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20万元一审被判15年

18.04.2015  04:3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先后34次收受17人贿赂款420万元,4月17日,原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办公室副主任万景峰因构成受贿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涉案的57.5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供认

    任职期间多方关照企业

    万景峰,1961年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市,大学文化,原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办公室副主任。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景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企业在申报中央财政奖励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项目及关停小企业财政补贴项目过程中谋取利益,使满某、林某等人的相关企业取得国家奖励资金3712.5万元。万景峰先后34次收受满某、林某等17人贿赂款420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万景峰处扣押赃款现金57.5万元。万景峰向侦查机关上交东风雪铁龙C5轿车一辆。

    万景峰供认,自己在任职期间,对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关停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给予了多方关照,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给其以奖励资金8%至15%不等的好处费,共收受现金420万元。万景峰同时交待,林某仅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并未给付,这一部分不应算受贿款,自己在案发前也主动退还了2万元。

    判决

    一审领刑十五年

    对于以上说法,法院查明,万景峰与行贿人林某在申报过程中,约定按获取的奖励资金比例收受感谢费,林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说明其主观上具有兑现行贿款的意愿,万景峰收受借条,也同时享有可期待的财产性利益,故30万元应属收受贿赂。对于2万元退款,法院认为是万景峰在收受贿赂款一年后,获悉国家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审计,受贿行为早已完成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而试探性地退还,不能成为2万元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综上,兰州市中院认为,万景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结合其具有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万景峰有期徒刑15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7.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