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地方债置换额度并非“中国版QE”
中国兰州网3月14日消息 近段时间,关于存量地方债置换问题的各种猜测纷纷出现。有人说“中国版QE来了”,也有人“假想”存量置换额度为3万亿元,甚至还有人对新债发行和使用范围进行“揣测”……为了准确理解这一焦点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财税专家。
购债主体不是央行
“地方债务置换是在国务院对地方债批准规模之下、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日前表示,“中国版QE”是不实之词。
所谓QE,是指一国央行通过购买国债等中长期债券,增加基础货币供给,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资金的干预方式,以鼓励开支和借贷,也被形容为间接“增印钞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认为,判断是不是QE,关键在于是不是央行来购债。“现在来看,购买新债的主体显然不是央行,较大可能性是商业银行及其他市场主体。”杨志勇说。
“什么时候才轮到QE‘上场’?第一,融资平台等出现违约一类问题时;第二,超出地方政府解决的能力范围时;第三,中央用国债等方式也不能‘兜底’时。目前来看,这些情况都不存在,大规模推出QE可能性不大。”杨志勇进一步表示,市场之所以会“起疑”,与央行近期降准降息有关。“但这是两条线,不能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专家据此认为,在我国债务风险可控且财政空间较大的前提下,若真要实现投放基础货币的目的,由央行降准更符合情理,用不着“出手”QE。
不增加债务余额
“所谓置换,就是地方政府发行新债券,用筹集来的钱偿还存量债务,缓解偿债压力。”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显示,今年将安排1.62万亿元赤字额度,下达这1万亿元地方债额度与其有什么关系?
“这是两码事,赤字中有5000亿元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还有1000亿元专项地方政府债券,都是地方政府发债用于今年财政支出的。而这1万亿元是‘专款专用’置换存量债务的,不属于新增债务。”杨志勇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给地方分配的时候也是两个不冲突的体系。举例来说,某省可能新增地方债额度300亿元,同时,另外获批200亿元置换存量的债务额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解释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只是债务形式变化,不增加债务余额。“因此,不会增加今年财政赤字。”这位负责人说。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是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以一定规模的政府债券置换部分债务,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有效途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也为地方腾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创造条件。据了解,这仅在今年就能使地方政府少支付400亿元至500亿元的利息,也有助于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
对银行来说,也有重大利好。有银行业内人士分析说,通过置换利息较高的贷款,能有效降低银行的坏账率。
杨志勇指出,“以前的存量债务中有贷款、企业债等多种形式,如果都置换为规范的政府债券,银行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将这些债券拿到市场上流通,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尤其是将以前的平台贷款置换为债券,其实是向资产证券化迈进的做法。”
必须用于置换到期债务本金
截至2013年6月,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达10.89万亿元。那么,这1万亿元的额度用来置换哪一部分存量债务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置换范围时表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部分债务总额是18578亿元,1万亿元的总债券额度占该范围债务总额的53.8%。各地区的债券额度按照各地2015年到期债务和全国统一比例(53.8%)测算分配。
根据规定,这1万亿元不能用于支付利息和经常性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但是,如果对于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是否就意味着“浪费”了用于置换的债券额度?“这种情况下,额度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其他债务本金”,专家分析说,可能是指明年、后年等到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本金。
对于发行方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置换存量债务的地方政府债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这符合新预算法精神,能够进一步强化地方偿债责任。”白景明说。据了解,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工作,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
“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的推开。”杨志勇说。
“置换债券中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必须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需要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