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0万助河南获全运金牌

05.01.2015  05:42

    据《法制晚报》报道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接受贿赂款30万元。此案开庭时,赵磊辩称,收的钱不是受贿款,而是地方为了他参与世界跆拳道协会的执委赞助费。

    向其行贿的河南体育局局长作证称,两次给赵磊30万,就是为了河南省能在全运会上完成得两块跆拳道金牌的任务。记者4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

    现年53岁的赵磊来自陕西省商洛市,大学文化,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中国跆拳道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指控

    为河南跆拳道提供帮助受贿3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赵磊在任职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于同年4月底收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给予的钱款20万元。

    2009年9月,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比赛期间,在山东省滕州市滕州宾馆收受韩某给予的钱款10万元。

    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追缴。

    自辩

    庭上辩称 30 万元是竞选赞助款

    在法庭上,赵磊称自己确实收了韩某的30万元,但他这笔钱不是贿赂,而是赞助款。

    赵磊称河南体育局向其提供的30万元是赞助,因为有单位布置在先,他也向领导汇报过此事,是纯粹的工作行为。他代表中国参加世跆联执委竞选,经手地方体育局的一笔经费不应定性为受贿罪。

    赵磊辩护人认为,韩某分两次送钱给赵磊,是为了支持赵磊竞选世跆联的执委或副主席。河南作为跆拳道项目的大省,为赵磊提供资金帮助。赵磊所收的钱款完全用于执委竞选的公关工作,他没有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

    赵磊仅是违反财务制度,不应构成受贿罪,建议法庭宣告赵磊无罪。

    证言

    为全运会得金牌给钱

    对于给钱的目的,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则称与赞助无关,而是为了得金牌。

    韩某说,他2001年11月认识赵磊。2009年全运会前夕,因为河南省有多名运动员具备夺冠实力,所以确定了夺取两枚金牌的任务。

    韩某说,为了能完成拿两块金牌的任务,韩某跟河南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某商量给赵磊一定的好处费。

    2009年4月底,韩某让李某从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拿了20万元,俩人到了北京,住在体育总局对面的天坛饭店,约赵磊见面。在韩某房间,韩某说起陈某在奥运会失利的事,然后说“这次全运会上别卡河南,河南跆拳道完成两枚金牌的任务还要多帮忙。”赵磊同意了,韩某便把放在深蓝色文件包里的20万给了赵磊,说是一点心意。

    赵磊收下钱就走了。

    韩某说,2009年9月,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决赛在山东滕州市举行,第一个比赛日,河南赢了一块跆拳道金牌,这块金牌是赵磊协调给某省队的。怕赵磊不高兴,在之后的比赛中为难河南队,韩某跟李某商量再给赵磊10万元现金。

    韩某称,他印象中是第二个比赛日傍晚,他和李某一起带着10万元到滕州宾馆找赵磊。他单独进了赵磊房间,说感谢赵主任对河南代表队的支持,为保证河南代表队两枚金牌任务的完成,给您送点奖金。赵磊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