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还钱骗来朋友囚禁5天殴打威逼转走卡上10万元

17.12.2015  04:05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没钱还债,1990年出生的达某欺骗朋友来到自己的出租屋内,用殴打胁迫的方式,将朋友卡内的10万元钱转账至自己名下。案发后,达某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抢劫,他声称与受害人是情侣关系,试图逃避法律惩处。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达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其抢劫犯罪的构成,故决定判处达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情

    女子被朋友囚禁卡上10万元被转走

    2013年9月6日17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三大队接到张女士的报案,称自己于2013年9月1日被一名姓达的男子骗至西固区福利西路西固区回收公司家属楼的一间出租房内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0万余元。公安机关遂展开调查侦控,并于2014年2月26日14时40分,在西固区临洮街小区内家属楼下将达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里查获赃款现金10万元整。

    达某,男,1990年出生,2011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

    对于遭遇抢劫的过程,张女士向警方陈述,2013年5月,她在大和洗浴中心上班时认识了达某。同年7月达某向她借款3万元,却一直未归还。同年9月1日,达某突然给她打电话说要还钱,并让她到他的住处取钱。张女士到达后,达某对其实施殴打、翻包,找出张女士的银行卡后索要密码。张女士将密码告诉达某后,达某用手机转账未果。随后,他拉着张女士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卡内的10万元转账到自己的卡里。受胁迫的日子持续了几天,2013年9月5日11时左右,张女士欺骗达某说问家里人要钱,以去楼下取钱为由趁机跑了出来,并向警方报案。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8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赃款全部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达某从轻处罚。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达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元。

    宣判后,达某提出上诉,提出自己与张女士是恋爱关系,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达某与被害人张女士是否存在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其抢劫犯罪的构成,达某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形下,将被害人骗至其出租屋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将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至其银行卡内,其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明确,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清楚,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所提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