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甘肃月入3万以下“老板”暂不征税 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08.09.2016  05:07

  月入3万以下“老板”暂时不征税

  中国甘肃网9月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王钊) 9月6日,记者从甘肃省地税局获悉,日前省地税局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零散纳税人(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就核定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征收率、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零散纳税人个税由国税部门代征

  今年7月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就“零散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达成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原在地税局申请代开营业税应税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零散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月入3万元以下征收率暂核定为0

  《公告》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定期定额、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对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行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0.8%;建筑业、房地产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1.2%;饮食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1.2%;娱乐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2%;其他行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选择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具体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按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饮食业按7%;娱乐业按20%;其他行业按10%。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公告》明确,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据了解,“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零散纳税人(个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此举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符合税制改革要求。

  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公告》还明确,对于个人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适用以上规定内容,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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