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多户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房

18.08.2015  04:26

制图:杨加丽

    审计署17日发布了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全国安居工程实际新开工745.05万套,基本建成551.46万套,分别完成任务目标的102.2%和112.02%,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但审计也揭露了部分项目单位套取或挪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部分资金筹集和拨付不到位、一些地方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等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

    资金筹集、使用问题较多

    据了解,2014年国家加大社会融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力度,此次审计在继续加强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也重点关注了银行贷款、发行的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的使用情况。

    公告显示,共有182个项目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住建、财政等部门违规使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3.83亿元,有16个项目单位通过编造项目资料、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项目贷款等专项资金4.85亿元。除了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外,审计还发现部分资金筹集和拨付不到位,部分项目未能按规定享受税费和金融优惠政策等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指出,当前社会融资等政策创新有效地解决了住房保障的资金难题,但资金筹集的难度和使用管理的难题也随之上升了。

    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主要负责人分析,除一些单位法纪意识淡漠、有意套取资金外,资金管理使用中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多,相关部门在审批上存在疏漏,资金拨付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地方套取挪用资金;二是受财力不足、融资支持不到位等因素制约,有些项目资金筹集困难,缺乏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及时付款的能力,形成拖欠工程款;三是住房保障与税费征管部门信息不共享,缺乏协调衔接,造成一些安居工程项目不能按规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四是有的单位缺乏成本意识,在计划不周详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建设资金,有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资金被挪作他用或闲置。

    4万余户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房待遇

    审计结果显示,有2.06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售)1.02万套、住房租赁补贴等2191万元。同时,2.34万户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享受保障性住房1.53万套、住房租赁补贴1421万元。

    秦虹说,把好“准入关”是住房保障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检验住房保障是否真正落实到了需要保障家庭的关键。从近几年审计结果看,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问题在逐年下降,反映出住房保障正在体现管理有规、监督有效、民众受惠的实效。

    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负责人指出,除个人主观因素外,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是住房保障分配管理问题的主要因素。

    原因之一是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仍不健全。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收入等经济状况信息涉及房产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存在壁垒。一些地方尚未真正建立完整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平台,以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管理手段尚未充分运用,住房保障待遇经办管理仍以申请对象自行申报和基层人工审核为主,导致住房保障分配信息不对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能正常建立。

    另一原因在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不够严格和深入,难以有效控制自行违规分配和使用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有些地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检查监督,致使部分单位或个人借机出售保障性住房回笼资金或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谋利。

    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增加住房分配透明度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刘力云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通过审计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对于督促工程顺利实施和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纵横联动、统筹协同的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完善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好有关税费优惠与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和监督有关单位科学筹集、高效使用各类安居工程资金。同时,要加大对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拖欠、闲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促使有关项目单位科学制定和执行融资计划,确保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如何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是历年审计的重点,也是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对此,审计部门建议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建立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平台,真正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引入“大数据”监管手段,严格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管理。

    此外,要建立规范有效的退出机制,强化保障对象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监管体系,并及时全面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