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07.01.2015  11:20

  契税作为一个以自然人为主要征收对象的税种,因其纳税人群体的特殊性,税源分布的广泛性,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和交易价格的隐蔽性等特点,给整个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自征管职能划转以来,通过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契税征管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在目前的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涉税风险。
  一、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政策宣传缺乏有力抓手。契税属一次性课征税收,征收对象大多是自然人。由于纳税人对契税认识不足、政策不清,意识不到缴纳契税是自己的法定义务,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申报的主动性,大大增加了征管难度。与其他税种相比,契税的宣传对象事先难以确定,政策宣传针对性不强,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是申报期限难以执行到位,缴纳税款时间滞后现象普遍。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实际的征管情况是,大部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未能按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而是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才申报缴纳契税,造成契税申报不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时间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是加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金额政策不明确,理解不一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而《税收征管法》则对于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应纳税款金额没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时,由于对政策理解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相同,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
  四是房产信息查询渠道不畅,首套房确认难度大。按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房屋交易缴纳税收过程中,能够提供首套住房证明的,可享受减免契税的税收优惠,首套住房的判定权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部门信息不对称,造成首套住房确认难度较大。目前,在金昌市县区一级还没有实现房管和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只能采取通过原财政部门的契税代征系统去查询纳税人契税缴纳信息的办法来判定。但由于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要求,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契税的增量房销售环节,首套房产的确认只能采取由纳税人填写《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的办法来办理,可信度无从考量,涉税风险较大。
  五是缺乏部门间协作配合,构建综合治税长效机制的刚性约束。契税的征管,需要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部门间协作配合要求的很笼统,散见于零星的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造成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协作配合成为空谈,很难落到实处,给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加强契税征管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多元化。将契税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又要注重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既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又注重做好纳税服务和办税辅导;既督促、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又告知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既优化服务,又加强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强化对部门间协作配合的刚性要求。由政府主导,建立地税与房管、国土等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体系,通过建章立制,定期交互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部门间的信息交互利用。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房管、国土部门,将其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相关信息系统授权地税部门实时查询,为地税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三是自上而下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纳金的加收以及相关政策执行方面,建议从省局层面对政策进行疏理规范,出台全省统一的执行指导意见,统一政策口径,作为基层征管的依据,指导基层规范征管,最大限度降低涉税风险。
  四是进一步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建立和规范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和跟踪问效的长效机制,经常性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不同层级的工作调研,积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等各种手段,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前瞻性、即时性、后续性研究,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为上级部门在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金昌市地税局    叶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