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男子瞒着股东冒名转让他人股权

13.05.2015  11:39

  原标题:瞒着股东 男子冒名转让他人股权

   中国甘肃网5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 未征得股东同意,曹某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东30%的股权转让他人。兰州城关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曹某提出上诉,5月12日,此起上诉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审理。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曹某的父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甘肃金城矿业有限公司,其父任法定代理人,公司由曹某实际经营。2006年3月29日,公司将曹父名下30%的股份转让给豆某,2007年7月20日,曹某在股东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金城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和股东出资转让协议,骗取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将豆某持有的30%股份以243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持有,股权转让金由曹某非法占为己有。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曹某在实际经营公司期间,虚构事实,在未征得股东豆某的同意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议,并假冒股东签名,将豆某的股份转卖他人,并将收益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曹某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曹某以一审法院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采信证据为非法证据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自己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