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公园原主任、副主任私分36万余元国有资产

29.12.2015  03:26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无视国家规定私自设立小金库,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兰州市滨河儿童公园(以下简称儿童公园)将国有资产所得补偿款套出后进入小金库,将其中366351.35元用于私分。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园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对前述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遂判处4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

    签虚假合同套取补偿款设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

    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原儿童公园主任,刘某系副主任,陈某系会计,魏某系出纳。2007年5月,市政府决定对儿童公园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由市城投公司、市园林局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对该公园20余套公共游艺设施及职工个人经营游艺设施进行了评估补偿。王某等4人及公园其他管理人员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已纳入公园固定资产账的“太空飞碟”等5套游乐设施,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上报为公园职工个人添置的游艺设施,与其他职工个人添置、经营游艺设施一起获得了百万元补偿款。2007年至2013年,儿童公园用账外资金向全体职工及退休人员发放福利或福利性支出共627809.35元,其中以福利费、加班补助的名义私分全体职工36万多元。

    判决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4人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陈某、魏某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王某、刘某、陈某、魏某均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王某等4人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仅对责任人员处罚。城关区法院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王某等4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认定4人属共同犯罪均错误,应予纠正。故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兰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对陈某、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王某、刘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