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高考移民” 宁县三中原教导主任获刑

12.08.2014  12:19

宁县三中原教导主任王某某,在收受2.2万元报酬后,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省焦作市11名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办理了2008年甘肃省高考报名手续。2014年8月6日庆阳市中院发布终审判决。

帮办高考移民教导主任涉两宗罪

经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高考报名期间,河南省焦作市人赵某某(已判刑)找到时任宁县三中教导主任并负责高考报名工作的王某某,赵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提供的几名河南籍考生在宁县三中报名参加高考,并表示每名学生给王某某2000元作为高考报名的相关费用和王某某个人的报酬,王某某同意。过了几天,赵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了王甲某等11名考生的户籍资料和高考报名表,并当场交给王某某22000元现金。王某某利用赵某某提供的学生信息,为这11名考生办理了高考报名登记,并上报庆阳市宁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随后又私下指使本校学生冒名顶替这11名河南籍考生参加英语听力测试和体检,使这11名学生取得考试资格。

2013年,随着赵某某的涉案被查,宁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23日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受贿罪对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庆阳市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终审犯受贿罪被判缓刑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王某某认为,11名考生报名时均有宁县户籍且并未参加当年高考,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未收取赵某某的钱,不构成受贿罪。

对此,庆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非法收受赵某某22000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11名河南籍考生取得宁县高考报名资格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据此,庆阳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2008年高考报名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同时,上诉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某22000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又构成受贿罪。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上诉人王某某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时间为2008年6月份,至侦查机关初查之日,已过追诉期限,应终止审理。

故经庆阳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宁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定罪、处刑部分。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