在值班室妻子奔走讨赔偿

    林某多年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家庭人口多,妻子没有正式工作,两个孩子还小,他是社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12月底,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西津桥社区(以下简称西津桥社区)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指定林某参加兰州西北中学公益性岗位劳动服务,负责西北中学北家属院大门的值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2012年3月份,社区调配林某到西北中学南家属院大门负责值班工作。林某在家属院值班工作期间,调岗、补助分配发放由西津桥社区负责,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西北中学每月向西津桥社区支付北南家属院大门值班费1000元,2012年9月增加至2000元。可是在2013年6月17日凌晨3时50分,林某呼吸心跳停止,在居住的值班室去世。

    因为自始至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林某去世后,林某妻子就赔偿问题与西津桥社区、西北中学之间发生争议,2013年11月8日,林某之妻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丈夫与西北中学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月7日,该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认为林某生前与西北中学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林某之妻的申请请求。

    林某之妻不服,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林某生前与兰州西北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在诉状中,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西津桥社区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

    涉案人均称“没有关系

    案件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西北中学辩称,林某在工作中的管理和调配,不是中学直接管理和调动,其义务补助费也不是学校发放的,而是由第三人社区直接发放的。尽管林某于2013年6月17日因病去世在值班室,但那并非其工作原因,而是林某的原住房无法继续居住,其全家搬至值班室居住生活。因此,林某生前与西北中学没有劳动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西津桥社区则辩称,林某及其妻子、女儿均系低保人员。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林某由社区介绍参加公益劳动,因此与社区的关系不是劳动用工关系,也不使用劳动合同法。况且林某在病逝后,社区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帮助料理后事,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帮扶,社区尽到了职责和义务。

    C

    宣判:没有证据劳动关系无法确认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确认林某的低保户身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林某参加兰州西北中学公益性岗位劳动服务,负责被告北南家属院大门的值班工作,期间,林某直接隶属社区管理,岗位流动调整、补助分配发放由该社区负责。

    案件在审理中,林某之妻未向法庭提交西北中学向林某发放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工作身份证明的证据,林某的劳动岗位的流动调整不受西北中学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林某之妻诉称林某生前与西北中学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生前与被告兰州西北中学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