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职业律师伪造证据怂恿当事人说假话

18.12.2015  10:56
原标题:甘肃一职业律师伪造证据怂恿当事人说假话

想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一名职业律师在为当事人刑事辩护过程中,亲自伪造证据、违背案件事实,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指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做虚假供述,扰乱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该律师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二审法院对外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无罪辩护伪造证据

安宁区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2月18日,国营四七一厂原副厂长魏某某、销售处副处长满某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3日,魏某某、满某分别聘请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某担任二人的辩护律师。为了将魏某某、满某的案件辩护成无罪,沈某某让魏某某、满某的两名证人出具了三份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魏某某、满某所涉嫌贪污的公款系合法特批业务费和销售提成。最后这份材料由沈某某提交给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之后的2008年5月,沈某某又伪造一份以西固区人民法院为抬头的证明,来证明上述事实。后来这个材料也递交给了西固区人民法院。

2008年4月中旬,在魏某某、满某案开庭前,被告人沈某某与魏、满二人相约在西固某茶楼,沈某某授意魏某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3万元是陈某特批的费用,授意满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2万元是个人的提成。4月22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公开开庭审理魏某某、满某贪污案。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二被告人均推翻以前供述,完全按照沈某某的授意向法庭陈述。因被告人沈某某提交给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虚假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当庭供述发生变化,2008年5月7日,公诉机关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将二案撤回起诉。

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是职业律师,具备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资格。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其律师职责,亲自伪造证据、违背案件事实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指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做虚假供述,扰乱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沈某某不服,以本案侦查管辖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沈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宋芳科 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