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兰开店允许"一址多照" 非法建筑不得作经营场所
20.09.2014 08:56
本文来源: 甘肃新闻
甘肃新闻网兰州9月20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9月19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根据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兰州市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该规定有效期五年。
根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同时鼓励农民利用闲置房屋发展非公经济。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不能出租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规定,对已列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规划或征收拆迁计划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登记机关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此外,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首席记者崔亚明)
原文标题:在兰开店允许“一址多照”非法建筑不得作经营场所
原文链接:http://www.lzcbnews.com/html/2014-09/20/content_289055.htm
甘肃 新闻网 | 【编辑:徐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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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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