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学生课间嬉闹受伤 学校被判担责二成赔偿三万
课间休息期间,四名男生推搡嬉闹,结果致其中一名男生脖子受伤。事后,男生家人将另外三名学生以及学校起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在审理期间,鉴定受伤男生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昨日,西固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及三名学生分别承担20%的责任,即各赔偿30863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下午4时30分,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八年级某班英语考试结束后,学生准备上下午5时10分的自习课,在教室休息期间,王某某与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在教室相互推搡、嬉闹,造成王某某脖子受伤。之后,王某某在甘肃省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9598.7元。事后,王某某将同学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以及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起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双方在课间休息时相互追逐打闹,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属于校园内的人身意外伤害。被告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作为加害人,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虽为受害人,但也是本次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对此次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20%的责任。
本案四位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不足情形,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也应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54315元。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