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一年老伴过世 因房屋居住权与继子女对簿公堂

24.05.2016  10:14

    原标题:再婚一年老伴过世 因房屋居住权与继子女对簿公堂

  52岁的王阿姨没有料到,再婚一年后老伴赵老先生去世,好在老赵去世前留下遗嘱,让王阿姨住在自己的福利房直至去世。然而,在老赵离世五年后,王阿姨却因为房屋居住权和四个继子女对簿公堂。原来,王阿姨在同一家属院给别人家当起保姆,遂将该房屋出租。对此,四继子女认为,王阿姨的行为违背了赵老先生遗嘱的相关约定。5月23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公布这起继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支持了王阿姨的诉求。

  因房屋居住权 老人与继子女对簿公堂

  2010年,52岁的王阿姨与赵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二人在安宁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9月28日,老赵立遗嘱一份,载明其与王阿姨共同居住的位于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王阿姨继续居住使用,直至其去世。2011年8月7日,赵老先生去世。2011年8月14日,王阿姨与老赵的四个子女签订《关于赵老先生身后事宜的处理决定》(简称《决定》)。该决定第五条载明:“现有住房(即涉案房屋)按赵老先生遗愿,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暂由王阿姨居住,若赵老先生女儿小赵回来居住,由小赵在为王阿姨本人提供基本居住条件的情况下,王阿姨同意随时搬离此房屋。若王阿姨再婚或离开,则退出房屋。”第六条载明:“王阿姨居住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王阿姨承担,房屋内所有的设施及物品应保持现状不变,保证物品不得遗失”。后王阿姨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王阿姨诉称,在2015年12月中旬,老赵的小儿子来到该房屋,强行将其生活日用品、床、衣物扔出,并将该房屋钥匙更换,使其无家可归,无奈之下其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由其居住使用,老赵的四子女排除妨害,腾出房屋。对此,老赵的四个子女认为, 在父亲过世后,王阿姨与他们签订了的《决定》中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阿姨居住,自2011年8月14日至2015年6月6日,王阿姨也一直使用该房屋。可2015年6月,王阿姨却将该房屋出租,他们认为王阿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具有居住使用权 继子女不得无故收回

  安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赵在去世后,王阿姨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自2011年开始,王阿姨到位于同一家属院的一户人家当保姆,最初为钟点工,2015年2月份以后,王阿姨需24小时照顾老人,住在雇主家里至今。2015年6月,王阿姨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租赁期限一年。而承租人出庭证实,在其租赁涉案房屋期间,王阿姨的衣物等仍放在该房屋中,王阿姨定期回房屋浇花。

  安宁区法院一审查明认为,杜老先生的四子女认为王阿姨已将涉案房屋出租,并在外居住,表明原告已离开该房屋,故应将该房屋交回。王阿姨则认为其只是因为工作需要,暂时在外居住,并没有离开该房屋,故被告不应将房屋收回,原告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从老赵的遗嘱及《决定》的内容看,均意在保证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原告离开涉案房屋在外居住,是出于工作需要暂时离开,其并未有永久离开涉案房屋的打算,故此种情况并未构成《决定》中约定的“离开”的条件,因此四被告收回房屋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老赵的四个子女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交由原告王阿姨居住使用,不得无故收回房屋。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