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一村民养狗"不慎"咬伤邻居 无奈赔偿损失16126.80元

20.08.2015  10:36

  张掖:一村民养狗"不慎"咬伤邻居无奈赔偿损失16126.80元

   中国甘肃网8月20日讯  据中国张掖网报道(通讯员 付聪林 何正功)近日,经甘州区法院多方协商,村民龙某因养狗伤人赔付邻居甄某一万元,龙某尽管觉得委屈,但又合于情理,只好接受赔款。

  甄某与龙某是同村居住的邻居。今年3月31日晚7时许,甄某背孩子路过龙某家后院门时,被龙某饲养的狗咬伤。甄某受伤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龙某为甄某支付医疗费1000元。甄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龙某协商未果,遂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126.80元。

  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龙某未做书面答辩,对甄某所诉事实予以认可,愿与甄某协商解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龙某赔偿原告甄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并一次性付清。

  养狗由来已久,但狗的畜性并未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改变,特别是那些看家护院能力强的狗类,往往是烈性的凶暴型品种,饲养者必当严加管理,以防伤人。自古以来,狗患为公共社会所鄙视,不论是对环境卫生的影响,还是对无辜者的伤害,养狗者本应知晓。

  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养狗日益盛行,狗对人的伤害也不时发生。我国法律对此不乏惩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狗类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引以为戒,强化管理,在欣赏或者使用狗类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污染环境,更不能伤害人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