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存款3万元没有了? 兰州一储户状告银行胜诉
原标题:15年前存款3万 15年后想取钱没了 储户状告银行,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
开户当日存款3万元,时隔十五年后储户取款时却发现存折上的3万元,早在开户五日后被人异地取走。为此储户将银行诉至法院。2016年5月30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跨越时空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银行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又无证据证明存折持有人蔡大姐在自持存折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及相关过失,银行在办理异地存取款业务时,其操作流程存在重大瑕疵,故判决由银行返还蔡大姐储蓄存款损失3万元及相应利息。
A案情
存款3万元
15年后发现被异地取走
经查,1997年12月25日,蔡大姐在兰州市耿家庄储蓄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耿家庄支行前身,简称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办理了存折储蓄业务,户名为其本人,账号为200开头,密印标志为加密,并于当日存入现金3万元。时隔15年后,蔡大姐于2012年6月在提取存折内的现金时,发现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零。后经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查询得知该存款已于1997年12月30日13时2分56秒在北京海淀区太平庄邮政储蓄所被支取,在该存折上没有反映支取3万元现金的记录。截至2012年6月29日,蔡大姐所持存折上的存款余额仍显示为3万元,亦未反映出异地取款的相关记录。2012年6月29日,经蔡大姐申请,在该存折上打印出了“汇总压存入18.85元,汇总压支出30018.85元,余额为0元。”的字样。此后,该存款经蔡大姐多次与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交涉未果,蔡大姐于2013年10月将银行诉至法院。
2013年12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16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城关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蔡大姐的存折由其前夫王某帮其办理,办理时蔡大姐在场。经对取款凭证单上的笔迹司法鉴定,并不是蔡大姐及其前夫书写。
B一审
银行辩称 储户丧失存折和密码的占有
2015年12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大姐在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办理了在该账户中存有3万元款项储蓄存折,现该存款蔡大姐不能正常支取,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理应向蔡大姐承担赔偿责任。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提出蔡大姐丧失对存折和密码的占有是导致被支领的主要原因的辩称。因存折一直由蔡大姐持有,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蔡大姐已丧失对存折的持有,也没有证明蔡大姐将其持有存折的密码泄露。况且,他人获得蔡大姐存折密码,并不是唯一的由蔡大姐泄露所致,在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也不断变化的今天,他人破解和利用储户设立的存折密码并非难事。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将存款被人取走的后果归咎于蔡大姐泄露密码等个人信息作为自己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在举证不能或不足的情况下是难以成立的。另一方面,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的取款凭单不能证明他人是输入正确的存折密码后才取款的。故对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提出蔡大姐丧失对存折和密码的占有是导致被支领的主要原因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银行有义务对取款人的资格进行无瑕疵审查
关于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提出银行不存在违规操作、疏于审查的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蔡大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的辩称,法院认为由于蔡大姐作为储户因存款不在自己掌控中,处于弱势状态,不承担取款人的审查义务,而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则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有义务对取款人的资格进行无瑕疵的审查,在存款被支取之后,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操作规程尽了善意而无过失的注意义务才能免责。
在本案中,蔡大姐、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确认支取3万元存款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存折、密码,但3万元存款被取走未登记在蔡大姐持有存折上的事实说明,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在他人没有持存折这一充分必要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准许他人取走存款,由此可以认定,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提供的取款凭单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取款人是在出示了存折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之后才取款的待证事实,同时也说明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是在他人不具备两个充分必要的取款条件下支付了存款,显然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存在重大过失,与存款被取走的损失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况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份鉴定书均证明款项被支取与蔡大姐及其前夫没有关联。所以关于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提出银行不存在违规操作、疏于审查的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蔡大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给付原告蔡大姐储蓄存款损失3万元及利息4414元。
C二审
银行上诉 不存在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称,该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取款凭单,该凭单可以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在存款被支取时已经尽了相应的合理的审查义务,取款手续合法;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由原审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终审判决 操作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中院终审认为,本案所涉活期储蓄存折是真实有效的,其所载内容和作为金融机构的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出具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现邮储银行耿家庄支行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又无证据证明存折持有人蔡大姐在自持存折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及相关过失,然而作为金融机构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异地存取款业务时,其操作流程却存在重大瑕疵,故法院对其单方关于异地存取款流程的解释及相关陈述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存折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的判处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樊丽)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